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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去办案
更新时间:2001/9/6 11:17:59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82
    第一次去办案
河水
1975年4月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法院,被安排在刑庭工作。大约工作了15天左右,一天上午庭长让我与他去城北的东头街上调查一个案子,案情是这样的:一个盗窃案中的犯人(当时都是这样称呼,而使用被告人这一称谓则是后来的事)交代,用于撬锁的铁棒是花2角钱在东头街上铁匠店里由一个瘦瘦的年轻人打制的。按照犯人的交代,我跟着庭长来到了东头街上,没费多大的事就找到了这个铁匠店,说来也巧,这个铁匠店里虽然有好几个铁匠师傅,但都是上了年纪的人,而年轻人就这么一个,我们几乎没有费任何事就将要找的谈话对象确定了。庭长直接来到这个年轻人的面前,面容很严肃地介绍了自已的工作单位,简明扼要地说明来意,然后不紧不慢地从包里面拿出一根铁棒,让这个年轻人辨识是不是他打制的,这个年青人不开口,手中的锤头不停地砸打,干他的铁匠活,尽管他不停地砸打,但仔细一看他将所要砸打的物件打的都不成形了,我在一旁想,他的心里这时一定是很虚的。见他仍不开口,这时庭长提高了嗓门“什么意思,问你话不开口,还是听不懂我的话?”这个年轻人仍然不开口。庭长接着又讲“如果你嫌这个地方不好说,我们换个地方去谈怎么样?”这时只见这个年轻人哭了下来,随后一五一十地将打制的情况作了陈述,我与庭长顺利地做了取证笔录。
在回来的路上,庭长与我讲了办案的一些基本方法、笔录制作的要求等等,我印象最深的是,在做笔录或是写报告时都不能离开“人、地、时、事、因、过、果”这七个字,如果离开了这七个字,笔录做不全报告也写不好。
自从上次与庭长调查案子后的不久,我就开始独立办案了。记得第一件案子是个件盗窃案件,犯人的名子叫全才宝,盗窃的次数约50多笔,大都是偷的鸡、鹅、鸭等。那时检察院还没有恢复,也就更谈不起诉书了,卷宗内只有一份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也不存在将起诉意见书向当事人送达的问题。起诉意见书只是笼统地认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采用何种手段盗窃了多少起。我初次办案,拿到卷宗后一看300多页,怎样才能将盗窃的50多笔一笔一笔弄清楚,真是“斗大的馒头不知从何下口”,于是我想了一个办法,先制一个表格,按顺序、时间、地点、物品、证据、赃物去向等排列,然后选取犯人交代最完整的一次做笔录,这个实际上就是现在通常所说的阅卷笔录,我花了三天的时间阅完卷宗并做好阅卷笔录,制定好提审提纲填写提押票后,我就夹着卷宗到看守所提审。那时提审是自提自记,没有书记员专职记录。记得我提审全才宝时,全才宝还比较老实地将盗窃的事实作如实供述,我按照他的供述对照事先准备的阅卷表一一比对,对于供证一致的就打个勾,不一致的地方就打个问号,对于问号的地方然后重点进行发问。提审了一天半才提完,最后我又问了他为什么要进行盗窃,他讲:“家里父母死的早,一人生活无着落,没有办法才干的”。我问他现在有什么打算。他说:“我情愿去做牢”。我问他为什么情愿去做牢。他说:“做牢吃饭不用烦神”。我讲你不会在家种田吗?他讲:“挣那两个工分还不够吃饭,我干嘛要干”。这简单的两句对话,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他思想上不劳而获的劣根性。提审结束后就写结案报告,填写案件内部送核呈批表,呈批表的背面有案情介绍、罪犯简历、群众意见等,呈批表的正面有承办人意见、庭意见、法院意见、县委意见等,如果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则需报县委分管政法的书记批准,如果分管政法的书记不同意法院的意见,可以直接改变,他批准判多少年我们就判多少年,有些案件在给书记批的时候能成倍的往上翻,当然也有减少的,那只是极少数。全才宝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以后的岁月里,全才宝先后又三次被判徒刑,罪名都是盗窃,最近一次被判刑是1999年8月,他真是一辈子就吃牢饭了。由此可见,改变一个人的劣根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自从这次办案后,我就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直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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