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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还有没有标准?(再论所谓的“婚内强奸”问题)
更新时间:2001/9/15 9:02:51  来源:  作者:ydsmbag  阅读376
    中国的法律还有没有标准?(再论所谓的“婚内强奸”问题)
犀原律师事务所 杨德寿
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在上海、在山西被判强奸罪,在四川被判无罪?同样的法律条款却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老百姓该怎么办?
我感到这十分荒唐!
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能被叫做强奸的话,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是否也可以叫做通奸或和奸?
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能被判强奸罪的话,丈夫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向妻子要钱要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丈夫瞒着妻子从家里拿钱拿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按照上海和山西法官的逻辑,丈夫的这两种行为同样会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这样的事例,在中国甚至在上海和山西都多的是,但中国从来没有判处一起婚内抢劫罪和婚内盗窃罪。何故?因为丈夫向其妻子主张的财产,是他们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他向妻子要钱是他应有的权力。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
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强奸主体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然后“使用”它;丈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实质上是对其“法定性交权力”的滥用,不存在强奸问题!
有关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责任,本人曾有专门文章论及。详见“法律写作社区”杨德寿专栏和“中法网正义论坛最佳原创”以及本专栏中的《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论》一文。
杨德寿
2001年9月15日8点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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