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中,軍人可以殺敵;執法時,執法者可以有條件地殺死違犯者。但是在和平的時期,自古存在著一種以殺人為業的人,他們不為原則,不為理想,不為感情,只為財富殺人。為何有人以殺人為業?答案是要完全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生命的代價高得社會成員不願付或不能付。一方面,有人想殺人,願意付出一定代價請人代勞,另一方面,有人願意為這些收入殺人,於是就有了職業殺手。在這種情況下,殺手事業與反殺手事業的規模,反映使制度百分百運作的費用的一部分。本文主要說的是以殺人為職業的道德。 在私產制度下,人的生體是一種私財,其產權可以屬於任何公民。一個人可以用雙方同意的代價換得另一個人的身體,也可以用自己的身體向另一個人換得相當的代價。有另一人身體產權的人可以不讓其他人使用這人的身體,可以無條件得到使用這人身體產生的一切收入,也可以轉讓這個身體。在這個制度下,其他人是不允許侵犯的私產權的。殺人是不允許的,是被視為不道德的。在這個制度下,一個人可以任意殺死屬於自己的身體,但不允許任意使用(包括殺死)不屬於自己的的身體。一個人只要不犯法,在私產制度下,不論他做了什麼事,只要他一天仍是自己身體的主人,制度的維持者就不允許其他人殺他。這是社會成員都要公認的道德,否則這種制度就維持不了。這是說,是因為保衛私財權的人能因此代出最小的代價得到最多的利益,這種制度才存在。 在有職業殺手的私產社會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道德觀。一是每一個社會成員(包括殺手本人),都接受的「殺人不道德」。二是只有職業獲手本人才有的職業道德。殺手的職業道德──對僱主的責任與權利──俗稱行規,與其他職業一樣,是受合約約束的。殺手本人同時有兩種不相容的道德。一方面他不被制度允許工作,一方面合約要求他工作。對殺手來說,完成任務與不去完成同樣不道德。在評價一個殺手的道德時,作為一名社會成員,任何人都可以說他沒有第一種道德;作為一名殺手,只要他殺人時不違約,他有第二種道德。當評價一名職業殺手的道德時,如果不說明是在評價他作為什麼身份的那一種道德,溝通上是會出現混淆的。 在以人的地位或資格為規則的制度下,如果規定了某等級的人有殺人的權力,他們殺人就是合道德的,其他人殺人就是不道德的。因此職業殺手的僱主是沒有殺人權力的人。此制度下,殺手本人可能有也可能沒有相衝突的道德觀。 在以一大套精細的管制制度下,自然是人人都明白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允許幹掉什麼人。殺人的權力可以轉讓。同樣,殺手本人可能有也可能沒有相衝突的道德觀。 無論在那一種制度下,職業殺手都是因為制度費用「過高」的結果。而只有在私財制度下,殺手是一定有相衝突的道德觀的。職業殺手的“产”和“权” 作者:莫非定律 “产”和“权” 先提出一个问题,婴儿的产权属于谁的?婴儿而是谁的“产”,谁的“权”,以及何时才能具有自己的独立的“产——权”? 从现在设想未来,与在过去想像现在是一样的,而从现在回顾过去,结果认为过去不存在的东西都可以找到现在的解释。“产权”和“制度”就是这种比较适合的理念。一个好的制度可以带来将来好的结果,一种明晰的产权制度,可以导致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发展。需要颠倒一下原因和结果。好的经济运行方式,就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或者,不良的经济运行方式,导致不良的经济后果,由此才足以导致一种制度及一种产权关系的确立或垮台。 封建地主的势力被商业资本腐蚀或蚕食了,统治者的产权和子民及君臣关系,随之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商业革命最终毁灭了一种旧制度,确立了一种符合商业发展的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 职业杀手的收入用风险理论可能能够得到最好的解释,但是,只有战争狂人才能发动多数人变成职业杀手——士兵。如果整个国家都以职业杀手为生,可以想想除了征服异族之外还能带来何种经济发展。 尽管法律禁止暗杀的合法性,但是,暗杀的活动总是与这种法律抗衡,法权与产权都无法阻止一些人的利益和冲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