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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对决新浪,法律站在哪一方?
更新时间:2001/10/4 19:30:22  来源:高云  作者:高云  阅读110
    国内著名门户网站三剑客的新浪、搜狐和网易,代表了中国互联网的主体力量。但现在网易已经陷于摘牌的泥潭中苦苦挣扎,新浪为资本所迫,被王志东和免费邮箱事件搞得焦头烂额。搜狐本来稍好,但最近爆出的新浪歪曲报道事件,迫使搜狐不得不为声誉和赢利同时两面作战,与同门兄弟新浪彻底对决,这个局面不禁令人叹息市场竞争之残酷。究竟在这场对决战中,谁的理由和事实能够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呢?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对这一事件作出深层剖析:

【事件起因】

2001年9月29日,搜狐发表声明称,在9月27、28日两天,新浪网利用国外某些新闻“素材”,采取篡改标题、省略背景、断章取义的“编辑技巧”,对搜狐公司进行歪曲不实的报道。新浪此举是企图转移人们对其内部管理问题关注的视线,并通过公众舆论在中国网民、媒体和投资者心目中降低对搜狐公司的忠诚度和信赖度。
据此,搜狐要求新浪网就其歪曲报道搜狐的行为在公开场合及其网站上公开澄清事实并表示道歉,否则将通过法律解决,并称15日为道歉的最后期限。

【搜狐主张要点】

搜狐认为,新浪歪曲事实的报道误导公众舆论,致使搜狐公司在公众心目中地位下降,直接侵害了搜狐的名誉权,因此要求其公开澄清事实和道歉。

【争议要点剖析】

一、 新浪前首席执行官王志东辞职事件

争议焦点:新浪网称王志东因个人兴趣而决定离开新浪,其后证明事实是王志东由于与资本方意见不合,被提前解雇。搜狐由此质疑,新浪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缺乏职业操守。
扼要点评:无论王志东事件真相如何以及新浪网如何应对,这毕竟是别人家的“家事”,不会对搜狐造成侵权,就法律关系而言,搜狐无法就此事件单独起诉新浪。搜狐如此大动干戈的目的,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意在连消带打、反戈一击:你新浪内部问题多得很,还有闲心来操心我的事情?还是先想想如何就此事向公众交待吧。

二、 iamasia Netfocus2001年7月网站评测报告事件

争议焦点:搜狐声称,根据iamasia Netfocus的统计,它在网络资产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的综合排名中连续八次第一,新浪网所称的在此项排名中高居榜首的说法是虚假的。
搜狐要求:公开澄清事实和道歉。
扼要点评:搜狐敢于宣称连续八个月排名第一,其数据的真实度应该可靠。但为什么新浪敢自认第一呢?排除低级错误之外的原因,我们应当注意到,新浪网实际由中国新浪、台湾新浪和北美新浪三个独立的网站组成,如果“三浪合一”来计算排名,确实可能出现比一个搜狐网站要高的情况,这里面涉及的可能是统计口径的问题。但是,统计口径应当由评测者决定而不能被评者肆意更改,否则数据客观性无法保证。如果当初统计口径是三网分别计算,而新浪对“三网对一网”的最终修正结果又不加说明的话,就难免有误导公众和侵犯他人名誉之嫌。
走势预测:由于该项事实比较清楚明确,搜狐将会以新浪发布经篡改的统计数据误导公众,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
胜率预测:搜狐8成。
胜负关键:iamasia Netfocus2001年7月网站评测报告原文采用何种统计口径。

三、新浪报道“搜狐因涉嫌违规被美国律师展开调查”事件

争议焦点:上述事件确有其事,但搜狐强调:这是一件普通事件,但新浪利用这一事件大做文章,向公众暗示搜狐违反美国证券法规,以此打击搜狐。
搜狐要求:向公众详细说明事件背景和道歉。
扼要点评:正如搜狐所说:新浪在报道这一真实事件时确实没有向公众交待相关的背景,诸如:对目标公司进行违法调查是美国律师事务所寻找客户的手段之一、搜狐至今未被官方调查所谓的违规行为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这件事件的正确判断。
但是,是否新浪没有充分报道新闻背景就构成误导公众呢?依据法律判断标准,新浪这样做并没有违法之处,因为法律上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其要件是看内容是否真实,而“充分报道”并非法定义务,这是因为法律判断标准不能含糊不清,何谓“真实”可以明确,但“充分”则没有明确的边界。至于搜狐给新浪所下的“暗示”定义,除了搜狐激动的声明之外,我们还看不到有其他确切的证据。一旦打起法律战,法律要求的是证据而不是主观推断,所以在这方面,搜狐反倒会比较吃亏。
走势预测:因胜算不高,搜狐不会单独提起诉讼。
胜负关键:媒体报道除了保证内容真实外是否还负有“充分报道”的义务?
胜率预测:如起诉,则搜狐必败。

四、新浪发布“搜狐欲抛股票880万青鸟可能要彻底放弃搜狐”的歪曲报道事件

争议焦点:新浪报道:搜狐日前向美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打算抛售880万股的股票。并引用业内人士的话认为,北大青鸟有可能采取彻底放弃搜狐并实施紧急撤退的行动,搜狐没有正面否认上述可能性的存在,只是强调股票出售与登记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上述报道失实。
搜狐要求:公开澄清事实和道歉。
扼要点评:我们应当注意到,搜狐所用的字眼是:股票出售与登记没有直接联系,并没有正面否认抛售股票和青鸟撤退事件的可能性。如果新浪报道失实,为何搜狐不直接否认,而只是强调“出售和登记没有直接联系”?这令人怀疑:新浪的猜测可能是“空穴来风,未必无因”。搜狐要告倒新浪,必须证明上述事实完全失实。但从搜狐的措词推测其态度,举证应该有一定难度。
走势预测:这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搜狐因夸下海口,誓要告倒新浪,所以这个事件将成为双方争执的重点,最后通牒之日后立见分晓。
胜负关键:880万股票的拥有者是否能够为搜狐证明,不存在抛售股票和青鸟撤退的可能性。
胜率预测:如果搜狐能够取得上述证明,则胜率10成,否则只有3成。

【总体评价】

总的来说,新浪在报道搜狐的新闻时多用“涉嫌”、“可能”的字眼,同时只取对搜狐不利的新闻,对相关的甚至相反的新闻不予报道,这种迂回侧击地打“擦边球”的做法,在职业道德方面或有欠缺;但在法律上严格来说,还没有证据着证明新浪的报道严重失实,其侵权行为和性质并不明显。能否成立,还有待于搜狐下一步的举证。
相反,由于搜狐对新浪的做法恼羞成怒,所发的声明让人感觉过于冲动,有多处观点和用词强硬、激烈,估计这是一份没有经过律师审核过的声明。搜狐这样冲动其实将自己置于一个相当不利的位置:一旦将来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这些事实,搜狐反而可能会被对方反告名誉侵权。果真如此,搜狐才真的有苦难言。
尽管搜狐已经发出15日为道歉期限的最后通牒,但鉴于目前的形势对搜狐并非有绝对的胜算,而双方各自都有自己的内部问题急需解决,轻易开战,对双方都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所以笔者判断双方法庭相见的可能性并不高。而且从感情而言,“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一旦开战,本来就是多事之秋的中国互联网,恐怕会元气大伤。
一旦开战,就注定了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

【相关法律链接】

1、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民法通则》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1993年8月7日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2000年9月25日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完稿于二○○一年十月一日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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