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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苏醒”
更新时间:2001/9/17 15:00:39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139
    
宪法的“苏醒”
河水
最高法院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批复》,这一批复的公布,引起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司法界的关注。批复提示了与受教育相关的权利应当是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体现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利,这就肯定了宪法上所规定的权利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从而打开了宪法权利司法化的法律引用难题,理清了法律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将宪法权利司法化,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是大有裨益的,这是因为,宪法作为母法和根本大法,她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最根本依据,而普通法在制定的时候也难免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有些还不能完全涵盖宪法的立法原意,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20多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具体法律的制定又处于一种滞后的情况,当这种局面出现时,就急需运用法律来解决,如果将宪法引入到诉讼程序,并将宪法作为直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进行引用,不仅可以弥补普通法律规范上的缺陷和漏洞,而且也可以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节。最高院的这一批复不仅仅是对解决个案起到了推进作用,而更重要的是激活了宪法,使宪法司法化。
但长期以来,对宪法的认识只是停留在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上。宪法虽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但从未有那个司法部门直接引用过宪法的具体条款来处理案件,从而形成了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局面。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既没有规定不准引用宪法,也没有规定可以直接引用宪法的条款来案自理件 。这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宪法的认识只是停留对宪法的宣传、学习上,而没有将执行宪法落到实处的结果。造成这一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政治因素,人们普遍认为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是一个国家建国的纲领性文件和总章程。因而人们把宪法的政治性看的高于一切;其次是宪法规定的条款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原则性强,使人们看上去觉得宪法比较抽象,比较原则;第三是司法实践中认为其她法律的制定都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执行其她法律就是执行了宪法,引用其他法律处理案件就是执行宪法的具体化行为;第四是在审判实践中,在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时,所引用的法律条款只限于分则法律条款,而对总则部份既引用的少,而且也不提倡,就更何况去直接引用 宪法了;第五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也有一些法律解释,解释中也可能含有可以引用宪法的隐意,但解释的内容含而不露,也正因为这种含而不露,使人们对解释的理解出现数种以上,也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第六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充分地发挥,一审运用自由裁量的判案往往不能得到二审的重视,几下一改,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就被扼杀了,如果那个法官引用宪法断案不仅要被改判,还要被视为是麻木。最高院的这一批复解决了长期困惑法官的问题,为法官处理案件指明的方向。
有人提出宪法在法院裁判案件中的引用问题,对于宪法可否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的问题,应当首先认清什么是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并且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最高院的这一批复应该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大转折,他为全国法院审理侵权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司法依据,解决了法院审理案件中所遇到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同时也为广大法官审理案件拓宽了思路,开阔了视野,特别是将宪法权利司法化,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引用宪法法律条款依据,应该说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上的重大突破。
也有人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问题,但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现阶段还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对于涉及到需要用宪法来进行调整的个案,可以参考美国法院的模式,即由普通法院来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依据来判案。
一个国家的某项法律的起动原动力,不是来自法律自身,而是来自法的外部,即当某一行为为道德、行政所不能解决时,就必然地须要进行法律调整。最高院批复所涉及的案件,就是起动宪法司法化的原动力,他使宪法从睡眠和半睡眠的状态下苏醒过来,从而激活了宪法。我们有理由肯定,他将为今后进一步全面起动宪法司法化奠定了基础。
当然,全面起动宪法司法化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他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原则性极强的工作,因此需要广乏的认证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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