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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与司法保障
更新时间:2001/9/15 11:16:26  来源:  作者:zosu  阅读452
    宪法权利与司法保障

周 曙

  所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他们的最终实现与救济都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一般而言,宪法权利间接地通过其下位部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得以实现。就象是“幕后老大”,对于宪法权利,我们往往只是“闻其声,不见其人”。然而,宪法权利这种间接适用的惯例却损害了宪法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强制实施力,宪法权利的司法保障也因此至少在两个方面存有漏洞:1、普通法律没有涉及到的基本权利;2、普通法律中与宪法权利有所矛盾的法律规范。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最高效力与强制实施力都是无需质疑的,但为什么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法不用宪法”的惯例呢?这与我国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地位的历史状况有密切关系。不可回避的是,由于历史传统与社会现实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化程度较低,人民的法律意识不高,相关的法律体系从制定到实施都存在很多问题;法律的社会功能也被局限在很小的范畴之内,而且这些范畴主要体现在一些义务性规定以及与此相关的制裁措施方面。无论国家还是人民都缺少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种法律保护合法权利的热情,而缺少这种热情,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价值难免会被冷落,在那段特殊年代,甚至还将出现了将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加以合并以加重义务的怪事。
  权利意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深入人心,人们迫切希望通过各种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也未能直接体现相关的宪法规范,其原因在于:1、对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普通法院是否有权审查、确认相关违宪行为涉及到国家政体、政权分配与运作等根本问题,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未作明确立法之前,法院在审判中直接缓引宪法缺少法律依据与现实条件;2、现行宪法与法律未对违宪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与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施中难以操作;3、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属性与规范作用未得到人们的充分认识,过重的政治色彩与过于抽象的立法用语都让人感到高不可攀。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这种高高在上的态势使其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就象结在天上的“桃子”——可望难及。虽然可以通过宪法之下的法律、法规可以将部分“桃子”摘下来,而一旦缺少了这些中间的梯子,人们只能望桃而叹了。终于有人不仅仅叹息了,2001年8月13日,最高院也以批复的形式认可了以司法程序直接保护宪法权利,将这些长着“桃子”的枝条拽向了地面,为缺少普通法律保护的宪法权利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
  这个批复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向立法者发送了这样明确的信号:对违宪行为的审查与确认、违宪责任的形式与承担具体规范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强烈需求;这些内容的缺漏将构成法治化进程的重大障碍。同时最高院在批复中的明确态度也表明了我国未来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模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制度的最终建立将使每个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纳入司法救济的范畴。
  宪法权利的司法保障是一项重大的社会工程,其影响与结果将导致整个国家司法体系与政权系统的重新构造。所以仅有这个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批复中仅对在普通法律中难以寻求救济的“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予以认可。但是我们却可以从中推断,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将不再是“空中楼阁”,即使普通法律没有涉及或难以保护的,司法实践中仍会根据宪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政治体系而言,实施这一“工程”还有大量的基础工作必须完成,这包括宪法本身的修订,大量的相关立法,法院职权的重新定位等等。
  就世界范围而言,宪政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多种模式,有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也有由普通法院直接管辖,我国的国情倒底适合选择什么样的模式?这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确定。我认为,基于以下的基本原因,我们应采用建立专门宪法法院的模式。1、我国的法治化水平相对较低,宪政的短暂历史还未能积累足够的经验使普通法院能够胜任这项重要职能;2、我国的地域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专门的宪法法院有利宪法的统一实施;3、违宪审查往往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普通法院对这种行政行为的影响力较弱,难以体现法律的强制性;4、现实的司法资源需要对违宪审查案件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可以集中典型问题,以立法的形式或效力作出有更大适用范围与价值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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