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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在哪里
更新时间:2001/9/4 18:04:36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192
    执行难难在哪里
河水
一、从内部体制来看
1、法院人权、财权不独立,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不可避免地产生地方保护;
2、法院的审判权与行政权交叉。执行是一种行政权,而现实中的执行机构设在法院内部,担任执行工作的人员中大都有审判职务,因而在执行过程中或多或少地行使着审判裁量权;
3、执行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过去法院在选调执行人员时,一般都将一些老同志和部队转业回来的人员分配去干执行工作,认为执行工作的重要程度远不及审判重要。虽然是个问题,但已不是主要问题,因为各级法院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并正在积极改进,如实行执行长选任制、强化监督作用、实行权力分离等等;
4、怕出事,尤其是怕出人命,使法院执行难上加难。上级法院认为执行工作毕竟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要求下级法院在执行中如果受阻、受围攻,贴上的封条可以撕掉,查封了的帐号可以解封,拘留的人可以不进行拘留等。
二、从外部环境看
1、随着社会进步,现代化程度提高,人员流动量大,许多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传统式的书信已被现代通讯所替代,使执行人员无法知道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
2、法院所在地党政机关干预,要求法院执行外地的要加大力度,执行到自己则要求尽力保护;
3、法院在所在地被看成是当地的一个部门,并将法院与其他机关一道纳入目标管理、行风评议中,年年搞评比,年年排位置,法院为了迎合需要,也开展争当人民满意法院、法官活动,促使法院放弃追求法律效果,而更注重追求社会效果和党政机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4、普法教育虽然开展了多年,但真正提高公民法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与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在发达国家任何人都不敢试法,总统接到法院传票,得自觉到法院接受询问,而我们的国家,传到乡镇长一级时,他们就会暴跳如雷,更可想而知是其他的老百姓了;
5、当事人打官司认为交了费用,就不关他的事了,一切责任都交给了法院,你法院就得给我将问题解决好,而不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来协助法院执行,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转移到法院头上。
三、从法律规定看
1、宪法虽然规定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扰,但并没有讲不要接受党委的领导,理由很简单,党可以领导制定法律,也必然可以领导执行法律;
2、刑法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名形同虚设,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由法院自办并作出逮捕决定,而现在归并给公安机关侦查、检察起诉,才能进行处理。这类案件的来源是法院移送或当事人提出控告,然而实践中,真正进入这一程序处理的,真是凤毛麟角;
3、没有一部统一的执行法律,现在除了用民诉法中第三篇的执行程序,共四章30条,然后就是最高院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共137条,除此之外就是一些零散的规定;
4、执行中的处罚措施不力,本来就无法履行现金给付,处以罚款形同虚设,司法拘留也不过就十五天,因而许多当事人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反而加大了执行难度。如果法律规定用服劳役的方法来进行处罚,并用其劳役偿还债务、履行义务,则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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