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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琦:论“自主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01/10/19 22:33:30  来源:芦琦  作者:芦琦  阅读282
    芦琦:论“自主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芦琦, 女,35岁。法学硕士、副教授。原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系系主任,现调至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法律专业任职。曾独立撰著出版《著作权法概论》一书,参与多项国家与省部级科技法课题,并领衔完成一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中长期法学类课题。先后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文汇报等期刊媒体公开发表过十数篇论文。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法、信息与生命法学及知识产权保护。

  当以信息产业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业引导着中国科技事业步入未来知识经济快车道之际,以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推动全面科技创新的一场现代科技革命正在中华大地上涌动。“自主知识产权”这一创新概念的启用,标志着世纪之交的中国在知识经济法制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自主知识产权对传统知识产权的挑战,将成为中国在新世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过程中的又一新亮点。关于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及法律保护等系列问题,应成为科技界与法律界共同面对的新课题。
  
  一、知识经济时代的权利新主张——自主知识产权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着由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嬗变与转型,由知识产品、知识产业、知识经济叠构而成的全新社会经济形态正在引发一场从生产方式到社会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的巨大革命,以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为代表的经济增长点的凸显,使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自身法律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关注周边法律资源及其优化配置以及法治经济运行的总体状况。尤其对于中国而言,知识经济虽然只是初见端倪,但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诸多法律需求及相关法律矛盾冲突已日渐显现,对于科技法律资源的预设与科技法律关系的重新规范调整已迫在眉睫,知识经济呼唤着“知识经济法制”,呼唤着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保障体制的重新构建。近年来,围绕加速科技进步与知识创新,构筑民族高新技术产业新高地这一时代主题,我国科技界率先行动起来,并振臂喊出了自己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权利新主张——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与保障。此外,我们不仅要大力保护‘别人”(国外或境外知识产权权
  
  利人)的专利、商标及版权,我们更要重点关注并倾力保护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及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各类“知识产品”。如果忽略了后者,我们则将再次失去抢占未来科技、产业和经济制高点的机遇,在角逐知识经济综合优势的过程中再度败落。
  
  令人欣慰的是,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崛起已由观念创新演化为技术创新与知识创新的一项跨世纪工程。在科技界看来,自主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进人知识经济社会的“通行证”,还是我国加速实现科技产业化的“密钥”。只有坚持走自我发展、自主创新之路,中国的科技进步与科教腾飞才能真正实现。科技界的这一呼吁迄今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同与积极回应。党和国家已正式作出决定:将培育、形成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科技产业化跨世纪发展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由此看来,首先必须界定自主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科学甄别自主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之异同。
  
  二、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新焦点——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知识产权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概念的提出,一举打破了原有的“知识产权”独统天下的固有格局,而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的划分方法,将可能引发新世纪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又一新革命。究竟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它与传统知识产权存在着何种联系与区别,为什么要着力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怎样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法律领域的新焦点。
  
  (-)自主知识产权释义及其特点
  
  自主知识产权,亦称自有知识产权,其取名似带有公权色彩,是基于主权与主体两大要素而形成的一种绝对化、纯粹化的知识财产权利。自主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在一国疆域范围内,由本国的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信息产品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其中,主权的单一性及主体对主权的依附性是自主知识产权生成的根本前提条件。
  
  从法律层面上考察,一般意义上或者说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无外乎都具备如独占性。地域性、法定性、无形(权利)性这四大特点。较之传统的知识产权而言,自主知识产权则具有以下四大鲜明特点:
  
  l、主体本土化
  
  致力于创设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国产化”的研发机构、企业法人、新型经济组织联合体(如产学研结合体)或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的结合。换言之,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中资企业、机构或单位。如华为公司就是最典型的中资、民营高科技企业。主体本土化是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的决定性前提条件之一。
  
  2、权属域内化
  
  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从表层意义上看,应依附其主体并打上“本土化”的烙印;但从深层意义上解析,这种权属在宏观上具有归依国家主权的特点,即不得超出主体所在国的疆界范围。权属域内化是自主知识产权概念命名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出发点,也是对其权利形成的特质写照。
  
  3.权利集成化
  
  与知识经济兴起密不可分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更多场合下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型产学研联合体在自主研发、生产多系列自主知识产品过程中积聚形成的、一元主体、多个权利组合的知识财产权利。这种涵盖专利、商标、技术决窍及著作权等各类权利的“一揽子”、集成化
  
  的自主知识产权,当其为同一主体占有、使用时,将发挥最大化的效能,并同时可能为其权利人
  
  带来最大化的收益。由此还可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权利集成化将直接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品牌
  
  效应”的聚积凸显。
  
  4.私权公权化
  
  在知识产权已被明示为“私权”的情况下,自主知识产权的提出无疑将“自主”(国家自主。
  
  国人自主……)这一公权性质的概念加载到私权上,他被赋予公权色彩的自主知识产权更具有
  
  社会权利的外部特征,而不再拘泥于某个企业、单位或个人的私属权利的性质。正因为私权公
  
  权化,才促成国内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高校到科研机构都对推介、宣传、培育具有自主性质
  
  的知识产权给予了高度重视。例如,以北大方正、中科院等国内几家著名单位联手推出的全中
  
  文Linux桌面操作系统,这一被冠名以“红旗”牌的应用软件,其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特性以及
  
  由取名而折射出的公权化色彩彰显无疑。
  
  应该说,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与私权公权化这四大特征已成为自主知识
  
  产权迎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客观写照。(二)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及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考察三个相关概念(指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及非自主知识产权)之
  
  间的联系与区别,可知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是包容在知识产权这一大的系统概念体系中的两个小的独立分支概念系统,是依“是否具有自主性质”而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的划分。换言之,从逻辑归属关系上考察,无论是自主知识产权,还是非自主知识产权,其本质均应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其次,从中观层面考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如果说知识产权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那么,自主知识产权则是“政治化”的法律概念。因为,前者重在强调法定主体对其创造出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及物质财产权,后者则重在凸显权利对特定主体的有选择“粘着”,这种粘着是以“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本土化、国家化运作为根本前提的。同样,非自主知识产权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对称而得名的,凡不属国人独立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即归于此类。
  
  最后,从微观层面考察,可对两对关系中的三个概念进行细化的法律梳理与甄别。
  
  l、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比较
  
  如果我们将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视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而并列考察的话,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l)权利形态产生的时间不同。自主知识产权的兴起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式;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源于现代资本主义时期,作为权利本身,它是一种传统的权利形式,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2)权利形态的发源地不同。自主知识产权是中国独创的一种财产权利形式;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舶来品”来源于西方,它代表着西方工业文明的强大及其赖以依存的深厚法制根基。
  
  (3)权利归属的差异性。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集中在国内的一元或多元主体上;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则不以国界而设定不同主体。
  
  (4)权利形态发展中的竞争对抗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脱颖而出,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知识产 权在当代发展的异化产物——“知识霸权”的有力挑战。这两种权利形态将在未来的长期竞争对抗中寻求互补发展。
  
  总之,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最终落实在特殊法律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的关系上。从世界范围内讲,知识产权必将成为未来知识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进“知识霸权’战略的最有力武器;而对于中国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国人抗拒外来“知识入侵”的最有效的“尚方宝剑”。自主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在国家主权领域内的延伸,是知识产权从国产化与民族化最终走向国际化的自在结果。
  
  2.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比较
  
  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是一对矛盾对立的统一体,也是对知识产权所作出的一种独特的二元切分。围绕知识产权的主体归属,应将自主知识产权划入由中国公民、中国的企事业组织自主研制、开发、经营、生产及由其最终享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范围;而非自主知识产权则是指由境外或国外的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对其研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包括服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事实上,如果从私权利益的公法调整角度看,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法律主体无论是采取一元化、二元化甚至是多元化的结构形式,其权益的最终归属仍为中方所有;而后者的法律主体虽可形成外方独控、中外混合等多种组合,但其权益的最终归属却以外方所有或主要地由外方所有的结果而告终。举例来说,深圳华为与美国微软这两家公司享有的品牌,分别代表着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象征:红旗Linux是由中中联合推出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上海贝尔、华虹NEC等品牌作为混合主体(中外结合)享有的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应归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列。
  
  我们如果将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系统视为一个金字塔,则可见接近塔尖的知识产权中自主知识产权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而自主知识产权在居“金字塔”中部的知识产权中比例有所上升;在“金字塔”底部,自主知识产权总数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现实的差距已逐渐缩小。目前,在中国的非自主知识产权行列中,达到顶尖水平的大多属于纯粹由外方实施技术垄断的知识产权,而达到较高水平或一般水平的非自主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具有中外混合性质的知识产权。客观说,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在知识产权的塔形结构中的地位尚不理想,即:无论数量、质量上说都不具主流优势。
  
  三、知识经济法制体系的新钢绳——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理念
  
  在知识经济法制的新框架体系中寻求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求我们重新认识与看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正确处理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更要求我们以创新的观念、创新的制度以及现代法治的精神来推动科技法制的创新与发展。为此,我们必须首先确立以下法律理念,构建符合知识经济法制要求的法治原则:
  
  l、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核心——“权利法”
  
  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一部“权利法”,它是以确立、维护及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为主旨的权利法则的集合体。这一权利法的出现,不仅为工业文明的进步奠定了法律保障,而且也为知识经济与知识文明时代的到来创设了极为重要的法制基础。自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重在对自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重在重申与彰显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的“权利本位主义”的思想。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有形或无形巨大财产权益的价值认同,及由此引发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的觉醒,才是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为“权利法”的价值核心所在。
  
  2、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市场定位——“公平法”
  
  我国之所以要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提出加强与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建立在‘“中”“外”有别、对国人的保护弱于对外人的保护这一差别待遇的基础之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未从根本上体现现代法治的精神,尤其是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极端的事例有如美国微软公司 Windows 98正版软件的悬殊售价,其在美国、日本的售价均折合人民币不到1000元,而在中国的售价竟高达1998元。如果我们对于这种借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利用“知识霸权”掠夺别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与财富行径一味开绿灯的话,则不仅无法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则更成为一句空话而已。故‘公平法”的价值理念应成为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基准与出发点。
  
  3.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标导向——“创新法”
  
  作为观念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产物,自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的深化与拓展。同样,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应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法”。这一法律的创新至少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l)法律理念的创新。就是要做到以人为本,重视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源及智力知识资本的法律保护,将法制建设的重心从规范与制度建设转入到对人的主体行为取向的着力研究,积极创设主体权利,使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真正成为体现人本主义法律关怀的权利保障法和行为激励法。
  
  (2)法律制度的创新。就是要在尊重知识与尊重人才,大力培育知识经济的目标导向下重新修正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原则和制度,建立起有益于自主知识产权脱颖而出,并使权利人受惠多多的新规则体系。弘扬公平、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精神,既重视对外国人正当合法的知识财产权利的保护,也要抵御“知识霸权”的长驱直入。从根本上说,人才培育选拔,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与奖励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等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保障,是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创新发展之根本要素。
  
  (3)法律实施的创新。就是要在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促成法律制度文化与法律行为文化的整体进步与繁荣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仅应停留在主观、教条。静态的法律规范保护(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上,它应实际转化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自觉行动。对以法律权利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构建以及对法制预设功能的期待及其现实回应,理应构成一种良性的循环。科技法律意识的觉醒、企业法律文化的形成、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及整体水平的提高,这一切都标志着法律实践的创新发展,标志着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正逐渐衍化为一种“行动中的法”和“活法”。只有做到这一点,自主知识产权才能返璞归真,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合二为一,道法自然。
  
  (二)保护自立知识产权的操作问题
  
  笔者深知,我们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才刚刚开始,我们面前还存在着许多困难险阻。以个人的眼光看,我们目前应亟待着解决以下问题:
  
  l、正确处理决策、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积极、主动、合理地构建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新秩序。党和国家已将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上升为抢占知识经济时代科技产业新高地的一大战略决策。从国家“知识创新工程”到1999年8月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决定》,以及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的科技政策与法律规章,都对自主知识产权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如何围绕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得科技政策、决策与科技立法之间保持连续性,处理好创新、发展与维护现行法制有效性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寻求最佳的保护方法,这些问题已成为决定自主知识产权未来走向的大问题。
  
  2、正确处理好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以及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切实履行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给予相应水平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加大力度,着力实施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特别保护。因为从根本上说,自主知识产权的确立是为强化国家的主权意识,提高我国在现代科技与经济全球竞争中的强国地位,所以,必须从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依法给予自主知识产权特别的维护保障,并以行政干预的手段对自主知识产权设定分级审查保护,如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高、极具科技含量的自主权利实行有条件的限制转让保护制度,将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的上台阶起到非常积极的助推作用。但我们同时要避免“中”、‘外”保护水平的反向失衡,力求在“入世”后寻求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两种保护的新的动态平衡。
  
  3、以自主知识产权的兴起为契机,将科技法制建设的重点目标转向知识经济法制的培育与建设上。为此,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与方法引导产业定位,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企业真正成为科技进步的市场主体营造积极宽松的法律环境。同时,应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风险投资法等已有的或正在制定中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协调揉合,使之从根本上顺应自主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法制保障要求。另外,倡导培育企业法律文化,鼓励更多的企业向自主型、知识型的现代企业转制,使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向纵深方向发展。
  
  总之,我们期待着自主知识产权的崛起,不仅能为民族科技产业的振兴开创出一片知识经济新开地,而且由衷地希望通过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创建,为中国未来知识经济法制新体系的培育奠定开拓、创新、求实、发展的新钢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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