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的尊严 ——从裁定书上的批示看法治现状 |
更新时间:2001/11/7 21:45:35 来源: 作者:aaa7 阅读301次 |
国徽的尊严 ——从裁定书上的批示看法治现状 在黄石市公检法“三长”下访接待日,记者遇到了一位“老上访户”。这位名叫戴国富的大冶农民是一起过失伤害案的受害人,1998年经大冶市、黄石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伤害人赔偿他2.4万余元。但由于种种原因,时至今日,只执行了4千多元。戴国富现在身负残疾(左眼重伤,伤残程度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其困难,因此数年来层层上访。据他本人讲,四年期间先后上访了724次。 早在1998年12月15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作出了终审裁决。记者看到,经过几年上访,戴国富手中的那份终审裁定书首页的页眉上,写满了几位领导的批示。批示要求大冶市人民法院,接待四处上访的戴国富,并采取有力措施,将案件执行到位。领导们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苦心令人感动,所批示内容的出发点也确实是为群众着想,但是,这种直接在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定书上批字指示的做法却有待商榷。 至少在形式上,这是对发司法裁判权的不尊重,或者说是藐视。人民法院依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司法裁判权,这是国家赋予给人民法院的政治权力,任何人不得滥用和干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公章上,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而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作为人民公务员,无论是信访部门,还是民政部门,在盖有国徽——国家权力的象征——的裁定书上签下处理意见时,说轻一点是藐视国家裁判权,说重点是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即使这种干预是无意的或善意的。所以记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应提倡的。 从更深的层面上讲,这种看似公正合理的做法,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使然。一些人认为,案子是人判的,当然也可以在上面作批示,发指令。但是,他们没有想过,判决书或裁字书上盖的是国徽,站在人民法官背后的是国家。 现在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治”的落后观念要逐步根除,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代表人类文明进步发展方向的“法治”理念。虽然现在离“法治”的理想状态还有一段距离,但缩短并消除这段距离的办法不应是干预司法,而是给司法以充分的自由空间。“法治”理念的沦丧和“人治”观念的泛滥,将导致的社会恶果,必然是历史的倒退和“最后的腐败”——司法腐败。 回到实际问题中来。对待上访的群众,有关部门除要做好接待工作之外,更重要的是各尽所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于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事情,应当指导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按照法定的程序解决。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可以通过公文行文的方式,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而在盖有国徽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上滥加批示的做法,不仅有亵渎国徽尊严之嫌,而且还要冒着妨碍司法公正的危险,并可能导致司法腐败,实在是解决问题所不足取的下下之策。 ------------------- 作者:甘勇 地址:湖北黄石市黄石大道1145号黄石日报社 邮编:43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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