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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三类证券案尚不具备受理条件
更新时间:2001/10/8 13:17:26  来源:中证网  作者:浩民  阅读61
    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向全国法院发布了暂时不予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最近,高法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暂时不予受理,并非永不受理,也不是所有的证券纠纷案件都不予受理。

  他指出,高法暂时不予受理的通知,只是针对因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这主要考虑到,受目前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的状况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的局限,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故通知暂时不予受理,而且从时间上讲并不是永远不予受理。

  他同时指出,对于其他证券纠纷案件,譬如证券合同纠纷(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证券代销协议纠纷、证券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证券发行纠纷(配股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投资基金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以及股东权纠纷(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等案件,法院仍应予受理。

  他认为,对证券民事纠纷而言,司法解决当然是最终解决,但并不能代替、排斥其他解决方式,譬如仲裁、调解、和解、行政引导、管理或者处理等。

  关于市场一直关注的证券法司法解释,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关于冻结、划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以及最近刚刚发布施行的《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是涉及证券民事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但涉及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近期不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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