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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继承不承认“二奶”
更新时间:2001/10/22 9:11:10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222
    
遗赠继承不承认“二奶”

河水

人民网消息 黄永彬与蒋伦芳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张学英后即与其同居,黄永彬在病危期间立下遗嘱并经过公正,将其财产分两部分,一份留给妻子蒋伦芳,另一份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黄永彬死后,由于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张学英遂将“原配夫人”蒋伦芳推上被告席,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这个案件的判决无疑是正义的宣判。但该案的处理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怎么理解继承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以外的人”的问题;怎么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怎么理解法官为什么要查明非法同居的事实问题。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谈一些粗浅看法。
黄永彬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将属于个人的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该案的焦点是接受遗赠的对象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是不是违反公序良俗,符合不符合道德准则,如果弄清楚这样一个问题,该案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首先,黄永彬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在外长期与张学英非法同居,严重地伤害了其妻蒋伦芳的感情;其次,这种遗赠虽然经过公正,但公正的前题必须合法,即不违背公序良俗,而本案中的黄永彬将财产遗赠给与其非法同居的对象,明显违背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第三,黄永彬背着妻子蒋伦芳对财产进行遗赠,而张学英对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操作,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存在违法性,因而,不能完全排除黄永彬与张学英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合法继承人权利的行为;第四,黄永彬遗赠虽然处分的是个人财产部份,但这种处分行为不能违背法律的正义精神,法律从来都是维护正义的,而黄永彬将财产遗赠给“二奶”,这显然与法律所倡导的正义性相违背,也为道德所不能包容。第五,黄永彬的这种遗赠行为是在公然包“二奶”之后作出的,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一种挑战。因此,黄永彬所作出的遗赠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行为。在分析了上述情况后,使我们不难看出,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法院正确的判决在于:捍卫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遣责了包“二奶”和充当“二奶”的行为;倡导了夫妻间应当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遣责了那些移情别恋的不忠诚行为;树立了人们正确的道德观念,遣责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有人认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二奶”张学英可以继承,因为《继承法》并没有对继承的对象进行限制。笔者认为,依照《继承法》同样不能将财产判给原告张学英,这是因为:法律条文虽然对受遗赠对象没有限定,但并不排除法律最基本的要求——合法,法律的正义性在于维护合法的行为。《继承法》的内容并不违背《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立法原意,同时,《继承法》也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她不仅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是相通的,而且也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相通的,并且接受这些法律的调整。
也有人认为,张学英打的是继承官司,法院没有必要查明张学英与黄永彬非法同居的事实。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即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担负着一项责任,即维护正义,保护合法权益。黄永彬与张学英如果不存在非法同居问题,理应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但本案的原告与黄永彬是非法同居者,他们的这种同居行为是对合法婚姻家庭的挑战,自然也就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此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法院维护正义的责任,因此说,法院将黄永彬与张学英非法同居纳入审理范围,不仅有利于查清事实,更有利于分清责任。在弄明白了这个问题之后,对于法官动用《婚姻法》来审理这个案件就不难理解了。
这个案件的判决以1500人的掌声划上了句号,她说明法院的判决与人们所判断的道德标准、情理标准、公序良俗是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最大化地追求公正效果的同时,也在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老百姓的认识既是朴素的,也是充满感情色彩的。而本案的判决能赢得1500人的掌声,说明法院维护了正义,证明法律是公正的,证明中国的法律趋向完善,证明中国的法官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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