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读法还是写法 |
更新时间:2001/10/20 15:40:58 来源: 作者:杨支柱 阅读194次 |
近几年来中国大陆法学界掀起一股法学方法论热,有一些人,动不动批评人家的文章没章法。我有个学生对此不满,写了一篇小文章予以反驳,说什么莎士比亚不是因为写作剧本的方法学得好才写出莎剧来云云,并把文章送给我看。我提笔批曰:“唯方法论不对,把某种方法定于一尊更不对,但因此而否定一切方法也有问题。没有人生下来第一声啼哭就是一首诗。文学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天才,尚且需要训练。学术研究当然更需要专业训练。而经过专业训练所形成的习惯,也就是方法。” 我那批语虽然没有什么不对,但显然是过于含混和浅薄了。葛兆光先生写了一本《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花了六、七万字写导论,专门讨论“思想史的写法”,受到陈克艰先生的尖锐批评。陈先生认为重要的是读,也就是研究,写是次要的,写“写”便更是流于浅薄和无聊了。我想对于法学界的方法热,也是应该区分读法与写法的。道理很简单,学术研究的目的无非是产生新观点;至于如何才能把新观点表达得明白,也就是文章的章法,那是小学老师的事,用不着法学家们来操心。 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法学界所流行的所谓方法,其实大多是章法,也就是写法。最初流行“集大成法”,公式是:“甲说、乙说、丙说、我说”。各种学说一列,自己往巨人的肩上一站,一篇文章就成了。这还算好的,更有甚者是列举一些本来就没有什么影响而且也毫无道理的学说,往这些矮子的肩上一站,也似乎比巨人高了。然后,流行的就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比较研究方法”,公式是:“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英美法、我的看法”。因为英美被当成了一个国家,而日本法又多受德国法影响,所以归纳而成的“我的看法”几乎都是德国法或修改过的德国法。只是由于懂英语的人和英语译著逐步多起来,以及基于国际交往的压力,立法才不得不接受一些英美法的影响。再往后流行的是从我国台湾地区引入大陆的“判例研究法”,公式是:“判决、评议、结论”。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用这种公式撰写出的八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全都被引入大陆,受到大陆法学界的热烈欢迎。这一来就象引进了一台高效的工作母机,给大陆法学者生产出大批大批的王式法学论文来。 稍有不同的是近年来由朱苏力先生引入大陆法学界的所谓“社会学研究方法”。它本来不是一种写法,但也很难说是一种读法。与其说它是一种方法,毋宁说它是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它的结论是法制建设主要依靠本土资源。在中国目前这种国家对社会和个人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情形下,所谓“本土资源”究竟是中国古代的乡俗还是以前政府行为的烙印,显然无法分清;所以,朱苏力先生的一个结论便变成了两个结论。这两个结论又被习惯于寻找章法的中国法学界变成了两种写法:解释习俗和解释现行法及现行政策。这后一种写法本来是中国法学界所惯用的,只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鄙薄;由于朱苏力先生从美国引入的“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权威性,它获得了新生。 各种写法的盛行及其排列组合,为中国法学界制造了数量惊人的论文、专著。一个搞民法的人无须懂宪法、行政法、诉讼法,更不要说哲学、史学、文学、社会学、经济学,只要手头有几本权威的教科书(主要还是台湾的),或几个国家的民法典,或一至几个新的判决,甚或只要有一部法条加上几篇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就可以按某种“写法”快速制造出一篇论文。 与这种注重写法的风气相联系,中国学术界至今还流行所谓思想与学术之争。那些有自己的观点而未按一定的套路写作或者注释量不够的文章被认为不是学术文章,而那些没有自己的观点却按“学术论文的要求”写出来的文章则仍被认为是学术文章。事实上,采用何种写法来写论文完全是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毕竟每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力行事。 但,问题是我不知道这样的学术文章到底对学术有何贡献?说句不客气的话,这样的学术文章只配称为“垃圾”,这种所谓的写法与当年大量炮制各种合同法释义书的手法一样,只配称为“攒书”;正如垃圾需要花时间打扫,这样的学术文章、学术专著也只会浪费学生以及同行们宝贵的金钱、时间以及精力。 我想任何学科的学术研究都还是需要一定的方法的,但方法应该是读法而不是写法。方法论要探讨的是如何才能读懂有价值的书,明了该学科所应对的社会现实并且不被它们框住自己的思维,从而能推陈出新,继往开来。学术论文的读者不是白痴和外行,他们有能力判断真假优劣,学术论文最用不着在写法上多费思量。 无论如何那些教人法学论著写法的人不应在学者与小学教师之间发生角色错位,那些法学家们更不应将自己降格为小学生! 杨支柱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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