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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公告管理规定》的法律疑问
更新时间:2001/11/10 21:09:46  来源:  作者:劳动者  阅读334
    这算是第三个,前面有两个。
可见,这个是“专门针对电子公告”的。
还有没有具体,也和上两个规定比,没新内容。
依然没有界定:
1.“内容”上违反上述禁止性的条款上不具体。
2.认定机关是应当是公安部门,然后在线管理论坛,版主负有何责任,版主载量的法律依据何在?是不版主让上的帖,如果有问题,与作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版主不让上,用户可否拿着帖子找公安部门鉴定呢?
3.处罚并非有在治安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情节分别,按一般的理解,对责任者是治安处罚。不存在刑法处罚的情节吗?
4.严格的执行的规定的话,那么所有的个人论坛都是非法的(依法注册的除外),以这种注册方式的话,成本很高,使个人论坛必将死亡。如果不注册,登记,那么如果存在的话,就是非法存在,非法存在的多了,又造成了“有法不依”!
5.商业网站免费提供的空间。其用户对使用空间所放的内容,法律责任应由个人承担。这样个人在网站上建的论坛或聊天室等电子公告,是否要依法独立承担?
6.聊天室的私聊是隐私权吗?网站应给保护吗?
7.如有被认定为非法的帖子,那么,转帖者是否负连带责任?
8.向公众开放论坛管理员,对非法帖子立即删除,可以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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