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民法典一般都在总则编加以明确规定。民法上所说的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后者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前者则必须能够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本章主要探讨了民法上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重点问题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
有价证券
第一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 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二)物的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以个人尊严为基本原理的近代法思想,不允许对生存的人的身体或 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排他性或全面性的支配权。【参见[日]四宫和夫:《 日本民法总则》,唐晖、钱孟姗译,朱柏松校,129页,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人死亡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 ,均是以活人的器官作为合同的标的物。但对于这一类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在罗马法中,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 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如土地、房屋等。"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 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如用益权、地役权。"【陈朝璧:《罗马法原 理》(上册 ),8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在英美法中,由于对物和财产的概念未作严格区分,财产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因此,无形财产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继受了罗马法上对于物的理解;德、日等国民法,则就物采狭义概念,仅以有体物为限。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就物的概念和种类作出专门规定。学者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无体物的权利。【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40~4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
3.能满足人的需要。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物可以是由劳动创造的,大部分物为劳动产品;也可以是天然存在的,例如钻石和水。因此,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只要它们具有能满足人的需要的属性,都可以成 为民法中的物,换言之,都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 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 学》,50页。】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所谓物须独立成为一体,是指物应能独立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交易实践中,物能否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形确定。
二、物的分类
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物的分类主要有:
1.动产和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 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
关于不动产的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法国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土地 及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日本民法典》第86条规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 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第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34条就确认,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 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 自由流转的物。
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其意义在于: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为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具有 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其意义在于:在债的关系中,若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人须作 替代履行。
4.主物和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成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 尽其用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 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其意义在于: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有的共有人得到原物,其他的共有人得到金钱补偿。
6.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孳息都必须是独立的物。
区分原物和孳息,其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转移原物 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 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
区分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其意义在于: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结合物,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 成的独立物,如房屋;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羊群等。
区分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其意义在于: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 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 例外。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种类物。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 表示的,可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支付手段。
3.货币是可消耗物。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 所以辗转流通是货币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是货币的惟一目的。【参见梁慧星: 《民法总论》,42页。】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所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在借用期 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所以只能 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名的三种。
凡是在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的,即是不记名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不记名有价证券的人,就享有该有价证券中所包含的权利。不记名有价证券可以用民法上的交付方式转让给他人。可以兑换一定金额的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以遗失、被盗、非法出让为理由,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不记名有价证券人的权利同该证券原占有人的权利不发 生关系。所以证券义务人不能因为自己同证券原占有人之间发生纠纷,而拒绝对证券现持有 人履行义务。
指定人有价证券是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进行 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第一个取得指定人有价证券的人在把该证券转让给他人时,不是按照民法上普通转让债权的方法,而是用在该证券背面签注的方法办理,这就是"背书" 。在这种背书中,可以指明接受证券的人,并由背书人签名盖章;或者仅有背书人签名盖章 ,这就叫"空白背书"。在后一种情况下,指定人有价证券实际上变成了不记名有价证券。 债务人对持有指定人有价证券的人不得提出他对第一取得人或其他原持有人的异议。
凡是在有价证券中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便是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可以按照民法上 转让普通债权的手续转让给他人。对于记名有价证券,只有证券上指定的人或者能够证明是 合法受让的第三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权利。
有价证券主要包括:
1.票据。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主要是指银行本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 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2.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资本有价证券,又是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股票可以分为:
(1) 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所谓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所谓不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不记载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2) 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或股票。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根据法律或章程的一般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享有或不承担特别的权利、义务;特别股是指其所代表的权利 、义务大于或小于普通股的股份或股票,包括后配股和优先股两类。
(3)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A种股票,又称人民币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种股票,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 国港澳 台投资者买卖的股票;H种股票,指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3.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公司债券是否记载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把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并在置备的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债券编号等事项的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债券及债券存根簿上均不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联系,可以把公司债券划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及带股票买入权的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是否设置有担保,可把公司债券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 可以把公司债券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
4.国库券。
国库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5.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 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仓单。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仓单是要式证券,是物权凭证。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物是最主要的民 事法律关系客体,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物的特征为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物必须能为人支配和控制。
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物的分类主要有:有体物和无体物;流通物 和限制流通物;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和从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原物和孳息;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2.货币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种类物。言其为一种种类物,是因为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以进行交换。言其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是因为它作为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支付手段。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分为不记名的、指定人的和记名的三种。凡是在有价证券中没有指明该证券的权利享有人的,即是不记名有价证券。指定人有价证券是用指明一定的第一个取得人的名字的方法,或者指明根据"其指示"进行交付的方法制定的有价证券。凡是在有价证券中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便是记名有价证券。
复习思考题
1.试述物的特征。
2.试述物的分类。
3.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