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生起诉教育部的看法 |
更新时间:2001/9/4 21:50:07 来源: 作者:劳动者 阅读110次 |
题目:教育部如何在大学招生中管理 1.教育部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制定行政法规的来管理考生和出台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这里面有权,也有责。 权力是发布后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和考生应该首先执行。 责任是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接受人民的意见和监督。 公民或考生有权提出建议、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都是法律赋于公民的权力,如有些网友提出是“无理取闹”实在为之痛心) 人民法院接受起诉立案,并不证明其诉讼内容的合法性,如果经过审理和质证,被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考生权利或其行为无过错,可以判原告败诉) 2.依法治国,提出来很长的时间了,但是现在行政诉讼很难上升到省政府及部级的行政主体一级,如果还不能在这方面推进的话,依法治国将受到这一层级的阻碍。(经济领域中如证券市场的和资本市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还小吗?) 3.全国通考,是一种必然要淘汰的入取方式。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地区差异极大,从执行和操作技术上来看,实在是一种落后和无效率的方式,此外各大学的师资和培养人才的特点不同,所招生的侧重点也不同,统招统考不利于合理的选择考生,从而造成考生与学校双方不适。)地区统考很适合中国国情,各地可自生组织命题,在省际范围里进行,然后由各大学根据所招考生的要求自行去录取,然而,这种招生的方式,是以高校高度的招生自主权来保障的。没有自主权,一样是行不通的) 4.各大学自主招生也是必然的趋势。(如果还是依然有行政权干预的话,这种情况将会来的很慢)什么方式的招生,做为学校来说,最合理的目标招到本校特色专业领域的高材生(依专业定,并非以总分定)。为此,如何给高校以更大的自由招生度,应该是教育部门共同努力的方向。这需要从整体上对招生体制进行改革。但是有一个原则:就是这是学校招生,是教育人才,人才发展的问题!这是个根本,不能脱离这个根本。如果让其它的社会问题而让招生教育来承担分流负担或解决。不就是舍本求末吗?让教育承受这不应该承受的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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