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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上庭 证监会作证?
更新时间:2001/9/24 2:01:41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高山  阅读50
    银广夏上庭 证监会作证?

  这两天有媒体报道说,某地方法院已正式受理银广夏索赔案。事态的进展让人们亦喜亦忧。证券市场纠纷不再被法院拒之门外,固然令人欣喜,但全国多家律师事务所各自为战的状况却给人们增添了一份忧虑。为此,记者采访了最先打出索赔大旗的北京松涛律师事务所,听到了主办律师张铎对此事的反应。
  张铎称,银广夏索赔案,毕竟是一个新类型的诉讼,是律师的新业务,大家表现抢一点、乱一点不足为奇,因为任何规定的东西都是靠探索得来的。为了大多数股民的利益,为了帮助法官达成社会公正,律师们有必要协同起来,集中大家的法律智慧,为中国的股市纠纷解决机制创造一个现实的模式。
  针对 “某地法院”作为“简化诉讼”受理,张铎表示不明白其确切含义,但这并不妨碍松涛律师事务所向管辖权依据更为充分的法院提起“集团诉讼”。 松涛律师事务所接受银广夏的股民委托已有200多人。张铎指出,假如银广夏股民不能适用“集团诉讼”,那么很多股民连官司都打不起,诉讼成本和举证将使他们举步维艰。
  据了解,目前已有很多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向银广夏索赔的委托,但究竟以何种方式起诉,南北方律师意见尚不统一。南方的一些律师则认为应采取单独诉讼方式,即每个委托股民向法院递交一份起诉书,而张铎认为应采用集团诉的方式。他解释说,就披露虚假信息而言,银广夏股民诉讼,是一起侵权诉讼,选择管辖法院的主动权在股民手里。如果作为个案处理,每个股民都可以从自身出发,根据索赔额的多少,到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此,我们将不仅看到银广夏公司因为当被告而在全国各地法院疲于奔命,而且,我们还将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多个法院同时受理同一性质的纠纷,可能在判决的逻辑上有偏差,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岂不是出了中国法制不统一的洋相?因此,各地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协调与合作,争取步调一致。
  张铎还透露,松涛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法院将中国证监会传上法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中国证监会现在弥漫着开明、开禁之风,证监会的发言人证实银广夏虚构主营业收入和利润,它的负责人也主张索赔,证监会依法作证不应该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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