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该谁胜诉 宋勇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给付所欠的石料款31000元,乙反诉称,石料款已付清,且多付了9000元,要求甲退还,并向法庭提交了四张撕碎后重新粘贴的付款依据。 1999年6月,甲与乙约定,由甲卖给乙石料,单价为碎石38元/立方米,瓜米石40元/立方米,并由甲送到乙承包的工地。此工地某公司承建。截止2000年5月13日,乙共收甲碎石1372.2立方米,瓜米石209立方米,石料总计价款为61000元。乙系某公司项目经理。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但双方当事人对下述事实陈述不一,且各持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乙称,上述货款已付清,且多付了9000元,并向法庭举示了甲出具给乙总金额为70000元的收条一张、借(领)款单一张和借条两张,分别为,1999年12月16日收条一张,内容为:“收条。今收到乙工地现金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借款人:甲。99年12月16日”;2000年2月1日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工地乙碎石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甲。2000年2月1日”;2000年2月19日某公司借(领)款单一张,该借(领)款单载明借(领)款原因或用途为乙工地,金额为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借款人:甲;2000年4月17日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乙工地碎石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正。借款人:甲。2000年4月17日”。上述书证均系撕碎后重新粘贴。乙称,上述书证被撕碎的原因,是因为甲在其家对帐时发生争执,甲生气将上述书证撕碎。同时提供了丙、丁的证言,证实2000年2月1日乙付了款给甲,但数额多少不清楚。 甲称,上述货款乙只给付了30000元,尚欠31000元。乙只给付了1999年12月16日收条载明的15000元和2000年4月17日借条载明的15000元,未给付2000年2月1日借条上的20000元和2000年2月19日某公司借(领)款单上的20000元。2000年2月1日那天,她到乙工地办公室领款,先用上述某公司借(领)款单填写了金额为20000元的借(领)款单,但乙说,你不是某公司的人,不能用某公司的借(领)款单领款,故将该借(领)款单撕碎后扔在其办公室,后用印有某公司字样的信纸,重新写了2000万元的借条,但还是没领到款,故又将该借条也撕了。乙出示的2000年2月19日的某公司借(领)款单,就是2000年2月1日的那张借(领)款单,“2月19日”的“9”字是乙事后加上去的。同时提供了戊和己的证言。戊证实了2000年2月1日甲打条领款的陈述,己亦证实了2000年2月1日甲打条领款的陈述,并证实甲那天没领到款。 本案谁胜诉,请各位朋友充分发表意见并来信。我的地址:SY1232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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