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个就股权保全和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近日公布,并从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从而对上市公司相关股权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进行了规范。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为一年,每次续冻不超过六个月;法院作出冻结、解除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裁定,除送达案件当事人以外,还应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同时还要求国有股持有人报其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执行股权必须经过拍卖;拍卖之前,人民法院须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股权拍卖保留价按照评估值确定,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规定》只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阶段性质的产物,将随着国有股减持任务的完成和法人股的全部流通,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