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是执法者 河水舆论、新闻媒体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媒体通过贴近广大群众,了解群众呼声,收集大量的信息来报导宣传,鞭鞑社会丑恶现象,揭露腐败起到巨大的作用,功不可没。尽管媒体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决不是已被赋予了执法者的角色,因为媒体自身的多样性决定了媒体不可能成为执法者。首先,媒体是以党政部门的代言人存在的,她所施行的监督往往以党政领导的有关指示为依据,而缺少一部法律来加以规范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的原则;其次,媒体大多都隶属于某一部门或某一党政部门,因而使媒体沾染上较为浓厚的政治色彩、部门色彩和地方色彩。当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只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并发表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舆论;第三,又由于媒体本身是一个具有独立的经济实体,在某种情况下也受到经济利益驱动;第四,没有一部规范媒体的法律,使媒体的行为就有点无拘无束,谁也不敢轻意地与其较真,也正因为此,没有吃过辣酸汤的媒体,也沾染上了有持无恐的不良习气,成了“无冕之王”。基于以上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媒体受制于以上的因素,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因而不能成为执法者的角色。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新闻舆论所产生的副作用,司法公正就难以保证。从现实社会看,腐败需要借助舆论监督,司法公正也需要舆论的监督,在两者都需要的情况,决不能为揭露腐败而贬低司法公正的作用,如果将追求司法公正与揭露反腐败相提并论,则不能起到好的作用。 我国虽然还没有一部法律规范媒体的职责。但我认为,媒体的职责是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报导、宣传。“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党和国家赋予媒体的光荣使命,媒体只有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进行报导宣传,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建设。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有问题找媒体成了一些人的时髦做法,而媒体主动找问题也成了媒体自身的需求。媒体通过曝光、访谈、讨论、点评等形式在抨击一些现象时,不仅提高的媒体自身的威望,而且也有了卖点,她也使找媒体的人心理得到平衡和满足,更使清官通过媒体的曝光这一做法,从而做指示作批示,这一做法的确缩短了解决问题的周期。从目前的情况看,媒体解决问题的效力高于行政和司法。这是不是一件好事呢?笔者认为,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来说,并不是一件值得长效推崇的好事。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我国逐步走上了法制化道路,有问题有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解决,而一味地有问题有纠纷都找媒体,势必会搅乱正常的处理程序,与推进法制化进程也是不相符合的。作为媒体,应当扭转人们形成的这一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尽量减少报导“有问题找媒体”的事。建设一个法制化的国家决不是那个人的事,是党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媒体应当成为维护法制尊严的先行官。 那么媒体在报道时应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呢?这是媒体报导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如何把握好这个度至关重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记者徐迅1998年曾撰文谈及这个问题,他认为媒介的责任就是将报导与评论分开。我想这就是一个必须掌握的度。从现实媒体的报导来看,他们在注重对某一事件报导的同时,更喜欢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来对所报导的事实进行评价和评判,这就给人们一种媒体可以手眼通天,手持上方宝剑的错觉。正如徐迅所说,这种夹叙夹议的方式,正是案件报导中的大忌。而我们的媒体却热衷于对事实的报导采用夹叙夹议的方法,并成为当今的流行风和时髦之举,他们不是将媒体的传播作用放在首位,而是以派生出来的监督功能代替了其基本职能,使媒体始终处于一种越位的状态。国际上对媒体报导的行为也有约束,1994年的马德里宣言就是范例,其后一些国家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就规定,在新闻报导中加入个人意见被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但我国虽然暂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随着WTO的加入,将会推进媒体依法守法的进程。 老百姓通过媒体来伸张自己的主张或者意愿,但这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途径,也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方法,更不是解决问题的终局,说到底的话只有通过合法的渠道来解决。因此,我们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崇尚法律的观念,因为没有法治观念,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如果老百姓间有了纠纷或者冤屈,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寻求解决,而是寄希望于通过记者、媒体去撼动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来关注、重视,以达到解决自己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一个短期行为,而且也是法治的倒退,最终导致的是恶性循环,阻碍法制化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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