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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公司法》之三
更新时间:2001/9/3 12:33:39  来源:法学空间原创区  作者:劳动者  阅读210
    国有独资公司部分:
一、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章程》应该是当然。可做为受《公司法》约束的经济实体,《章程》的法律地位很重要,《章程》一旦的制定和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修改之前,应具有高于所有者权益的地位。任何的公司职工或其它公民与法人都可以对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诉讼或要求损害赔偿。这是由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的全民所有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与其它经济实体应处于相平等的法律环境这中,公开竞争的需要。
二、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即为授权,那么应当明确这种授权的范围和程度,为减少授权的随意程度,授权条款应当写入公司《章程》,并且授权条款的修改同样需要法定的程序。
    “公司的合并、分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这里,“决定”一权值的商榷。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受国家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的管理和经营公司,如果不能赋于其决定上述事项的权力,那么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的权限只是具有“有限经营权”。这与《公司法》对公司法律地位和原则不符,同时使国有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法人组织,处于了不同的法律地位上。如果,将上述的授权部门或投资机构的“决定权”同样纳入公司主体之同,那么上述两机构就要同样受《公司法》调整,受《章程》的约束,受其它主体的监督,这与第一条的分析是处于同一基础之上的。
三、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中特殊的“组织法”。
  并没有走了同一主体中相互监督的“弱智组织法,低效监督制”的泥潭。
  “公司职工代表参加”--产生或设立的程序法呢,只此一句话还是无效条文,如果被人利用,还会侵害公司权益。
四、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两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此条文不确切。如果是按任期委派或更换,为什么会发生众多“工作调动”、可见任期不是必要条件。任期时间的执行情况反映出了《公司法》中《章程》和法律地位,也反映出了《公司法》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法规的法规地位。
  关于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的规定。1.没有人数规定。2.“应当”一词模糊了它的法律责任。3.产生的形式?是普选公开吗?不是。没用的(基层不进行公开和普选的方式,所有的民主选举都是假的)
五、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一个“可以”一词,便出现了“成千上万”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只因为上条款中“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这项权利,“两部门”是“绝不放过”的。法律自身开的“口子”所造成的结果。另外,值得怀疑的是,为什么我们还大声呼唤“经理人市场”、“公司法理结构”?
六、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此款很好,可哪一部法能够靠一条、几条或部分的合理与严谨能够发挥它的作用呢?上面预防事项,同样会在其它的形式上实现结果。
七、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此条文又将这项权力一下赋于了财政部,并且指出了依照行政法规。“依照”一词似乎是界定的这方面《公司法》与《行政法》的法律地位。将《公司法》定位于从属地位上。“母子天然,死亦母子”
八、第七十二条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中国最大的公司全在这里,这里也是《公司法》的“禁地”,并且是《公司法》规定的,在这里《公司法》又要了高于行政权的地位,到底谁在“划地为牢”?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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