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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办的两件宣告无罪的案件
更新时间:2001/9/6 11:20:02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98
    我所办的两件宣告无罪的案件
河水
1983年9月4日凌晨,一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活动就象摧枯拉朽的狂风刮了起来,小城一夜之间抓了近300个犯罪分子。其声势、其威力、其范围都是前所未有的。大街小巷弥漫着阵阵的警笛声,人们三个一群五个一堆的在议论着眼所前发生的事情,绝大多数的人们拍手称快,为能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而感谢政府所采取的果断措施。
一夜之间抓了那么多的犯罪分子,要在短时间内审理结束,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是人手不够,其次是审判场所缺少。县委研究决定从公安局的人员中任命一批临时代理审判员,我当时是法院的书记员,也有幸地被任命为临时代理审判员。那个时候对案件处理,先向“小三长”(指公检法副职领导)汇报,然后向“大三长”(指公检法正职领导)汇报,最后再向县委的领导汇报,承办案件的人只管事实,定性、量刑全都是领导们的事。当时对这些人的判刑都比较重,基本上是层层加码,汇报的人如果硬是坚持自已的观点,就有可能被视为为犯罪分子讲话,而受到停止办案的待遇。记得有一个案件中的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流氓罪,主要的事实是,这名被告人与一名女青年同宿在一个房间里,承办人以同室不同床、同床不同被、同被不同奸的观点说明这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然而这种观点领导是绝对不能接受的,这名同志受到了严厉的批评。
我当时接手办一个强奸的案子,被告人当时是初一班的教师,被指控于1981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与该校初中二年级的一名女学生(该女学生已先期以流氓罪被判徒刑六年投入劳改)发生了两性关系。我接手这个案件后先仔细查阅卷宗的所有材料,然后到案发的现场查看,再到劳改场所提审正在服刑的女学生,使我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经过开庭审理形成了基本观点,即应当宣告无罪。对于案件的汇报我认真地做了准备,着重是依据事实运用法理来阐明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通过了大、小三长的汇报后,向具有决定权的县委领导汇报不是一件易事,记得那天我汇报时领导们听的非常认真,不时地向我发问一些问题,我总是对答如流。在汇报中我主要说明了这样几个问题:一是说明强奸案件中,犯罪分子违背妇女的意志性和采取强制性,是构成强奸罪的最基本特征。如果没有犯罪分子的强制性,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违背妇女意志。同样,没有事实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强制行为。这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既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不存在使用强制手段;二是对于利用“其他手段强奸”的,如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职权奸淫妇女的犯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是否构成强奸罪,不是取决于男女之间具有特定关系,而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这种特定的关系对被害妇女挟持、迫害、奸淫。这个案件中的被告人虽与这名女学生有特定关系,但没有查出有利用这一特定关系的任何证据;三是事隔3年多而发案,案发不正常,无任是从时间上还是地点上以及周围的环境上来分析,都不能解释案件为什么过了三年多才检举揭发,而从调查的情况看,这名女学生是在自已事后追悔的心理状态和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化的心理状态下才揭发的。案件汇报结束后,领导们沉思了一会又提出了是否构成流氓罪的意见,这时我知道,领导已认可了我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当领导提出这个问题以后,我认真地将构成流氓罪的犯罪要件作了解答,最后终于得到了通过。当向这名被告人进行宣判时,被告人听到无罪的判决,激动地两行热泪夺眶而出。
在当时“严打”声势特别猛烈的形势下,判一个案子的被告人无罪是要冒很大的风险的。
我办的第二个宣告无罪的案件是在1986年。这是一个申诉案件,被告人在1983年“严打”期间,因被定为强奸、贪污、受贿三罪判刑18年,关在无锡监狱。我接手这个案件后,发现强奸罪中的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先是案发不正常,是一年多前的事。告发者并非该女子,而是另外一个男子,可能存在妒奸的问题。询问该女子为什么长时间不报案,其陈述又不能自圆其说;其次,该女子的陈述中水份太大且每次的陈述都不尽相同,而且前后矛盾,如果陈述的事实稍微详细一点的,又不能得到其他的证据印证。如陈述中讲上午9时被强奸后裤子上的钮扣被扯掉,出来时手提着裤子在大街上走,一路走一路哭着从公安局的门口经过,竟然说没有见到过任何人。又如陈述中说到,在南头奎楼的一个孤立的小棚子内,向一个老头借了针线缝钉钮扣和裤子,当公安人员找到这名老头核实时,老头说:我都70多岁了,我在这里看渔塘,那来的针和线啊,从来没有发生过此事;三是该女子自从被告人服刑后就销声匿迹,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曾多次前往她的家中都毫无收获,且家人也不愿意提供其下落;四是被告人否认其强奸的事实,供认自已先后多次与该女发生两性关系。关于贪污罪名的问题,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利用职权先后多次用公家的材料为他人铺地坪,认定他贪污2000多元。经复查,发现所认定的不是事实,被告人多次用公家的材料为他人铺地坪是事实,但所铺地坪的对象都是住的公产住房,而被告人又是房产处工程队的队长,完全是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怎么能认定被告人贪污呢?这其中只有一笔是为其家中的亲友铺的地坪并且该房产又属私产,故对这一笔50多元的事实认定为贪污。关于受贿罪名的问题,原判认定收受他人的贿赂1200多元。经查,最大的一笔是被告人为了使儿子能够聪明,听别人说每天给孩子吃青虾,可以提高智力,因此被告人就托手下的一名工人帮助购买,这期间也结过帐,可能也欠点尾子。但调查人员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而认为一概没有结帐,并主观地推断一年365天,每天按一斤购买,每斤算一元二角钱,购买了五百天计600元,其他还有过节时同事们送的一些烟、酒之类的东西,折算成的现金,但实际没有接收过现金。
从查的情况看,三个罪名一个都不能成立。在庭、院讨论时,庭、院的领导没有提出不同意见,都一致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地给予平反。但在向上级即政法委的副书记们汇报时出了麻烦,他们初听之后,就将这个案件撂置起来,不同意再听汇报,有几次政法委讨论案件,我都把卷宗夹去想插挡汇报,但都被挡了回头,这一撂就是几个月。这件事不知怎么的,惊动了当时的省人大主任,他下了批示要求立即查处并报结果,这下可惊动了县里的领导,分管政法的书记十分重视,主动来听取汇报,就在大家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那名副书记仍提出报中院再审核定案,(按审级规定,完全可以不报)因为是要宣告无罪的案件,风险责任自然是大的,所以既然有人提出了这样一个方案,也不失为是一个稳妥方法,于是决定同意宣告无罪上报中院批准。上报中院对我来讲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也是对我办案水平的检验。当时我的心是很坦然的,没有丝毫的杂念和惧怕,因为我坚信,我们各级法院都是同在一片蓝天下,用的是同一本法律,一定会根据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决的。但我的同事们个个都为我捏着一把汗,我也清楚地知道,如果不被批准,我将面临十分尴尬的境地,至少有人说我不会办案,也会有人说我想出风头,而更深层次的则认为我可能收过什么好处了,要不然怎么能对县领导曾亲自定案的案件提出说判错了呢?中院最终认为原判定罪错误,同意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我接到上级的批复时也并不激动,那是因为我坚信的结果。
在那个“严打”的年代,要纠正一个案件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那时节真有宁可错过不愿放过的思想(那时不是实行的无罪推定),对案件在处理时往高处量刑,不会有人提出异议,如果你往低处判则要受到批评。回想自已办的两个无罪案件,当时一提出这个问题,如同晴天霹雳,领导们自然也是不能接受的,连续不断的发问有时真让你感到委屈,好象办一个将要宣告无罪的案件就是犯了弥天大错。此时,我从不与领导为一些问题争辩,我想,卷宗是我看的,我只能根据事实来判断案件的罪名是与否。比如上面所谈到的汇报问题,你领导说不听汇报,我夹着卷宗扭头就走,不与你争个子啊麽的。我想案件总得结吧,总得有个说法吧,至于采用什么方法作最终处理,既是领导的事,也不是领导的事,只是个时间问题。
在“严打”的后期,我专门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在这期间经我手办理宣告无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好几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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