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1) 民办学校校长=企业家+教育家 |
更新时间:2001/11/6 15:08:28 来源: 作者:aaa7 阅读263次 |
民办学校校长=企业家+教育家 陈敬民,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电脑尚未普及应用的时候,看准时机,凭借举办电脑培训和经营IT产品,迅速成为“先富起来的”那一部分人。1996年,已经拥有了足够资金实力的陈敬民,开始投资办学,在黄石市较早地创办了“启迪学校”。数年来,当初开一时风气之先的“启迪学校”历经风风雨雨,在今年秋季招生时,由于种种原因停办了。感慨之余,陈敬民不禁浩叹: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不一定能成为一个成功的民办学校校长。 经营民办教育与经验商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商业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所谓“惟利是图”,就一语道破了商人们经商的动机。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私人企业及个人捐赠用于民办学校建设的资金,不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税源。这就为私营企业依法规逃避税收提供了一个既合情合理合法,又利国利民利己的渠道。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商人或者企业家半教育,说得高调一点是“为国家教育事业做贡献”,但他们更现实的目的,则是为了转移资金和保证资金保值并增值。 但是,如果完全以办企业的那一套管理方法来经营学校的话,成功的几率恐怕就要打几分折扣了。据陈敬民介绍,当年他接手了几所从黄石市一家企业剥离的学校,担任“总校长”职务,在学校的管理上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比如规定在校园内一律不准抽烟,老师要“挂牌上岗”等等。且不说这些制度合理先进与否,至少它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遭到了学校教职工的反对,也最终导致了改革的失败。 与企业不同,学校用来创造价值的产品是无形的精神产品,“加工”的对象是学生,是具有思考能力和主动性的“人”。学校的企业化运作更多地应该体现在资金管理和决策过程中,而在育人方式和教学方法上,还是要遵循教育自身特有的规律,不按规律办事,得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因而,作为经营教育的“企业家”,还应该是一个深谙教育规律的“教育家”。 如上所言,民办学校的校长或者说是经营者,应该具备两个方面的素质:既要有企业家精明的商业眼光和务实的投资策略,也要有教育家在教书育人思想上的独到心得。两者具备,由其苦心经营的民办学校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教育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抢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甘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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