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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MP3音乐著作权及相关法律问题其分析
更新时间:2001/10/19 22:41:53  来源:芦琦  作者:芦琦  阅读202
    关于MP3音乐著作权及相关法律问题其分析
芦 琦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上海电视大学法律系)
一、MP3及MP3音乐

所谓MP3,作为与互连网技术同时兴起的一项新型数字音乐处理技术,就是利用了MPEG Audio Layer3技术,将数十支CD歌曲压缩成比一般光盘文件小12倍的数字录音文件,存放于硬盘物理空间轨道上却不失音质的一种新的音乐格式。人们一般可以通过从网上下载免费的MP3播放程序或购买MP3"随身听"的两种方法欣赏MP3音乐,还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动手编辑 MP3歌曲。全球化的MP3浪潮不仅催生了如MP3.com、Napster、Diamond等一大批专门从事MP3商业化活动的新型互连网企业,使广大音乐消费者得以欣赏到免费或低廉的高品质数字音乐,而且飞速发展的MP3业已经将传统的音像制造服务业逼到了绝路的边缘。因为数以百万计的青少年不再花钱购买激光唱片,致使去年美国唱片业损失高达100亿美元。该技术的广泛使用因损害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网络音乐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陷入了无可名状的困境。如何界定MP3的法律性质,如何看待新技术引发的网络音乐作品的侵权争讼,如何为数字音乐著作权设定较为合理的法律保护模式,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认真思考的新课题。

二、MP3法律争讼及其焦点评析

美国评出的99年最著名的十大热门网站之一的MP3.com, 以开发设计MP3下载程序而出名的美国napster(音译为"纳普斯特")公司,以生产MP3随声听即数字音乐播放器而闻名天下的美国Diamond(音译为"帝盟")公司,此三家企业本互不关联,但98年10月以来的一连串法律诉讼官司将三者捆绑到了一起,随着官司的不断升级和蔓延,不仅三企业的自身命运跌宕起伏,而且围绕MP3是否合法、是否侵权等一连串问题,使得创新科技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正式走到了前台。而以最大受害人自居的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简称"RIAA")则成了整场法律争讼的导演兼主角。它先后于98年10月与99年12月将Diamond、 napster及MP3.com公司告上法庭,由此拉开了美国唱片工业协会与MP3生产、经营与播放者之间生死抗争的大幕。让我们看一下MP3法律争讼的由来演变:

[案例一]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诉帝盟公司MP3随声听违反著作权法RIAA与Diamond的争执焦点在于:Diamond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美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章第17条的规定,其生产之Rio是否应属于1992年美国家用录音法所定义的数字录音设之一种。加州法院对此案的最后审理结果是:虽然,Diamond销售Rio的行为确有可能造成对音乐著作权人的损害,故裁定被告应向美国著作权局提存一定的权利金,以便将其分配给相关著作权人,用以弥补权利人因消费者自行使用数字录音设备后可能带来的音乐作品销售减少的损失。但是,对于原告来说,其将受到的伤害并不是"不可恢复的损害",故驳回了RIAA要求法官对被告核发暂时禁止令的请求。

RIAA虽被判败诉,但为抵制网络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盗录的侵害,于98年底宣布与五大唱片公司及IBM公司合作,计划推出一套从网络下载音乐的标准格式EMMS1以对抗 MP3。与此同时,以Diamond、MP3.com为代表的五家应用MP3技术的生产厂商也在积极筹划成立MP3协会,以游说国会同意MP3的合法化。

[案例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诉纳普斯侵害其著作权违反联邦法和加州法新近成立的Napster公司因开发出一套极具争议性的音乐软件Napster2,再遭 RIAA 重创。 1999年12月初RIAA向美国北加州地方法院提出了针对Napster公司的诉讼,主张其对著作权侵害有共同过失责任而违反联邦法和加州州法并请求损害赔偿,预备对凡因使Napster软件而被非法侵害的受著作权保护歌曲,每首诉请1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起诉方RIAA认为,Napster公司的软件所创设的公共论坛(forum),让线上使用者可以直接经由其个人电脑中买卖未经授权的音乐档案,故实际上系为数字音乐的非法复制开辟了一个可供交易的黑市3。RIAA下属18个成员还一致指控Napster经营"专攻盗录音乐的网上市集",明知故犯,无意中止4。其行为已构成了对音乐人的严重侵权。被诉方Napster公司,始终坚持认为它所开发的软件是提供给那些为了想发掘另类艺术家,而在深如大海的互连网上万网站中努力搜寻的音乐狂热者所合法正当使用的。针对于己愈加不利的法律诉讼氛围,Napster公司日前已正式向法院提出反诉,反告RIAA打压技术创新,以维持自己在价值390亿美元的全球唱片业的垄断地位。

这起被称为是一场艰苦战役的Napster诉讼案,其涉及面之广、其牵涉的法律问题之多,堪称美国网络音乐著作权侵权纠纷之最。迄今为止,该案还在听证与审理之中。总体来讲,两案积集诉讼的核心焦点在于:MP3这种数字化音乐文件格式的存在,其本身是否合法?为MP3提供下载服务或相关服务的设备制造商、网上音乐销售企业的行销行为是否侵害了众多音乐人及传统唱片业者的音乐著作权的合法权益?对于Napster这种助成MP3畅行天下的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是否应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对于提供MP3下载服务的在线服务商(ISP/OSP)对可能引起的著作权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正视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对现行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与冲击,等等。下面,我们将结合上述两案,对MP3音乐著作权的现存法律纠纷作一法理上的研判分析。

三、关于MP3音乐著作权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 关于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

我认为,是否可从梳理MP3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入手,对由MP3引发的各类法律矛盾纠纷从法理上予以客观界定。这种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关系是:享有MP3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与MP3音乐的传播、制造人及 MP3的使用人之间就MP3在下载、传输、收听及使用过程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之间的关系。

引起MP3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果援引法理中常用的事件或行为加以解释的话,能否将与MP3有关的技术创新事项,如MP3数字音乐格式、Napster下载搜索软件、MP3随身听等新技术的发明、运用视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而将提供MP3下载服务等商业活动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二)关于MP3音乐著作权的法律问题难点分析

1、新技术本身是否构成侵权?

盗版与侵权始终是困扰音乐著作权保护的两大拦路虎。科技进步这把双刃剑在推动音乐产业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自有其积极与消极的双重影响。可以说,技术进步本身应是无罪的。如果一味以盗版侵权猖獗为由而封杀技术的创新与进步,这应是人类的一大悲哀。

首先,MP3是一种数字音乐压缩存储格式,在法律上它只代表着一种能引起音乐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依据,即中性化的事件。其本身不具有是否侵权的意思导向,只有在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表示下,才可能发生合法或非法的行为模式选择。

其次,对于帝盟公司生产的Rio MP3播放器,法院法官根据美国的《家用录音法》判明该设备虽存在一定技术缺陷,但是,法官并未否定该项新技术而发放禁止销售令。这是对技术无罪的司法诠释。

最后,对于争议最大的Napster软件,因其无限免费取得的特性与音乐著作权保护产生了最激烈的冲突,故法律的最终裁决将不仅仅只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之外的因素,如音乐产业的格局平衡、政府对新兴技术的政策导向等将会起很大的作用。我个人坚持认为,与MP3一样Napster技术本身不应构成侵权。

2、MP3及相关技术的应用是否构成对音乐著作权的侵权?由于MP3及相关技术的开发、设计,其最终用途在于通过搜寻、下载MP3音乐来实现在线或离线的音乐收听使用。问题的关键在于,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未经授权"并在"明知"前提下的此类服务与消费理应构成对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权。所以,对于Napster公司来说,如何证明其向软件用户提供的服务并非以非法使用为主,这将是其官司能否胜出的关键所在。

3、查证MP3服务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

对于经由Napster下载或交换MP3音乐这一新问题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与查证,在美国主要是依据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简称DMCA)来进行的。该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延续录音著作演出的法定授权至数字化传输等事项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对于RIAA的两项指证,即为数字音乐的非法盗录提供可供交易的黑市场所及Napster软件提供的在线服务直接或间接侵害了RIAA权利人自身享有的著作权,Napster希望通过DMCA法案与美国1996年的《通信法》为其对第三人的网上非法活动提供免责的法律依据,并准备援引Betamax5这一司法判例为自己寻求法律帮助。

(三) 如何看待MP3法律争讼对我国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影响

据悉,在我国,国务院与国家版权局将于近期推出有关规定,对涉及互连网的作品及权利人的保护方面的问题,如保护对象、许可情形、链接、网络传播权、在线服务商的相关法律责任、技术措施与信息手段管理等作出一些新设定,以弥补网上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因为今年3、4月间,已传出国际唱片协会(FPI)状告北京某些网站以链接方式侵犯其音乐著作权的MP3争讼消息。今年以来,中外法律专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频频召开关于互连网版权保护的研讨会,这表明了我国对因特网版权保护,包括对如MP3等新问题已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综上看来,MP3作为互连网时代的科技与生活时尚的结合产物,它的出现既为众多音乐爱好者带来了科技的福音,但同时也在科技、法律、情理之间织起了一张剪不清、理还乱的网。无论是MP3,还是Napster,抑或是Rio,在它们与RIAA之间发生的法律冲突与抗争,已不能仅仅归结到法律层面加以解决。在科技进步超前于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是继续沿用旧思维、旧观念、旧规则,还是采用新思路、新理念、新做法,这一切都有赖于产业界、消费者、政府及法律制定者共同协商解决,以寻求既不妨碍科技进步又兼顾权利人与消费者利益的两全之举。我们希望美国的MP3系列讼案能有一个合法合理的终局结果,也希望它能为我所有人带来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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