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11603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12月22日星期日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法官>>宋勇
建议增设隐情不报罪
更新时间:2001/10/4 21:48:29  来源:  作者:宋勇  阅读183
    建议增设隐情不报罪


宋 勇


在刑法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增设隐情不报罪,根据军队司法实践和军队的实际情况,设置该罪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试图对该罪谈谈个人认识。

一、同隐情不报行为作斗争,对纯洁巩固部队,维护部队正常的管理秩序,提高我军战斗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部队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补充一些新的刑事法律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如隐情不报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近年来,隐情不报的现象在全军各部队的存在是较为严重和普遍的。1994年5月,某团政委因收受地方金坑老板贿赂,擅自派出一个班的战士(携带两只冲锋枪、70发子弹、12枚手榴弹)为该老板守金坑。后该老板与另一金坑老板为争夺金坑发生团伙性斗殴,战士用手榴弹弹体将对方三人头部砸伤。对方见有军人参加遂向集团军告发,集团军立即指示该师严肃查处。该师政委通过调查得知真情,意识到事态十分严重的情况下,为了个人政绩和本师的荣誉,竟篡改师党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并指示有关业务部门,隐瞒事实真相,将该事件上报成一般性军民纠纷,导致集团军决策错误,致使该事件发展成为当地挖金民工一百多人持猎枪、鸟枪、火药枪等武器同军方对峙的严重事态。此事惊动了中央军委,军委主席江泽民、副主席刘华清、张震对该事件都作了重要批示。那么,某师政委的行为导致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否构成了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果说他构成的是玩忽职守罪,又如何解释行为人的“故意”?因为玩忽职守罪不存在行为人故意的犯罪动机。又如,1993年9月,某团战士陈某在短短的十四天时间内,采取以电警棍、匕首相威胁,捆绑受害人等手段,连续作案三次,共抢得人民币80元、“嘉陵”125型摩托车两辆、手表两只。陈某及其同伙被地方公安局抓获后,该团领导为了保住团队的历史荣誉,竟向上级汇报说陈某已于1993年8月被除名,已不是部队的战士,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后陈某被军事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1991年5月某高炮团发生战士张某某强奸少女案,某团领导为了保住该团“‘两防’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竟将该案隐匿不报,先派人与受害人家属谈判私了,后将张某某作除名离队处理。近几年来,在部队尤其是师以下部队的少数领导,为了本单位小团体的荣誉和个人政绩,对发生案件、事故或其它严重问题隐匿不报,人为地减少案件、事故或其它严重问题发生率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把案件化小成违纪问题上报处理,据对某集团军三年来作劳教处理的50名人员的调查情况看,有70%的人员已构成犯罪,其中80%的属重大刑事案件。隐情不报行为的大量存在,已到了严重干扰军队的内部管理秩序,严重影响军队建设的程度。因此,同隐情不报行为作斗争,对确保军队正常的内部管理秩序,加强内部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纯洁和巩固部队,提高我军战斗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隐情不报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什么是犯罪?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在这三个特征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最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它两个特征都是由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派生出来的,因此,从总体上讲,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总的标准。

1、隐情不报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从刑法第十条列举的社会危害性的种种表现中可以看出,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军队是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坚强柱石;在我们的人民军队里,军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军事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危害军事利益的行为就是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行为,就是危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这种对军事利益的危害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表现在:⑴它使我军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废驰;⑵使领帅机关因不能了解掌握下级的情况而发生抉择错误;⑶造成军队非战斗减员和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及其它作战训练财物的损失;⑷严重影响军队在人民群众中形象和声誉等,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军战斗力的提高。对隐情不报的行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虽然明确规定了要给予纪律处分,但从行为给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看,给予党纪、政纪、军纪处分,显然太轻,而且从部队管理和司法实践看,对严重的违纪行为,如果没有刑事处罚作后盾,仅靠纪律处分往往是难以遏制的。因此,对隐情不报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2、隐情不报的行为符合军职罪的一般特征。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一般特征是:⑴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⑵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军人职责。⑷主观方面是一种故意或过失。隐情不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军人职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汇报通常以口头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可以越级。汇报必须及时、准确、简明。连向营,营向团(旅),要逐日汇报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汇报。执行重要任务时,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部队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及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军队其它条令也对类似问题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要求军人认真地、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隐情不报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军人职责。隐情不报行为在主体、客体、主观上也符合上述特征。

三、隐情不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什么是隐情不报罪? 隐情不报罪是指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问题,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不同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构成各不相同,但无论哪一种犯罪,其成立都必须具备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本人认为隐情不报罪应由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分队的主要军政领导;

2、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队内务行政管理制度;

3、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本单位小团体的荣誉或者个人政绩不受影响而隐情不报或作虚假汇报。构成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过失或间接故意均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是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分队的主要军政领导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问题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⑴“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是指行为人利用行政职权,采取伪造、篡改、销毁证据等手段,歪曲事实上报,或者隐匿不报的行为,或者指使有关部属人员进行上述行为。

⑵“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因隐情不报,使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未受到刑事追究,在军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因隐情不报,使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问题的后果进一步恶化的;

③其它情节严重的行为。

⑶“重大刑事案件”是指泄密案、失密案、盗窃武器装备案、破坏武器装备案及案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其它案件等;

⑷“重大事故”是指死亡人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在六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⑸“其它严重问题”是指严重的军政、军民纠纷以及严重的友邻部队间纠纷等。

⑹“规定”是指中央军委、三总部、大军区对有关问题的规定。

四、隐情不报罪与谎报军情罪、徇私舞弊罪、包庇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及与错报情况的界限。

1、隐情不报罪与谎报军情罪的区别。向上级作虚假汇报是两罪的相似之处。不同的是:⑴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隐情不报罪的主体是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分队主要军政领导,谎报军情罪的主体只要是军职人员就可构成;⑵构成的时间不同。隐情不报罪战时、平时均可构成,谎报军情罪只有在战时才可构成;⑶虚假汇报的内容不同。隐情不报罪汇报的内容是重大案件、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问题,谎报军情罪汇报的内容是战时的军事情报。

2、隐情不报罪与徇私舞弊罪的区别。行为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职权故意歪曲事实是两罪的共同之处。不同的是:⑴犯罪主体不同。隐情不报的主体只能是部队中具有一定行政领导职务的军人,徇私舞弊罪的主体多数是司法工作人员,海关、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它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成为该罪的主体;⑵犯罪客体不同。隐情不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和被枉法追诉人的人身权利;⑶犯罪动机不同。隐情不报罪的犯罪动机是为了维护本单位小团体的荣誉或本人政绩,徇私舞弊罪的犯罪动机,有的出于贪赃受贿,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有的出于袒护亲友,有的出于报复等。

3、隐情不报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两罪相同的是使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未受到刑事追究。不同的是:⑴犯罪主体不同。隐情不报罪是特殊主体,包庇罪是一般主体;⑵客观行为的特征不同。隐情不报罪的客观行为是向上级行政机关作虚假汇报,包庇罪的客观行为是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⑶主观追求的目的不同。隐情不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是本单位的荣誉或者个人的政绩不受影响,包庇罪的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是使被包庇人逃脱刑事追究。

4、隐情不报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两罪的共同特征。不同的是,隐情不报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具备“隐情不报”的犯罪动机;玩忽职守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没有犯罪动机。

5、隐情不报罪与错报情况的界限。隐情不报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向上级作虚假汇报,错报情况是指因为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造成向上级报告不真实,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

五、处罚。

犯隐情不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隐情不报罪的处罚,应坚持军法从严、战时从严、宽严相济的原则,同时,还应考虑这两个方面因素,一是罪刑相适应。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其法定刑应重,反之则轻。隐情不报行为是部队日常管理中常见的行为,是妨害部队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同危害国防安全、妨害作战秩序、危害战斗力方面的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其法定刑一般应比这些方面的犯罪低。二是与相似罪的法定刑相协调。如谎报军情罪的法定刑一般情况下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罪的法定刑的五年以下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包庇罪的法定刑一般情况下是二年以下或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上述四种罪的刑期可以看出,上述四种罪一般情况下,刑期是在半年以上十年以下,隐情不报罪与上述四种罪在犯罪特征是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由于其犯罪动机是为了本单位小团体的荣誉或本人政绩,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比上述四种罪相对较小。鉴于上述原因,故对隐情不报罪的处罚,应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宜,战时可以考虑从重。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