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造假为哪般? |
更新时间:2001/9/11 20:45:17 来源:曾发表于〈河南法制报〉 作者:ydsmbag 阅读257次 |
统计造假为哪般? 犀原律师事务所 杨德寿 中国的老百姓对造假一词已经不再敏感,因为他们经历的太多,虽深受其害却早已麻木 。造假的种类可谓无所不包,从日用消费品到水泥、种子和农药,从公章、身份证到尼姑和 外商。权威的公证部门也曾出过一张活人的死亡公证。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以前曾报道一起统计造假的大案,就是安徽省淮北市统计局及乡镇企业局为争当先进而篡改统计数据并如愿以赏的事件。 大凡造假者,都知道一定不是什么好事,而是违法甚至犯罪之事。但他们仍然愿意挺而 走险,何也? 利益驱动使然。统计造假同样是违法行为,参与者为的又是哪般? 安徽省的一 位领导总结的好:数字出官,官出数字。 于是,统计造假也就不足为怪了。同时,这种造假的投入少产出极高。想想看,生产假 产品的人费的是多大劲? 冒的是什么险? 再看看篡改统计数据的人费了多大劲? 动动笔头而 已;他们冒的又是什么险? 原始报表一扔,既使有人举报也死无对证! 多么轻而易举且不留 痕迹,还能得到相当大的实惠,何乐而不为? 可是,他们考虑过这样做的后果吗? 这种虚假的统计数据只能让相关部门的决策层产生 错误认识,以此为据所做的决策自然要脱离实际。这比没有统计数据而无法决策还要可怕! 无法决策至少不至产生错误。而由虚假统计数据所做出的决策,必将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 这种后果对于领导阶层的人们,应该是十分清楚的。关键在于,这种后果比起他们灿烂的政 治前途是微不足道的! 令人“鼓舞”的消息还在这里,“新闻调查”在报道该案时附带提到,去年全国查处的 虚报、篡改统计数据案件达六万多起。进而,我们不禁要问:没有查处的还有多少? 因为据 说,统计造假十分容易但查处很难。还有,这里提到的“六万多”是否也经过“造假程序” ? 全中国各行各业的统计数据,究竟有多少是可信的? 哪些是可信的? 统计造假违反统计法是不言而喻的。这种违法动机源自“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样的 事实! 纵观中国法律,宪法也罢选举法也罢。哪一条有“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规定或 者类似内容的规定? 如果说做官与数字有关的话,这一有关的数字,应该是某某候选人在选举时的得票数。与统计数字有什么关系? 然而,这种关系不仅存在,而且十分紧密——没有统计数字如何显示某某人的政治业绩? 没有政治业绩凭什么充当候选人? 不是候选人哪里来的选票? 所以,法律虽未规定“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做官程序。但已经存在的,却是无可辩驳的表面上合法的事实。 如果不改变这种“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现状。统计造假仍将不可避免,这种违法甚 至犯罪行为仍将继续下去。因为,要想做官,要想做大官,最为直接了当且轻而易举的做法 ,就是根据上级的意愿创造数据,而非统计数据。 本文曾发表于〈河南日报〉 作者简介:杨德寿,男,1963年生于河南省新安县,民革党员。原中南矿冶学院探矿工程学士(1985)、郑州大学法学自考本科(1998)。一九九四年晋为探矿工程师,同年获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九九六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数篇法学论文被郑州市律协年会、河南省律协年会及全国律协年会采用。为人诚实守信,工作作风是严肃、认真、负责。在治学上,不追随任何权威。崇尚民主和法制,对专制制度深恶痛绝!爱好中外古典音乐。现为(郑州)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声明:欢迎任何人在任何场合对本人的任何文章和言论提出批评意见、发表评论,但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的除外。写信或发电子邮件均可,对于本人在网上发表但无法正常显示的文章(指含有插图或注释的文章),本人也欢迎网友发邮件索取完整的文件。 地址:郑州市淮河东路55号1号楼东004号犀原律师事务所 电话:0371-8897625 传呼:95805-797212 E-mail: ydsmbag@sina.com或yang_ds@371.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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