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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证券法中的"次级举证责任"讨论
更新时间:2001/10/6 23:25:26  来源:  作者:劳动者  阅读70
    1、操控价格-按照中国证券法,操纵价格是指利用资金及信息上的优势,操纵股价牟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控方须证明该不法交易曾经发生过,辩方可引用负责辩护条款,证明其行事的目的并非进行不法的交易。

  2、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这个案例可以利用去年(2000年)11月份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及瑞银华宝银行操控中国移动股价做一解说。中移动去年11月8日前逾一周出现大量卖空盘,每天卖空值高达交易量的一成五,一周卖空值高达每天交易量的七成。11月8日,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分析员突然改变对中国移动的股价预测,由10月份的目标价76元,调低至49元。其后,该行在11月21日继续调低目标价至39元。

  11月24日开市前,瑞银华宝举行一电话会议,会上介绍一信息产业部高级研究员钱进潮接受访问,钱进潮证实了市场传言,指今年一月份开始,中国便实施手机单向收费政策。结果中国移动股价一周内跌至39.6港元。中国移动股价变动及跌幅,基本上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前两周的预计吻合。但该行随即否认钱进潮的意见代表信息产业部,只说钱进潮的意见只代表个人意见。

  去年十一月初机构投资者卖空后股价大跌和否认钱进潮来自信息产业部等事件,即可看成作为违法的诉因。在美国,美国证监会可透过听证决定不当行为谁属问题,并进行制裁,此时辩方必须向美国证监会提出解释或证明清白。

  “德隆系”的作法与上述两项操控市场行为有关,“德隆系”中“合金投资”(原合金股份)股价上升15倍左右,湘火炬股价上升11倍多等等。且在利好消息公布前,股价开始上涨。

  按照美国证交法规定,如果市场认定该公司有发展而进行交易,则可认为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散布谣言而抬高股价则是不可接受的。事实上,小股民与证券监理机构根本不可能知道或认定股价上升是否由于谣言而起。同时小股民与证券监理机构也不可能知道”德隆系“是否利用谣言而图利自己。

  因此举证责任应归于辩方而不是控方。也就是应由“德隆系”向小股民及证券监理机构证明股价上升并非由于其所散布谣言而引起,“德隆系”也未利用股价上升机会而图利自己。

  在美国,若“美国证监会”根据各项证据认定不当行为后,次级举证责任即转向辩方,辩方有责任必须极为努力的收集能证明清白的证据。问题是,“美国证监会”如何强迫,例如“德隆系”举证呢?“德隆系”可不可以不去美国证监会听证,甚至来个置之不理呢?

  “美国证监会”有着超乎外人想像的无限制的权力迫使被告提证。为了提供一个无法辩驳的事实,我将引用James Cox等人于1997年发表的《Securities Regulation》一书有关美国证监会的无限权力做个引述(翻译,924到925页):”美国证监会“官员若对被告提出证据不满意,可要求一个正式的调查。该官员有发出传票的权力。……他的传票权力在美国境内是无远弗届的,他可传召与该调查有关的任何人及任何证物。若任何人不服从传票传召,可诉请联邦地方法院强制执行力。可以这样说,美国证监会对违反证交法的调查权力是无限制的。……而且法院对于美国证监会官员基于办案需要而随意传召证人或证物行为不会有所怀疑。美国证监会的调查是受美国宪法保障的。任何人对其传票的挑战将被法院拒绝。

  “美国证监会”的做法可大大增强其监控能力,并有效的迫使被调查者举证以证明自己清白。这个新的权力是值得为中国所借鉴的。(新财富)


作者:DNKM 
下列文字摘自《美国证券交易法律》中的《证券交易法》的中译文:

调查和诉讼

(a)委员会调查违反行为的权力和处理权
(1)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它认为必要的调查,以决定任何个人是否曾经、正在或者将要违反本法的条款和……的规则或规章,并且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任何个人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宣过誓的、其他方面应由委员会决定的关于涉及要调查的问题的一切事实和环境的报告。……

(b)证人出席;提供记录

为了进行任何上述调查,或者根据本法着手其他行为,任何委员会成员或者委员会制定的任何官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宣誓和作证,用传票传唤证人,强迫他们出席,取证,要求提供委员会认为与调查有关或者对调查时重要的任何帐簿、证件、信件、便函和其他记录。在任何指定的听证地点可以要求在合众国和任何一州的任何地方的证人出席和提供记录。

(c)法律上执行委员会的调查权;拒绝接受传票;刑事处分

假使任何个人拒不服从或者拒绝接受向其发出的传票,委员会可以恳求合众国任何法院帮助,在上述调查或者行为得以继续下去的权限内,或者在上述个人居住或者营业的地方,要求证人出席和作人证,并且提供帐簿、证件、信件、便函和其他记录。上述法院可以发出命令,要求上述个人出现在委员会或者委员会指定的成员或官员面前,提供记录,或者对涉及调查中或讨论中的事情作证。任何不服从法院上述命令的行为,法院可以以藐视法院罪予以惩罚。在任何上述诉讼中的一切传票,可以由上述个人居住的司法区或者可以找到他的任何地方的司法区发出。任何个人未能或者拒绝出席作证、回答任何合法的询问或者提供帐簿、证件、信件、便函和其他记录,如果他遵照委员会的传票有能力那么做,应属犯了轻罪,根据定罪,他应被处以不超过1,000没有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年的徒刑,或者同时实行两种处罚。

-----从上面的文字看,SEC的调查权力不是无限制的,还是需要借助法院的力量。

“而且法院对于美国证监会官员基于办案需要而随意传召证人或证物行为不会有所怀疑。美国证监会的调查是受美国宪法保障的。”太夸张了吧?


作者:fallegend  
一般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至高无上而又缺乏监督的权力在“民主”世界历史不可能存在的,尽管对SEC的监督是事后监督。

相对而言,比中国证监会优越的地方在于美国的宪法没有被架空。中国还在讨论宪法是否要司法化的问题。因此,通过宪法赋予中国证监会权力可能暂时无法实现。

香港作为自由港,证监会的管制比较少。据说1998年反狙击港元战后,香港在“自由世界”被调低资信。如果修改证券法,至少与传统背道而驰(关于对“传统”的解释,可参见钱钟书《七缀集》,精彩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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