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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办案程序要解决三个问题
更新时间:2001/10/21 23:32:05  来源:  作者:一二  阅读347
    这是我在本院前不久召开的“简化办案程序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只是一点想法而已,贴于此,借以抛砖引玉。
简化办案程序是对既有办案程序的简化,是在确保诉讼目的和结果不打折扣的前提下,对规则有限地、能动地简略,以使诉讼目的的实现更富有效率。而简易程序则本身就是一种既有的独立的程序,只适用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也就是说,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显然,简化办案程序与简易程序是不同的概念,简化办案程序是由法官主导的一项司法活动,而简易程序则是由法律设定的一项程序规则。明确了两者的区别,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我们这个研讨会叫“简化办案程序专题研讨会”而不叫“简易程序专题研讨会”,因为我们法院目前现实可为的也只能是在既有程序上的简化,而不是研究如何修改法律。当然,这次交流的文章中,有一些是直接针对简易程序而言的,这种从司法实践出发寻求法律完善的努力是需要的,其中的思考对简化办案程序这个相对更大的课题也是有着极大启发的,一些基本的观点在简化办案程序的实务中也是有指导意义的。但是大家在研讨的时候,思维不要受此局限,要扩展开来,也就是说,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查证保全程序、督促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可以简化的方面都可以进行思考,提出设想。受刚才两篇文章的启发,我仅针对本院简化办案程序改革,谈谈我个人认为应当从改革的设计思想上解决的三个问题。
一、价值问题。简化办案程序的价值问题决定了简化办案程序在多大程度上能取得以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效益。离开公正的效率对于司法来说是没有意义的,然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未必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公正与效率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所以,当我们要设法简化办案程序的时候,首先应当问的是:我们为什么要简化办案程序?简化办案程序是否更有利于我们实现公正与效率。不能因为我们的改革是必然的,就认为我们改革的合理性也是必然的,如果我们对这项改革的价值缺乏一个基本的认识,改革就极容易走向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而实际上结果怎样就很难说有一个相对一致的标准来衡量。这个问题我提出来,要说透一点的话得专门写文章,而我们今天研讨会的目的重点是着眼于简化办案程序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因此理论问题我就不展开来讲了,但这里我可以把自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作一个概括的表述,即我认为:简化办案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寻求法定程序功能实现方式的最优化,从而最经济和最有效率地实现公正。
二、效率问题。这个问题要解决的实际是如何简化的问题。公正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目标,可以说,我们法院系统目前所进行的一切改革,从根本上都是为了这一目标的最大化实现。所以,在简化办案程序这个问题上,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效率是简化办案程序的一个直接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单从法定程序条文中去找空隙是不够的,这是一项系统工作,应当多方位,全角度地通盘考虑,也就是说不仅要从有关程序法律的条文中找到可以缩水的地方,在办案流程管理、相关机构的设置以及审(执)、助、书的工作分配机制和责权关系上,都大有文章可做。只有使从立案到结案再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都处于良性互动的状态,办案才可能是真正富有效率的。所以简化办案程序决不单纯是某个部门或某几个部门的事情,也不单纯是办案法官的事情,简化办案程序的效率就体现在法院每个部门和与办案有关人员的工作效率中。而从院里面来讲,这项改革应当全面设计,整体规划,而不仅仅是对一线办案人员的要求,也不能仅仅局限在庭审程序操作的简化上。
三、法律问题。我们说,要改革,就一定要有所突破,但司法改革是要十分慎重的,所有改革在内部都知道是改革,但对于外部(当事人及全社会)来说就是“真枪实弹”的司法活动,人们除了说“这就是法律”以外,是不会管你是不是改革的。当事人要的是公正的结果和权利的实现,全社会则需要从法院的办案中获得正当行为的知识和对法律的信仰。如果我们的改革对既有法律规定突破的过于恣意,人们就难以寻找到司法规律,法律也总是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人们寻求司法救济的信心就不容易确立起来,对公正也很难形成一个相对一致的认识。简化办案程序也有个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我认为在这项改革活动中是完全可以较好地注意到并处理好的,因为简化办案程序不是从根本上去动摇既有的法律,而主要是努力扩大既有法律条文的张力,丰富其中的技术含量,对法律缺失的地方在不违背法理和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注入司法的智慧,把法律用足用活。比如说刚才宣读的两篇调研文章,都是谈简易程序的,而简易程序已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就不能随意突破。但是,也正是由于法律在简易程序上规定的并不十分具体详细,我们才有了继续简化的可能。从两篇文章提出来的问题看,有的已不是单纯研究程序问题能够解决的了,实际上如办案的“拖拉”、法官职业化与精英化、简易程序的“标准”等问题,都需要从体制上、机制上考虑。应当说,找出既有法律的问题,提出修改的意见也是很有意义的,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的做法应该避免与法律相抵触,从而使我们的改革始终能在合法状态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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