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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入世”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
更新时间:2001/11/3 12:47:25  来源:  作者:魏君贤(律师)  阅读232
    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坊间形形色色的讨论已经很多。但其中大部分都是在“狼来了”这一空洞的前提之下进行无逻辑的、夸张的推论。说了一大堆,说者与听者却都显得不知所云。其中最夸张者,莫过于一些政府官员及学者屡屡提及“加入WTO后,我国将扩大在律师业领域引进外资的力度”——这种说法纯属对律师业的不了解所致,即使中国法律允许外中律师无限制地在华执业,这个行业本身也引进不了什么外资,因为它本身无需太多资金。
律师业被WTO规则归入专业服务(PROFESSIONAL SERVICES)领域,而WTO规则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应遵守普遍规定及该成员国所作的特别承诺。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WTO关于服务贸易的主要协定)规定,成员国的义务分为普遍义务与承诺义务。最惠国待遇(MFN)原则、透明度原则等是普遍义务,所有成员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则是承诺义务,并不是适用于所有部门。就服务贸易而言,市场准入与否,开放程度如何,都是根据承诺而定,并非是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开放,或是全部开放;不过,根据普遍适用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及透明度要求,所有特别承诺开放的领域对于世贸组织的成员国都是一视同仁,并且与规则有关的信息必须是公开可得的。
GATS把服务贸易实现的主要方式分为四类:1)跨境服务方式(Cross-border supply);2)境外消费方式(Consumption abroad);3)商业准入方式(Commercial presence);4)自然人准入方式(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中国有关加入WTO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对上述各种方式的服务贸易、特别是对第3)种即“商业准入方式”的特别承诺,将直接影响到境外法律服务提供者在中国经营此种业务的范围和程序,从而构成WTO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中国律师业影响最大的方面。
目前所知的中国政府在律师业的“商业准入”方面的特别承诺如下:
1)祖父条款(Grandfathering Provision)
对于现存的外国服务提供商,中国政府已授权其开展的营业活动及经营范围等,将不会被附加比中国加入WTO之日已存在的更严的限制。换言之,对于在中国律师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境外法律服务提供者而言,其已经在经营的业务将不会因中国加入WTO而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2)对于境外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华商业准入方面的特别承诺
境外律师事务所将可以以营利型代表处的形式在中国提供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执业)。在中国入世一年内,所有地域及数量方面的限制均将被取消,这就意味着境外律师所可在中国任何地方开设不止一间代表处。
境外律师所将可在中国就国际规约及惯例、该律师所被注册执业的其他WTO成员之法律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虽然境外律师所仍不能聘用执业中国公民从事中国法律执业,但它们可以与执业中国法律事务的中国律师所以合同的形式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上面就是大家最为关心的WTO对律师这一行业的市场准入方面的影响。除了将取消对境外律师所在华开办代表处的地域及数量限制之外,总的来说,境外律师所在华执业的现存模式并不会发生很大的改变。这也和现有WTO成员对律师业的管制是一样的,比如在美国及日本,未取得当地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也不能介入当地法律服务。
但是,从WTO对中国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总体影响来看,笔者认为其对中国律师业的影响将远远超出“境外律师所的市场准入”这一方面。由于WTO规则对政府管理透明度、对法治原则、对反歧视及程序公正的追求,整个中国政府(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系统在内的国家系统)的运作模式将在WTO规则的要求之下走向开放、透明和规则化。以规则的制定及实施为最大福祉的律师业,必将因中国入世,而产生巨大的变革。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国律师,笔者没有理由不对这一即将发生的变革感到兴奋和乐观。
作者简介:中国执业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前执业于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公司融资、证券、国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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