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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 做事 做法官
更新时间:2001/10/4 20:44:05  来源:  作者:重庆 宋勇  阅读210
    做人 做事 与做法官

重庆一中院 宋 勇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要提高案件的裁判质量,最终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确保案件的质量,靠的是严格地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但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实际操作者和执行者,是合议庭的各位法官尤其是主审法官。因此,主审法官能否严格地、准确地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就成了影响案件质量的关键。
主审法官要严格地、准确地应用法律,当然是取决于主审法官的素质,包括品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从我国目前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看,要确保案件质量的提高,在加强法官队伍业务素质的同时,更要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品德素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官队伍有的经过了业大的学习,有的经过自考、函授,基本上都已取得了大专以上的法律文凭。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官队伍主要来源于政法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现任的法官中,很多法官又开始了追求硕士研究生和更高学历的学习,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因此,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较之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从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看,有合议庭的集体负责制,有院(庭)长的严格把关,有审判委员会的最后决定,这些措施对确保案件的质量起了较好的作用。然而,我们仍然存在着案件的裁判质量不高的问题。这是什么原因呢?这是因为我们法官队伍的品德素养还不能完全达到确保案件质量的更高的要求。
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和作家马卡连柯曾经说过:“品行是一种很复杂的成果,不仅是意志的成果,而且也是知识、力量、习惯、技能、适应、胆量、健康以及最重要的社会经验的成果。”品德素养是法官政治修养、职业道德、个人修为以及知识含量的综合表现,是法官最基本、最根本的素质,因为他制约着法官业务水平的发挥。世界上很多国家对法官的品行都作了法律上的规定,如法国规定为品行良好,正确对待法定兵役;委内瑞拉规定为行为一贯清白;墨西哥规定为历史清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我国《法官法》第四章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这些足以说明品行对于一个法官来说之重要。作为我国的法官来讲,如果法官的政治修养不高,就不能真正理解法律是国家意志体现的精神,就不能很好把握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关系,就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也就谈不上应用法律,通过审判案件来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如果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恃自己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对待案件工作不是认真负责,而是马虎从事,凭习惯,凭感觉,不注意法律规定的变化,该查阅的法规没有查阅,该调查的事实没有调查,以这样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态度,再高的业务水平也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甚至还会出现错案。以这样的职业道德水准,如果再遇上说情者、当权者甚至行贿者,就难以保证天平不发生倾斜,甚至枉法裁判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官的良好品行还应包括让人肃然起敬个人修为和让人钦佩的广博知识。法官作为一种社会角色,其言谈举止、衣食住行,自然存在于全社会的舆论监督之下,一个作风正派、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情操高尚、知识渊博的人,社会对他的信任与公正,油然而生。
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说过:“道德能帮助人类社会升到高的水平。”作为一个法官,应当首先学会做好一个人,做一个具有较高道德品位的人,做一个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刚直不阿、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情操高尚、知识渊博的人。只有做好了这样的人,才能做好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每一件工作,才能真正确保案件的裁判质量。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做好人,才能做好事,才能最终做好法官。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地址 重庆市解放西路152号 邮政编码 4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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