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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麦克马洪线的非法性
更新时间:2001/10/4 21:06:33  来源:  作者:宋勇  阅读232
    论麦克马洪线的非法性


宋 勇


[按:1962年10月,在中印边界东段暴发了一场中印边境战争,这是一场由一条非常荒唐的“麦克马洪线”引起的战争。几十年过去了,但印度扩张主义者依然抱着“麦克马洪线”不放。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麦克马洪线”的非法性,这对认清印度扩张主义者的真实面目,激发我军官兵的爱国热情和战斗士气,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撰写本文的主要参考资料来源于某集团军政治部和重庆市图书馆。主要参考资料有:1、《国际法》(李金荣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2、《帝国主义侵华史》(人民出版社出版);3、《近代俄国与中国西藏》(王远大著,三联书店出版);4、《中国近代边防史》(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作战史》(军事科学出版社出版);6、《军事地理举要》(谭大龙主编,八一出版社出版)]


麦克马洪线是指1914年3月英属印度外务大臣麦克马洪背着中国政府的代表,在印度的德里同中国西藏地方当局的代表采用秘密换文的方式,企图把中国西藏的门隅、洛瑜、下察隅地区长800多公里、面积9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悄悄变成英属印度地盘的一条分界线。对这条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下简称麦线),中国历届政府从未承认过。

一、麦线以南西藏的门隅、洛瑜、下察隅地区历来是中国的领土。 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份。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依照传统的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五种。其中时效指的是一国长期稳定在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上行使实际管辖权,他国不在反对,该国就依时效取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国际法上的时效没有一定的期限,只要其它国家不提出抗议或主张,经过相当长的时期,占有就认为合法。

西藏历来是中国的领土。早在公元7世纪初,松赞干布在拉萨建立吐蕃王朝后,就与中国唐朝建立了密切的政治关系。1279年成吉思汗统一全中国,从此,西藏作为中国元朝的一个行政区域正式纳入中国版图。随后的中国明朝、清朝、国民政府都继续对西藏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北京勤政殿举行签字仪式,标志着西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的一员。

麦线以南西藏的门隅、洛瑜、下察隅地区历来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早在公元12世纪(元朝)时,中国的统治权力就已达到了门、洛、察地区。从公元17世纪中叶起,中国西藏地方政府就逐步对该地区建立行政机构,委派官吏,征收税赋,清查户口,司法诉讼,讨伐叛乱,防守边疆,控制人口出入等,行使着各种管辖权。该地区最大的寺庙��达旺寺,是由拉萨拨款修建的。六世达赖仓央嘉措就出生于门隅地区的长白村,其家属受历届西藏政府所封的诏书。长期以来,该地区人民用藏币,习藏文,用藏语命地名。行政体制也同西藏其它地方一样,设“宗”、“错”等,直至1964年前,还广泛保持这种行政机构,门隅地区更为完整。

历史证明,西藏作为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中国对西藏地方包括西藏的门隅、洛瑜、下察隅地区行使主权已有700多年的历史。

二、麦线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最有力的罪证。 按照国际法,一个条约如果是合法的,就对缔约国产生效力。相反,不合法的条约是无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得缔结者无效。”侵略战争是非正义战争,非正义战争不产生任何权利。中印边境问题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麦线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最有力的罪证。

西藏地处中国的西南边陲,不仅自然资源丰富,同时其地理位置居高临下,俯视整个印度半岛,战略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因如此,英国侵略者早在1774年,沙俄侵略者早在1870年就开始了对中国西藏的侵略活动。1888年至1904年,英国两次发动侵藏战争,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会议藏印条约》,强迫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拉萨条约》。1870年至1899年,沙皇政府派普杰瓦尔斯基和科兹洛夫率武装部队以探险为名多次入侵西藏,收集地理、政治、军事、经济情报,并派德尔智等大批布里亚特蒙古族人作间谍,在西藏从事各种阴谋活动。1907年8月31日,英俄背着主权国家中国签订了《英俄协约之西藏协定》,并在协定中首次杜撰了“中国对西藏之宗主权”的概念,妄图从根本上否定中国对西藏主权。1911年,英国乘中国国内暴发辛亥革命之机,煽动“********”并策动了叛乱,1912年6月北洋政府出兵平叛,8月,英国以不承认中华民国为要挟,迫使北洋政府同意由英国担任“调解人”,举行所谓的中、英、藏三方谈判。1914年4月27日,中方代表在英方代表的威逼下,草签了《西姆拉条约》,4月28日,中国政府声明受迫草签无效。7月3日,英方抬出英俄《西藏协定》中所谓的“宗主权”,换言之,就是说中国对西藏只存在宗主权而不存在主权,遂与西藏地方当局正式签订了《西姆拉条约》。在《西姆拉条约》的附图上,有一条英方代表麦克马洪用红笔勾划的中国西藏同英属印度的分界线,这就是麦克马洪线。

三、与麦线密切相关的《西藏协定》、《西姆拉条约》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国家都承认,并且这种承认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中。

1、《西藏协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会员国主权平等,即各会员国都应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政治独立,不得加以任何侵犯。主权即国家主权,这是每个国家不可缺少的属性。国家主权指一个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其它国家的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干涉的最高权力。1907年8月31日,英俄背着中国等主权国家签订了双边条约《英俄协约》,调整两国在波斯、阿富汗、中国西藏的关系。《协约》中的《西藏协定》干涉中国的内政,背着主权国家中国,作出种种关于西藏地方的规定,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

2、《西藏协定》的要害是妄图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主权”同“宗主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有重大的原则区别。主权是指国家在其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宗主权是封建时期大国支配小国的一种特殊统治形式,后来便成为宗主国对它支配的附庸国的统治权力。附庸国在内政上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而对外关系则受宗主国支配。英俄背着主权国家中国谈判和签订直接关系中国西藏地方的条约,在国际条约中首次杜撰了“中国对西藏之宗主权”的概念,妄图从根本上改变西藏地方同中国中央政府关系的性质,将主权国家中国变为“宗主国”,将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西藏变为“附庸国”,归根到底是妄图以此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使西藏脱离祖国,以便将西藏沦为英俄的殖民地或附庸国,《西藏协定》的要害就在于此。

3、《西藏协定》对第三国��中国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第三国指条约的非当事国。一个国家如果并未参加该约的谈判与缔结,当然是第三国;即使参加了该约的谈判,如果该国未签署该约,或者签署而在需要作出批准、接受或核准尚未作出时,它仍然是第三国;即使已成为该约的当事国,如果他后来退出该约,那么它又回复到第三国的地位。在国际习惯法上,有“条约不及第三国”的原则,就是说,条约只对当事国发生效力,而不能拘束第三国。这个原则来自罗马法“约定对第三方既不加以义务,也不赋予权利”。条约不及第三国的原则得到了各国实践,国际司法判决以及公法学家的普遍承认。《西藏协定》是英俄之间背着主权国家中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对第三国��中国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协定中有关中国西藏地方的种种规定,对主权国家中国均不产生任何效力。

4、《西姆拉条约》没有中方代表的正式签字,也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和承认。《西姆拉条约》是中方代表在英方代表的威逼下草签的,中方代表陈贻范只在约文上写了一个“陈”字。草签和正式签字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正式签字是指谈判各方的政府核准条约文本后均无意见,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签字,其重要的特征是谈判各方的代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全体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未经授权的代表签字无效。草签也叫简签或缩写草签,即由缔约国代表在条约上签署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文则只签姓。草签和正式签字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缔约国代表草签条约只能作为代表对约文的认定,正式签署才能“表示受条约拘束之同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9条、第51条中还规定,正式签署和本国政府的批准,条约才有效;因威逼行为强迫代表签字取得的条约无效。《西姆拉条约》不仅没有中方代表的正式签字,也没有得到中国政府批准和承认,而且在草签的谈判中,英方代表肆意对中方代表进行威胁与欺诈,所以这个条约是非法无效的。

5、《西姆拉条约》最后签署的主体不合法。西藏地方政府不是国际法主体,也没有缔约权。国际法上的主体是指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指为了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奴役而进行斗争的民族。缔约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形式,一个国家有了主权,才能有缔约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对条约的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由此可见,缔约权的存在,是以国家、国家主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国家主权是不能分割的,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因此,任何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等,均无权代表国家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根据本国法律经中央政府授权。西藏不是国际法上争取独立的民族,也不是国际组织,更不是一个国家,只是中国所属领土地方的一个行政区域,因此,西藏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不能享有一个国家的缔约权。西藏地方当局擅自同任何外国达成的任何协议,都不具有国际条约上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麦线以南的门隅、洛瑜、下察隅地区历来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行使主权已有700多年历史,麦线完全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在非法的《西藏协定》中,英俄两国企图以国际条约的形式,首先从法律上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英国进而在策划“西姆拉会议”,炮制非法的《西姆拉条约》时,叫嚣西藏具有缔约权,主张麦线有效,从而实现其侵略中国,分割中国领土的罪恶目的。“西姆拉会议”的议题,根本未涉及中印边界问题。事实上,早在1914年7月3日英藏非法签署《西姆拉条约》前的3月24日至25日,英国代表麦克马洪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夏扎司伦,背着中国中央政府代表陈贻范,在印度德里秘密换文,英方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同意换文附图上的红线��麦线作为印藏边界线,同年4月27日在西姆拉举行的会议上,麦克马洪把这条线标在了《西姆拉条约》的附图上。

至此,麦线的非法性、无效性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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