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21058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12月22日星期日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法官>>凌云志
改革民事判决文书的制作,努力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更新时间:2001/10/29 20:19:16  来源:曹呈宏提供  作者:周道鸾  阅读397
    曹呈宏注:只供研究参考之用,且未经周教授本人审阅,一切错误概由本记录人负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周道鸾
2001、10、29上午
李: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裁判文书培训会,这次很荣幸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周道鸾教授给我们授课,首先让我们以真诚的掌声表示欢迎。
裁判文书不是仅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体现了法院、法官的形象,在实践中我们进行了探索,至今我院共进行了两次裁判文书写作竞赛,并邀请了专家进行点评、出台了一些规定,自1998年最高院制定了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后,1999年下发了样式。至今裁判文书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如何符合改革的要求,我们也进行了探索,总的来说,我们有了进步,但也存在各种问题。我们收集了一些资料,也根据我们积累的材料,提供给周教授,对我们进行有针对性的点评和讲授。
周教授原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现在是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并担任了裁判文书改革的副组长,他对理论有精深的研究,并出版了许多书。最近关于裁判文书方面的许多书籍,都是周教授写的或编的。周教授的工作也非常忙,他专门抽出了时间来给我们授课,并帮我们收集了查找资料。由于时间关系,民事裁判方面的书籍一本都没有。所以大家要注意听讲是,认真记。为了学好这次培训,第一大家务必要准时;第二在上课时把BP机、手机关掉,不要走动、不要抽烟;第三大家有什么问题的话,最后安排1、2个小时解答问题,为了提高效率,大家可以先考虑起来,如果讲课中没有讲到的,自己还不懂的可以写成纸条,平时休息时间大家就不要打扰了。
周道鸾:
  很高兴来到温岭市法院,与从事审判工作的同志们交流。我是第三次到台州,但到温岭是第一次。温岭法院的工作,在党组和全体同志的努力下,做得是很不错的,我们最高法院的领导也到这里考察过的,人民法院报也以整版的篇幅报道了温岭法院的工作,我认真拜读了报道和文章,从这里可以看出来,法院的工作和改革都取得了很显著的成绩,昨天院里把有关材料给我也看了,其中民事裁判文书有十几份,还有高院下发的样式、要求等等。就裁判文书改革这点来讲,由于院领导的重视,也由于省院、中院的重视,我看了后觉得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过去我们传统的写法相比较,我们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当然最高法院也正在对样式进行全面的修订,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以前,现在是过渡阶段,全国法院现在很重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刑事已经有了,最近还在深化改革。民事样式还没有出来,但是这是整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怎么制作,发表了很多文章、讲话,我为了推动改革的发展,编了一本书,反映了种种观点和制作较好的优秀的裁判文书,而且多数进行了评析,为了拓宽法官的视野,还特地选编了港澳台的文书,还进行了评析。另外还选了两篇美国、德国的民事裁判文书,因为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民事裁判文书是怎么制作的。所以我的讲课提纲里有提到适当参考境外、国外的制作经验。所以今天就讲一讲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问题,目的就是努力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同时对一些文书好的或不够规范的进行点评。我按大纲来讲,一共九个问题。一、二就简单一提,不重点讲。
一、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
所谓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它解决的就是权利义务问题,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权利义务的。
民事裁判文书的性质。中国的文书分成了两大类,一类是通用文书,顾名思义就是通行于各机关团体的文书,简称为行政公文,这类法院也有。还有一类就是专用文书,它专门用于司法、外交、军事方面的文书,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和其它裁判文书,就是专用文书的一种。它是专门用于司法机关的、法院的文书。
它的特点在于:它是适用法律的一种载体。因而它有特殊的制作主体,那就是法院,别的任何单位不能制作。它也有特殊的形式结构和特殊的内容。内容就是民事争议依法怎么解决。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独有的特点。
第三,它的特征。概括起来,与行政公文比较有四个特征:一是合法性。它是依法制作的,依法有实体法、程序法。二是强制性。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的。三是规范性。裁判文书是高度程式化的文书。结构按92年样式和99年修订的样式。首部啊、理由啊等等,称谓也固定,用语固定。这些都反映了其程式化的特点。第四是稳定性。判决确定后,任何法院不能审理同一个案件。当然现在有些做法比较乱。任何其它国家机关都不能就已经作出的判决重新作出判决。但是在我们国家也真还有。贵州省高级法院院长陈景汉(音)就介绍了一个情况,人大常委会作出个决定,以决定书撤销了县法院的判决,把应该追缴的6000多元钱交还给当事人。当然这个问题以后都解决了,但说明还是真有这种事。就是说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人民法院没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之前,其它任何机关都不能撤销。道理就在于: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尽管我们不是“三权分立”国家,但我们也不能就行政、立法、司法不分。
最后,民事裁判文书的适用范围。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因为过去我们有的裁判文书的种类曾经出现过“经济判决书”,在92年以前我看到不少,此后大大减少,但还有。这是不符合民诉法调整的范围的。民诉法第三条就规定了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它组织之间的。所以现在最高法院把审判庭改成了民一、民二、民三、民四,因为这都是受民诉法调整的。所以不能说是经济庭受理的案件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就搞个经济判决书。所以统一应当称为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作用。
它究竟有什么作用,为什么要进行改革把它制作好。并非每个人对其认识都完全一致,很有必要给大家宣传宣传,引起法官同志们的重视。
根据我的认识,民事裁判文书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是保证国家民事法律政策的实施。民法在国家的立法里是占有重要的地位的,我们审判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民事案件来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如果能够随便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就没法维持。这就是它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二,是衡量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包括的内容很多,但是裁判文书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是考察民事审判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如何考察法官的综合素质,这是一个方面,它能从一个侧面看出法官的政治思想水平、法律专业水平、审判作风等等。
第四,是指导民事审判业务不可缺少的案例。什么叫案例?如果简单地讲,就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案例不同与西方的判例。因为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具有法律的拘束力,是英美法系国家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案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是它对下级法院具有参考借鉴的价值,因为案例具体、形象、直观,对具体指导全国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最高法院的公报每期都要刊登,那都是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但是既然是案例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那么就应当原原本本地刊登,但是我们最高法院公报从1992年到现在原原本本地刊登的只有2个,一个是专利案件,另一个就是1999年的诸时健贪污案件。为什么这么多年来只能原原本本地刊登这两个呢?最高法院专门有两个人还要修改案例,要是在国外,那是不可能的,你改一个字他也不干呀。例如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第二天就在《纽约时报》报纸上原文照登。这就是我们裁判文书的质量确实比较低,要是不改,用公报向全世界发行,有损我们法院的威信,所以要改。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最高法院发布案例对指导下级工作的积极作用,因此发布案例就成为每期公报的主要内容。
五,还有就是为制定和修改民商事法律起到借鉴的作用。很多内容都在立法时吸收进去了。在当时1955年董老就重视,最高法院搞了民事审判程序总结和刑事审判程序总结,好多都被后来的立法吸收。现在我们的大合同法也吸收了很多。我们在修改刑法、刑诉法时,首先就要拿案例来。如果没有案例,没有好的判决,那就说不上话。所以民事裁判的重要,至少在这五个方面。
当然,其它作用还是有的,例如你去宣传法律,用生动的案例,老百姓就愿意听。还有它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
所以说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到民事裁判文书具有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它,认真撰写好裁判文书。
三、为什么民事裁判文书必须进行改革
这个问题其实在1996年最高法院在评估1992年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试行样式时,认为试行样式从93年1月1日起试行,由于各级法院的重视,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并制作出一批优秀的裁判文书,但是从总体上看,裁判文书的质量不高,而且随着诉讼法的颁布和修改、新的法律的不断颁布。例如由审问式改为诉辩式了。那么你裁判文书必须进行修改。所以当时就决定要对试行样式进行全面的修订。由于当时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刑法在97年全国人大要通过,所以最高法院决定刑事修改要提前一点。所以在2000年最高法院把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列为重点调研课题之一,而且要求在年底前完成,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完成,因为它的复杂程度很大,现在还在搞。因为要把四个庭都包括进去。
具体来讲,民事裁判文书之所以必须进行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结果。我国法院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80年代初就开始了,并且取得了很大和成绩。99年最高法院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要举证时限、庭前交换证据(现在有些法院已经在判决文书中有反映了)、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因为我们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美国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对我们都很不理解,你法官还要调查啊?岂不是会先入为主?我们说这主要是对极少数的当事人无法调理的。在2000年10月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提高透明度,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完善举证时效,规范当事人、证人的举证制度,规范法院取证。这里要强调的是,庭审方式从原来的职权主义(这在原来的判决书上是体现得非常明显的),到主要体现当事人主义的诉辩式的转变。无疑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变革是历史的进步。但是我们能不能够把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成果与我们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割裂开来?这不行。我认为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成果应当反映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地促进民事审判改革。事实上我看到现在大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包括温岭的文书,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例如温岭的文书中就有写了在质证前就写了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况,这是完全正确的,不能因为这是法院调取的,就不进行质证、认证。这是第一个因素。
二是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西南政法大学有个教授写了篇文章,他说裁判文书的功能不止是记录审判权的运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权力运用的公正,判决书是诉讼的最高价值的最终体现。我认为他讲得非常好。那么要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要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工作质量。要提高办案质量,按肖扬同志的说法,就要裁判文书“……事实叙述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一共七个要求,有四个是关于裁判文书的)。现在我们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全国各地法院我收集的材料看,主要是有四个问题:
1、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写得过于简单,而且一般都不写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象我现在看到的温岭市法院的这种写法是少有的。大部分都是写得过于简单。
2、对证明事实的证据不写明证据的具体内容。只写证据名称。我上星期三参加了一个评审会,搞了个全国法院涉外和海商事案件判决文书的评比,有好几份的写法就非常陈旧,“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还有鉴定材料在案佐证”。这是什么内容呀?没有了。对双方提出的有异议的事实,不进行分析认证,采信证据的过程在裁判文书里一点也反映不出来。这怎么能作为优秀文书呢?
3、判决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只有结论,没有理由。合同有效或无效,为什么?要针对双方的意见来写。这样既有针对性,理由又充分。特别是怎样善于运用民法理论来阐明自己的观点。要从法理上、法律上加以充分的阐述。
4、裁判文书的制作不规范。包括最高法院。为什么不规范呢?拿我们二审的裁判文书来讲,这次海事评比有两篇就是按照老的套套来写。它二审的案子就是“现已审理终结,查明:……”完了再写原审法院是怎么判决的,上诉人怎么提出上诉等等,它就倒过来了。从理论上讲,二审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已经作出的还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此二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应当紧紧围绕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这样才能够写好判决,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所以这种写法就违反了审判规律,不符合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不规范的还有很多,包括首部怎么规范等等,是不是太具体了,不简练,这些都还要研究。还有什么“代书记员、代理书记员”这就不规范,法律没有规定有这种人啊。我问了一下,原来是速录员,但速录员不能代替书记员。现在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对书记员序列的管理。当然现在很多法院搞了速录员,进行庭审记录,但书记官有他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你看台湾的书记官,在裁判文书写完后,法官签名后,还要写上书记官的签名盖章。所以书记官是不能由别人代替的,但这个问题怎么统一规范,还要加强研究。
三是全面提高法官素质的需要。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不仅是全面衡量档案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衡量法官素质的重要标志。所以法官法强调把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这个“良好的品行”是全国人大讨论时加上去的,原来只有前面半句。这个作为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法官要实行精英政策,要努力造就一批专家型的法官。我们一直以来摸着一个脑袋就当法官,他没有把法官作为一个专业型的人来看待。而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则是一个法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一个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理论、政策思想、法律专业知识、法院业务、文字表达能力、文化水平的高低和好坏。光有政治理论不行啊,不懂市场经济也写不出好的判决书,没有法律专业知识也写不好。如果这些都具备,你文字表达能力很低,想说说不出来,那也写不好。去年贵州的一个法官来看我,我问他你们民事审判改革搞得怎么样,他说证据这一块搞得比较好,但是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怎样进行分析认证还不行。我说为什么?他说确实受到文化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的限制,想说说不出来。所以他也有一个文字功底的问题。所以在1999年通过样式时有个说明,有人提出来是不是把文字修辞问题也讲一讲。但是也有人不同意,说说明怎么能写这个。所以我在搞第一期法官培训时,就讲了一天专门讲语法修辞、标点符号的运用。所以要学点修辞,学点形式逻辑,这是必不可少的,法官是文官啊。过去我读过一本《刀笔精华》是文言文的,非常精彩。没有这样的功底,裁判文书就也受到限制。还有如果这些你都具备了,但是丢三落四、错字百出,那么能说是好的裁判文书吗?我在广东,那里有个副院长为此很生气,那是高级法院作出的,一个涉外的文书,有8处错字。这是针对台湾有个法院作出一个判决,他希望我们的法院予以认可。我说那好,你给我几份台湾的送给看看,他送来了,其中有两份符有大陆的,其中一个是离婚的,大陆法院准许离婚,但是儿子由被告(女方)抚养,但写判决时有5处有错,有的盖了戳,有的没有盖,而且这些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例如第一项是准许离婚,第二项是“男孩丁家珂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丁家瑜抚养费每月200元”在200元上改成了300元,后面还出现了一次“瑜”,而且在这个瑜上下面划了个横线,还打了个问号,不知道是不是台湾的法官打的。这不是丢法官的脸吗。我还看过甚至有判决书把“母亲”写成“母猪”。甚至有高级法院的判决文书把判决死缓写成判处死刑,这是严重的问题啊。所以现在的法官、书记员也很不负责任,“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什么无异啊?他看都没有看就盖上去了。当然不是说你的判决书写得比较草就全部否定一个法官,但确实可以看出综合素质来。
总之,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正如肖扬同志在98年底在高级法官培训会上指出的,要改革裁判文书,现在的判决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进而提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权威。
四、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这是要讲的重点之一。尽管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但是对民事裁判文书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进行改革,还是要明确的。
为了指导和推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发展,最高法院近年来作了一系列的部署。从这里可以看出应当遵循五项原则:
(一)公正原则
这是裁判文书改革必须遵循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缺一不可,而且我认为首先应该体现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而且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体现,是最后一道防线。所以老百姓打官司如果到了法院还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那么就没有活路了。老百姓对法院寄予很大的希望。肖扬院长在今年初提出,公开审理、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这四句都要在裁判文书上体现出来。最后还有一句依法执行,那讲的是执行活动。为什么要讲效率问题,因为我们有些审限拖得太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意见很大,这就难以体现司法公正。对一个企业,如果及时判决,就可能使它起死回生,如果拖来拖去,就可能把它拖跨。所以肖扬同志特别强调公正与效率。要强调的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载体。为什么是最终的呢?因为大家知道司法权是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法院居中裁判,当然是中立的,为什么是终极性的呢?因为从程序上讲,司法程序就是终极性程序,到此为止。你仲裁、调解如果有问题,法院还可以推翻它,但司法权就是终极的了。那么怎样体现司法公正?一个是要通过庭审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审理。二是要通过裁判文书。一个审判可能是公正的,如果庭审审得很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但如果判决书写得不好,例如案情事实没有写清楚,认定证据软弱无力,说理不充分或者不说理,怎么能够体现司法公正?所以它不仅是司法公正的载体,而且是最终载体。如果我们的改革不符合这个原则,那么就不可能是成功的。
(二)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诉讼上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司法公正在程序上的重要保证。这一原则要求增强裁判文书公正性和透明度。WTO 对透明度就有重要的要求。首先庭审的过程,包括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要公开。特别是要公开认证的结果和认证的理由。你采信的是原告的还是被告的证据,为什么要采信他的而不采信别人的,这要说明白。其次裁判理由要公开。而且只有做到裁判理由公开,才是最终的实质性的。为什么我要这么判,道理在什么地方,这要说透。国外的判决,包括港澳台的判决,是用很大的比重阐述他判决的理由,包括学者理论上的观点他都引用,当然我们现在对学者的观点不允许引用,但说明了他们对理由的阐述的重视。现在仲裁书与我们的判决书各有值得参考学习的地方,判决书好的是对证据写得好,而仲裁书是对说理写得很多。第三,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原则上也要在裁定书中公开。我们传统的写法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从来不在裁定书上写明。只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很笼统。而具体理由是另行发函说明,这就是不公开。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点出来,这在刑事诉讼上已经这样做了,这对民事诉讼的改革也有借鉴意义的。当然特殊的案件例外,那就是涉及到保密的案件。只有这样写明了,才有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判。这是几十年的传统做法,你思想上不能就做不了,思想上通了就没有什么了,有什么好保密的?实际上是包庇下级法院。好多错都错在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上,这就是护短。第四,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至少在这四个方面要有体现。我们都有公告栏,要及时公布。
最高法院在去年决定,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判决书和裁定书,并要求各级法院全部向社会公布。最高法院有5个渠道公布。对特别重大的通过中央新闻媒体;对其它的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对一些有意义的通过互联网和人民法院报等公布;这个很有好处,我这次去美国探亲,有个亲戚的小孩MBA已经毕业了,他还想在美国读两个硕士,他问我要案例,我就通过互联网上查到了不少。所以网站公开,这确实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第四是专门为公民设立裁判文书查阅室,公民可以凭身份证进行查阅(在法院出版社门市部)。
(三)说理原则
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把判决书看成是一份论证文,将法院判决的理由写得一清二楚,其公正性使人不容怀疑。英美法是判例法国家,它如果也写得象我们这样潦草,它怎么可能成为判例法?所以它必须写得论证清楚。以前的意大利等国法律也规定,撰写判决理由是法官的义务,还有的规定不写清理由,判决不发生效力。早在1942年,谢觉哉就十分重视,他说“判词要剖析隐微、合情合理,使败诉者不能不心服。上控案子总是原判失当,或者判得虽对,而说得不清,遂致两造都受上诉的累”。他还认为“写判决,呆板地引用第几本第几条,老百姓是不愿意听的,我意断案应根据条文,作判词则应很通俗地说明道理,状子上提到的应给予回答,没有提到的也应替他想到,务要判词出来人人拍手,这同时也是一种实际的社会教育。”我觉得他讲得非常好的。最高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强调判决要透彻地说理。他说“不仅要在结果上体现判决的公正,而且要通过透彻地说理使人民群众理解判决为什么是公正的”。肖扬去年更强调“要求以理服人,意义十分重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经制定了刑事裁判文书的样式……”。可见从谢老到现任的院长、副院长都十分强调说理。
(四)针对性原则
这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无论是叙述事实、证据,还是阐明判决理由,也无论是一审、二审、再审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强调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进行论证断理。这样才能使我们作出的裁判文书有的放矢、有个性、有说服力。如果你作出的判决是公式化、概念化的,不是针对我这个案子的实际情况,是不可能有说服力的,也不可能有个性,只能是共性。长期以来,我们法院制作的一些裁判文书,公式化、概念化的现象十分严重。例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房屋产权对换协议、集资协议、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但是当事人的说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协议内容是什么等等都没有。这就是罗列证据,就把证据的名称一点,证明不了任何问题。对双方当事人有分歧的意见,更不进行分析。案件千差万别,怎么能够用同样的证据、同样的道理来说明不同案件的处理呢?其结果必然导致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只有通过改革,下猛药予以治理。
(五)依法制作原则
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民诉法138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案由、诉讼请求等等都是法律明确要求写明的,还有格式上的要求。144条对调解书的制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55条对二审民事调解书作了规定。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都要依法制作。台湾的民诉法比我们细多了,它写得比我们还详细,分为主文、事实、理由这样的格式。它把主文写在前面。它对民事、刑事判决书的制作都有明确的规定。英美法系没有明确的规范性的要求,而我们与大陆法系的都有规定,因此我们必须依法制作。
五、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
正如前面我讲的,长期以来,认定事实的证据和阐述判决理由公式化、概念化的现象十分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质量,正如祝铭山同志在1998年底指出的,谈到法院时用大量的篇幅讲了裁判文书的改革,指出目前法院裁判文书有两大缺点:一是在叙述事实部分不证明犯罪,不写具体,只写“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证实,被告人也供认不讳”,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写。二是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只有法条,因此说服力不大。一般来说说明理由部分是最精彩的部分,最能体现法官的水平和质量。
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中,就提出了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
我认为上述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要求,一般不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和调解结案的在内。按照纲要的要求,我认为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应当在事实和理由上下功夫。我有一些想法,跟大家谈谈,供大家研究参考:
第一,事实部分。我认为要写明三个问题:一是要全面客观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并写明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强调的是全面、客观。以突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对抗的诉讼地位,和“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这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民事案件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有的原则,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权,并且要反映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同时这也是诉辩式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和过去审问式审理方式截然不同。这样表述的好外一方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见和诉讼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而体现了我们法院客观公正裁判的形象。当然,在概括诉辩主张时一定要准确精练。有些裁判文书照抄原被告的原话,很罗嗦,这就反映了他文字功底不好。例如温岭的一个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子,我认为写得比较好,“原告诉称:……。原告为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共十个证据,我认为证据多的,有序地排列,这就看得比较清楚,有的判决书没有序号,就不清楚)。被告×××辩称:……,被告为其辩称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共两个)”。这种写法就体现了我刚才讲的内容。他概括的诉辩主张我觉得比较准确精练的。还有温民初字第936号也是这么写的,是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纠纷。先写了原告诉称,再写了原告提交的证明的证据,再写了第三人辩称,再写了提供的5个证据。还有在最高院评选的涉外优秀文书时,有一个建议是评为二等奖,我提出要一等奖,结果后来一致认为评一等,是广州中院的。这个就体现了改革的精神了,突出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它是购销合同纠纷案子,“原告诉称……。原告为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2个)。被告辩称……。被告为其辩称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共6个)。(然后写了以上证据原告被告通过当庭质证均无异议)”。
二是要写明判决确定的事实。这个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因为我们审理的案件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我们举个例子宣告死亡,他并不一定真的死了,但是它产生的后果与真的死亡是一样的后果,如果他跑出来了,那么要根据特别程序撤销。写明的事实要包括八个要素: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是不是存在?有的是在争议中,否认部分的债权,没有欠那么多。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证明事实的证据。这8个要素。当然在叙述时要抓住重点。要说明的是有人在改革中主张不写事实。但不写事实怎么行啊?你不写明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就不清楚。比如说诸时健的案子,他就没有归纳出整个贪污的事实,光是写了证人作证的内容。在会上有人就提出来了:如果一审你不写事实,我没法发消息,因为无法归纳事实。二审的人也提出来了,也没法归纳事实。因为二审首先要归纳事实啊。所以案件事实是必须写的。至于说是先写事实后写证据,还是先写证据后写事实,那没有关系。
三是要写明证明事实的证据。这是目前比较薄弱的环节。证明了什么问题不要只写证据名称,不写内容和证明了什么问题。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证据,更要分析论证,并写明采信的理由。不能不表态或者不说明采信的理由。实际上我们的判决书一个是认定事实的理由,一个是判决的理由,是两个部分。如果采信证据的理由不写,那同样是不讲道理。目前对事实证据的写法是多种多样。有的是先写庭审确认的事实,再写证据。还有的是先写证据,再写证据确认的事实。第三种写法是先写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再重点写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并进行分析论证。第四种是对证据事实采取夹叙夹议的论证。有四种写法。我刚才举的合同纠纷案,就写“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及有关认定事实的法律有争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认为合同有效,被告认为“第六分公司”的公章原来不存在,是加盖的,所以无效。)本院认为:虽然当时第六分公司并不存在,但是签订后两个月就成立了,而且原被告双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有效。(接下来就争议的时效、已交纳管理费的金额等问题,都进行了这样的论证。这些都写完了,然后写)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这种写法就符合改革的方向。还有刚才提到的撤销的那个文书,就写了:“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用一页半讲了认证的过程),然后讲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基本上是这个模式。他这一点写得好在哪儿呢?就是把证据写完了后,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把质证、认证的过程在一块儿写。“原告认为……。被告认为……。合议庭评议认为……(这就是认证过程了)”。看来不仅对举证,而且对认证,判决书作者是下了功夫的,我认为是比较好的。再还有一种,就是把所有的举证分为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先把无争议的事实写清楚了,然后再把有争议的事实重要进行认证。这就更能突出了。例如福建彰州中院一审处理的一个涉外案子。写法也是原告诉称,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作书面答辩。“因被告末到庭参加诉讼,也末提供书面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定原被告对下列事实无异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共6个问题,用123456写出来了),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并分析认定如下……。”它一共突出了6个问题,一个一个来进行分析认证。这种写法我认为更能突出法院是怎么认证的过程。与此相似的还有一篇是基层法院制作的,成都市的一个基层法院武侯区法院制作一个裁判文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他把原告、被告诉称完了后,把案件的事实分为有异议和无异议的事实。案件是一个人去游泳,是跳跃式进入游泳池的,进去后就因心脏病又喝了酒,死了。原告就认为游泳池的设计有问题,没有说明有心脏病的不能游。他把没有争议的事实讲了后,归纳焦点:1、死亡原因是什么,是溺死还是粹死;2、……、3、……本院经过举证和质证,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他写得非常详细。而且结论非常好:“在本案中,通过尸检发现,死者患有……病,而且又是运动后以跳跃式进入游泳池的,所以完全有可能引起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四川省肿瘤医院认定为粹死是有理由的,而四川省法医协会所作的溺死的结论,是对现象而言作的结论。这只是一个诱因。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诉称……”还有一种是夹叙夹议的写法。我认为这些写法都各有优点,不必强求一律。也有先写事实再写证据的,这也是符合改革的要求的。都可以进一步研究探讨。但是判决确认的事实必须要写明。因为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把事实写清楚是制作好判决书的关键。上面的模式可供参考。
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民法理论阐明法院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和如何解决纠纷等问题的看法。从审判实践经验来看,在写理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突出依法论理。对本案适用法律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的论证。包括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或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及其理由,当事人对争讼的问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争讼的标的物如何处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一般来讲应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如果案件涉及当事人是否是适格的主体,应否追加第三人,还应当阐明理由。有的人不同意追加为第三人,那就更要阐明理由了。要突出依法论理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判决书多数还是讲理的,有的就讲得比较充分。例如刚才说的撤销的案子,在理由部分我觉得讲得比较好,法律关系分得比较清楚。“上述两种行为实际上是……属于让与担保,而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所以原告要求撤销……。因该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而不是债权行为,不属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故本院不予支持……”这样写了一大段,写得比较充分的。我们判决书要提倡运用民法的理论来阐明观点和依据。第二是论理要坚持从个案的实际出发,针对争议的焦点,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进行评述。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明确的回答,以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海淀区法院判的一个侵犯名誉权的案子,虽然是92年的案子,但是写得好,有针对性。有个作家方某写了文章,发表后被评论,批评了方某的观点,所以他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判断是否侵害名誉权,应根据是否以侮辱、诽谤等形式,来毁损他人名誉,引起……。由被告徐某所发表的评论,不止是说方某,其文的中心意识,是认为我国部分主旋律电影质量不高,以引导创作人员,该文指名提到方某的文章,只作为一种现象加以评论,虽然有些用词引起方某感情上的无法接受,但这仍不是侮辱、诽谤性的言词,属正常的文艺评论。……均不构成对方某名誉权的侵害。……方某属个人之见……”所以我认为这份判决书对当时争议的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证。由于本案所涉及的是如何保护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界限,所以首先就说明了区分的界限,接着毫不隐讳地对文章的中心思想等作出了明确判决,并对诉讼和反诉的请求是否支持表明了法院的观点。分析透彻、说服力强,对制作其它类似的判决书有借鉴的意义。
2001/10/29 下午
现在接着讲第五个大问题。就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我们已经讲到第三个问题了,就是说理。讲到了第一要突出依法论证。第二论理要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在讲第三:
第三,要融情于法理之中。
在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它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它与刑事案件不一样。要善于把情、理、法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情于判决书之中,不仅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且做到以情感人、以情服人,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我们的民事判决能够做到这一点,肯定能收到好的社会效果。我可以举香港的例子。香港的案子是回归前的,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的,是用中文作出的,在香港高等法院里是第一次。一个母亲告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不孝,因此要把财产要回。在香港叫索偿案。这个判决他判词的结构分8部分,引言、背景、争论点、答辩理由、证供、法律事实分析、结论、后语,一共11600多字。除了理由的论证、法律事实分析论证共花了5000字,判决510字,正常情况下这个判词就完了,应该没有什么别的要说了,结论有了“本席判列如下……(共五项)”,但他根据此案特点,加了个“后语”。原文是这么写的:“由于本案受传媒及公众关注,对当事人可能产生困扰,本席必须明确指出,本案并不存在任何子女侵吞母亲产业之行为,纷争系由兄弟姐妺互相猜疑而起,且子女均已成年,且受高等教育……但本席恳切希望×××不要因本案而背弃母亲,所谓‘骨肉之情无绝也’,希望他们能体谅母亲处境,继续供养、支持母亲,亦希望孙女士能鉴往知来,以后亲手处理财政,避免不愉快事件发生。”我们原来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看此判决后给予很高的评价。最后他说“后语警省,由于本案为传媒所关注,……判词可谓有法有情,法情两顾,情深法切,并从中文英文来看都文字优美,实为上品佳作。”但从我们内地制作的判决书来看,象这样的为数不多,所以内地法官需要向香港法官学习。
第四,判决书的制作一定要有逻辑性。我们确实要学习形式逻辑,这对我们学习写作有条理是很重要的,我们讲道理既要充分,又要严谨。要使事实和理由相互呼应。
第五,要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这是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我认为从民事案件来讲,要注意7点:
1、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2、要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来引用。因为最高院曾经在60年代作出过批复,不能颠倒。3、既引用民事法律,又引用民事司法解释的,应当先引用法律,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什么要先引用法律?因为法律的效力要高于司法解释的效力,而且司法解释是根据某一法律的条文,在遇到了问题再作出解释的,因此无论从效力高低及作出司法解释的依据来看,都应当把法律放在前面。4、一般只引用实体法,但有三种情况可以引用程序法。例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进行合并审理的(126条)。缺席判决的(130条)。简易程序的(142条)。除这三种外,一般不需要引用程序法。而且在引用的顺序上要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这就是对这样审理的理由进行先交代。5、涉外案件一定要注意准据法的应用。涉外案件审理时遇到相当突出的问题,不注意对准据法的应用。实际上民诉法第145条,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好多都不引用这一条。我上午讲到的广州中院的那个一等奖的判决书,除了事实证据、论理写得比较好外,对准据法的应用也写得不错。“原被告双方均表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因本案的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来调整。”简明。所以我们在涉外的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时,应当注意这点。6、二审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引用程序法就可以了,实体法可以不引用,没有必要引用。因为维持原判也包括了原判所适用的法律。有的判决既引用实体法也引用程序法,甚至只引用实体法不引用程序法,这就不对了。7、二审案件改判的,包括全部和部分改判的,在引用的顺序上要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为什么呢?因为为什么你二审法院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改判,这是法律授予的权力,所以应该首先写明这个依据。
六、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实行繁简分流
去年8月13日,最高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讲求论证性、说理性。适用简易程序的,力求简洁、明细。这是总的要求。
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提出要研究探索适用简易程序的判决文书的制作,要简便易行。
这就说明不仅在审判程序上,而且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也要繁简分流,做到繁简适当,就是该繁的繁,该简的简。按照民诉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对什么样的案件算这类案件有详细的解释。而且庭审程序简化。调解的案件也是这样。因此这两类案件的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制作,应当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适用判决结案的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后来经过研究,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高度概括,并无须举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概述;判决理由可以适当论述。就这么三句话。调解的案件,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就可以了。
实行繁简分流,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及时结案,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办案,节省人力物力。去年全国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有538万件,其中调解的173万件,如果都按普通程序来,将大大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增加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护。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简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总结经验加以明确,但是无论是简易程序的还是调解的,所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都不能简化成为填空式、表格式的文书。也就是不能成为格式化的那种。因为格式化的裁判文书的最大弊端,是抹杀了案件的个性。裁判文书虽然也属于诉讼文书,但与其它诉讼文书在制作上是有区别的,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可以分为拟制式、填写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等。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属于拟制式的文书。为了简化,有人认为调解书是不是可以不写事实,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诉法第85条规定了,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89条,规定了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所以即使是调解结案的,也应当写明事实。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违反。从我们温岭市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来看,我觉得虽然没有写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实行独任审判,说明是想适用简易程序的,但是从案件的案情来看,就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了。例如一个案件,借贷纠纷,原告说借了60000元给实行,被告说已经还了47000元,这哪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呢?所以我认为这个争议比较大,应当是用普通程序的。还有一个买卖合同一案,这个争执也比较大。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3464元,鉴定费1000元。被告说已支付11000元,而且对货物的价格说法也不一。这个争议也比较大,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所以这些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就不要轻易用简易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有就是首部不要写谁来独任审判,只要写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就可以了,因为谁审判的在后面有了的。但适用简易程序,这个要写上。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就不要硬着头皮地去适用简易程序。这份他写的还是符合普通程序的判决书的要求的,也写了双方的证据、本院依法调查的证据、本院认定的证据(有九条),最后再确定。费了好大的劲。但是既然适用简易程序的,那些都可以不要。就是不要把简易程序的和普通程序的混同起来,要实行繁简分流,这样可以大大地节省法官的时间。咱们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进一步总结经验,更加规范化。
七、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适应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我国在今年年底估计肯定可以加人入WTO,西部大开发也正在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指出,对外开放将进入新的阶段,要继续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人民法院也要积极地投身到改革开放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最高院的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的审判,强调对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要加强适用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我认为进一步提高涉外案件的裁判文书的质量,增强透明度,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明天就要在深圳召开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会议,要表彰写得好的裁判文书。这方面讲三个问题:
1、要正确援引法律条文,特别是要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凡是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引用特别法,例如民诉法中涉外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在实体法方面,既有可能适用中国的法律,也有可能适用外国的法律。但在程序法方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审判工作上的体现。我国考虑到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情况,需要作些特殊的规定。所以前三编与第四编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所以第四编中有特别规定的要优先适用。海商案件也有特别程序法,这就不详细讲了。遵守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我国民诉法规定,凡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均确认其效力,与国内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条约,当然我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所以引用法律条文不能引错了。
2、我国法院能否直接援引我国已经签署批准的国际条约作为判决依据的问题。这主要是讲实体法。我国已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14个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这就涉及到在我国的民事裁判中能不能援引这些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的问题。还有其它的条约。据了解,国际法院和一些国家的法院(欧洲、美国)是直接援引国际法作为依据的。在我国有些法院也直接援引,但多数法院没有直接援引。例如上海法院判决的一个不正当竞争案,就援引了国际公约。这篇是写得相当好的。他在判决理由部分写得也很充分。他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2条规定……。原告、被告均在中国经营展示器材,均应遵守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原被告所在国均是巴黎公约的参加国,均应遵守巴黎公约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巴黎公约第12条之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的规定……”在引用顺序上也把巴黎公约放在前面。象这样直接援引的,我收集到不是很多,多数法院没有援引,只引用国内法。因此需要最高院作出规定。一是把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立法变为国内法。另一是直接援引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我个人还是倾向于第一种方法比较好。很多学者也同意第一种方法,当然最后怎么定需要最高院作出规定。
3、进一步增强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了防止争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WTO直接管的,这个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判决必须颁布。对任何法院生效判决,只要某一成员国提出要求,就应该提供。上述协议对我国法院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体现在办案质量上,还反映在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公布上。我们上午讲到的,还要左改右改才能抛头露面,那怎么行啊?所以对裁判文书的制作和管理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地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全文公布生效的法律文书,每年要整理出版生效法律文书汇编,为各国提供权威的资料。例如台湾的桃源县法院,每年都把刑、民事案件的判决书汇编成册,我也收到好几册了。行政案件也是这样,它是单列的,两审终审,给我寄了4本,行政裁判文书汇编。他们的裁判文书都非常规范,一查就查到了。当然现在有些法院开始汇编了,例如北京、上海、四川。最高院的已经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这方面我们也要加强。
八、民事裁判文书可以适当参考境外、国外法院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经验
我上午介绍了,我为什么编这本书,把港澳台的裁判文书、美国、德国的都收录了一些,就是可以提供参考。裁判文书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法律文化发达,裁判文书也源远流长。尽管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与外国不同,与港澳台也不相同,裁判文书各有特色,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同属中国,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大陆与港澳台都产生了影响,事实、理由、结论这些都是裁判文书所不可或缺的。我看了港澳台地区的裁判文书后,我感到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内地参考借鉴:
1、叙述事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港澳台差不多都是这样的。尽管形式不同,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详细叙述,以突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也无论是民事还是行政裁判文书,都十分重视这点。民事裁判、行政裁判文书台湾写得好,它要高于刑事裁判文书。去年台湾一个法官来大陆私人访问,我与他说你们的刑事裁判文书现在还不如大陆写得好。
2、注重说理。正如香港高等法院一位资深法官所说的,在作出裁决时必须对有关证供作一合适之分析和评估,但何为合适之分析和评估,要根据有关案件及当事人双方分歧的地方作出考虑。要紧紧围绕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辨别真伪,澄清事实,讲明法理 。澳门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在内部的运作规章中规定,每一合议庭判决书的前部,必须附有制作者拟制的理论性摘要。我原来以为这个概要就是它的判决书的组成部分,但其实摘要或概要虽然不是判决书的组成部分,但它是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说明澳门的法官十分重视判决理由的论证。例如一个合同欺诈赔偿的案子,在判决前,澳门中级法院的摘要就一共有17项内容。1、当原告提出的诉因意思表示的瑕疵时,……则不能成为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2、当原告没有提出欺诈,法院可以直接提出。3、……一共归纳了17个问题。到后面一看就知道了,他这个摘要实际上就是判决的结论。判决的理由一共写了18条,除了第1条与这个摘要没有关系外,其它的17条都与上面的内容相同。摘要制作了后,然后再写判决书。这就很重视理由的阐述。台湾的判决分为事实、理由,理由分为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有充分的阐述。香港的判决写得也是相当充分,而且有些不仅讲道理,而且融情于法理之中。现在上海市二中院对这个法官后语感兴趣,并且搞了试点,取得一些好的效果。他们出了个简报。其中记了两个案子,一个是涉及到二审债务案件。实际上都属于亲属,因为原告的丈夫车祸死了后就涉及到给亲属的补偿费,一共9万元,其中给了上诉人(死者的父母)9千,原告领了8万1,所以父母就打官司。这个案件改判了,要被上诉人再给1万。这个案子就写了个后语:“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少年丧父,实为人意悲剧,本案当事人所遭遇的实为令人同情,但为补偿费导致诉讼,甚感遗憾。父母所要求的扶养费,当然可以理解,但对其妻、子所遭受的生活困难,缺乏理解……”被上诉人本来是分文不给的,但看了这个后语后,第二天就送了一万元到法院。
3、公开性强,透明度高。澳门回归后,他们沿袭了把裁判文书整理成册的做法。为了充分体现裁判的公正性和裁判民主,无论是高等法院还是终审法院,都允许法官在合议庭作出判决后,另行阐述自己的不同观点,叫“表决申明”。例如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三个法官中的一个就发表表决声明“本人只对下述表决声明中的观点投赞成票……”,他讲了6点理由。甚至有些表决声明的篇幅还超过了判决书的一半。例如一个引渡案件,贩毒者从大陆逃到澳门去了,而澳门是没有死刑的。这个案件三个法官两个同意引渡,一个不同意,判决书写了4页半,他的表决声明写了11页半,从葡萄牙宪法、刑法等等一起说到本案。这就说明他们的法官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我们现在的好多合议庭是拉郎配,主审的看一看,其他的法官就不管,发表了意见,也是记录下来保密的。他们的公开性、透明度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台湾的刑事判决书,我拿了一份例子,他就把引用的判决条文附在判决书的后面。这使当事人一看就清楚了,就法院内部的法官搞刑事的不一定知道民事的哪一条是什么意思,何况当事人呢。所以我觉得以后的改革是可以考虑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问题。
九、转变观念,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
这对建设法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法院多次强调要加快改革裁判文书质量的步伐,并列为五年纲要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内容之一。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提出把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作为当前突出抓好的6项民事审判工作之一,提出要结合审判的具体情况,重点要加强法理性、改革格式。我认为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要把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好,关键在于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需要破除的有这么三种观点:一是要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树立实体、程序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是法院系统中的一个玩症。马克思把实体与程序比喻为动物与植物的外形与内部。可见程序和实体是密不可分的,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对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程序法的重要性,西方法学家有工具主义论和程序本体主义论学派。前者认为程序唯一的目的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后者认为程序不在于保证实体法,而在于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有句著名的话“只要程序是正义的,无论结果是什么都是正义的”。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点偏颇。毫无疑问,程序法的任务是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实施,但又不能否认程序法本身存在独立的价值。否则一些程序制度就没有用了,而这些制度是法治的重要原则,如果违反了,不仅实体公正得不到保证,而且即使实体公正了,人民大众也会认为不公正。以前我国不少法官错误地认为所谓程序只是办办手续而已,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长期以来 我们不重视不研究裁判文书的制作,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的重指控、轻辩护,诉辩主张写得高度概括,不详细写,更不举证,证据、理由公式化、概念化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们裁判文书的质量,实际上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的反映。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开审判、辩护辩论等原则,都可以从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
二是要破除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树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的观念。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也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
三是要破除判决理由写得越简单越好,写多了怕当事人抓辫子的思想,树立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观念。裁判文书要讲道理,并不是说写得越多越好、越罗嗦越好,你完全可以简单明了地把道理说清楚。我们如果要把裁判文书的理由写好,就要求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把理由讲透,使当事人双方口服心服,使人民群众感到法院确实是公正的。所以说一定要注意,不能说越简单越好,当然也不能反过来说写得越复杂越好,就是不能怕当事人抓辫子就不说了。
(二)努力学习,加强培训
我们正处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从事的审判工作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是不可能把裁判文书写好的,这就要求法官们要学习政治思想、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经济知识等等。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就需要以积极的态度去研究去探讨。诉讼文书是一种边缘学科,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应用写作课,制作好民事裁判文书,首先要掌握好法律知识,但仅仅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有熟练应用语言文字的功夫。我们经常看到有用词不规范、结构混乱、自相矛盾、推理不合逻辑、滥用虚词(特别是“其”字)、生造词语、半文半白、一逗到底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所以还应当学点语法、修辞,特别是消极修辞,还有逻辑,还有标点符号的运用方面的基本知识。这样才可以正确运用判断、推理,正确运用修辞,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还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没有将制作诉讼文书列入培训内容,因此这是一个薄弱环节。1998年我到南方开会,江苏省高院和安徽省高院让我讲课,讲刑事文书的改革,在安徽讲的时候我印象太深了,休息时有一个法官有几句话说“周教授,你讲得太好了,我到法院工作这么多年,参加了这个那个培训班,但从来没有上过如何制作裁判文书这样的培训班。”我说“你下次还可以听啊”,他说“我下次听不了了,因为我快要退休了”。我回忆一下,确实我们法官学院没有办过诉讼文书培训班。所以应当由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分级培训裁判文书的班。有条件的中级法院也可以办。要加强对法官写作、口头表达能力等各种技能的训练,提高法官的素质。如果你不培训,他不知道判决书要怎么写,有什么特点。拿最高法来说,他核准死刑,大量地不引用诉讼法,而只引用实体法,这就牛头不对马嘴啊,因为你核准死刑的权力是法律赋予你的,你必须要引用。还有他不写“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个法律裁定,怎么可以不写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要严格地说,这个效力就不确定了,那么怎么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呢?还有的写“本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组成合议庭”,这有什么必要呢?不能用首部来代替你适用的法律的引用啊。那要这样写基层岂不是还要写“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当然这些现在都改了。但拿这个改正的过程就能够说明问题。我今天来讲课,选了一些优秀的裁判文书,但没有一份是最高法院的,因为他还是老套套啊,举证认证过程一点都看不出来啊,我怎么能用呢?这个问题祝铭山在讲话中也指出来了,他说最高法院的示范作用不够。
(三)勇于实践,反复实践
学习只能增长写作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知识,然而会不会写,写得好不好,还有一个技能的问题,要把知识变为技能,就要经过反复练习,不断实践。不经过反复的不断的实践,我们的裁判文书也不会自然而然地写好。祝铭山同志曾经在一次讲话里面,在裁判文书制作的研讨会上讲过,说“我们强调裁判文书要坚持改革的精神,坚持高标准,不能迁就不合理的落后的习惯做法,也不能迁就法官中一部分素质较低的有困难的同志,我们要确定新的目标,这是现代法官的应尽的职责。”确实我们法官队伍中有一部分人素质较低,如果你迁就他,他永远不会提高,所以要通过反复的实践,积累经验,得到提高。
(四)抓住重点,坚持改革
我们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虽然最高院没有把规范的样式拿出来,但是在增强说理性和对事实证据的认证上狠下功夫是没有错的。从我们92年的样式来看,有些是符合我们改革的精神的。比如说原告××诉称(概述事实和理由),被告诉称(概述事实和理由),第三人诉称(概述主要意见)等等这些是符合的,但是它有两个是不符合的,一个是它没有要求写明支持这些理由的证据,没有体现谁主张谁举证,这就不够完善。第二它要求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个过于笼统,在说明中要求有分析地进行列举。他这个说明就太概括了。根据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你这个列举是只写证据的名称罗列证据呢,还是要写明证据的具体内容呢?所以对证据的分析一定要写明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明了什么问题,绝对不能搞罗列证据。例如陈希同案件,这个也不适宜发表,在判决书中就写了以上事实有×××、×××等证人证言证实(26个证人名单),但内容什么也没有啊,你证明不了什么东西啊。写清楚证据内容后,还要讲明认证的道理。使人一看非常清楚,而且很有说服力。如果这个问题涉及到比较突出,那么我可以列举几个争议的焦点。这在台湾来讲就是认定事实的理由,一个道理。而这在样式说明中没有。判决理由,按照格式的要求,写得还是不错的。但是它漏掉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强调从民法理论上结合本案争执的问题来阐明道理。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第二个缺陷是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的意见,例如合同究竟有效无效,对这个不同的意见,不能回避啊,过去我们的判决书不论刑事民事,都是回避的。所以对适用法律上的不同意见,要明确地回答,表明法律的观点。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我认为需要改的是这些内容。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还在进行中,总的来讲是贯彻了改革的精神的,有的裁判文书还是制作得不错的,即使样式出来了,指明了方向,也还需要我们不懈努力,改革的任务并没有完结。我今天讲的这些意见只是供大家参考,相信通过我们培训和广大法官的努力,我们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