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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最要“改”的是什么
更新时间:2001/11/14 16:47:28  来源:  作者:黎城苏铁  阅读682
    《检察日报》“法治评论”版近期刊载了王琳君有关司法改革的文章,读后颇受启发。
  近年来,司法改革是司法机关及理论界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笔者认为,我们不但要侧重于司法机关内部机制的改革、运行,同时,也要着眼于外部环境的关注和“改良”,两者均不能偏废。法院、检察院的职责,其实在宪法等法律中早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当前的许多状况很不容乐观,甚至连最起码的司法保障都谈不上。仓促行文,意在于此。
  敬请《法治评论》诸位及王琳和大家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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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司法改革已进入一个新的关口,加入世贸后,司法机关将面临更新的挑战。面对漫长而又艰巨的法治之路,我们需要的是司法人员的忠于职守,需要的是司法效率的日益提高、需要的是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和检察官,而不是这种不伦不类的“身份不明者”。而这一切,理当有对司法改革应有的尊重和支持。如斯,则司法幸甚!国家幸甚!
  
   司法改革:最要“改”的是什么?
  
   黎城苏铁
  
   如果提出这一问题,也许有人要说,这不是问题的问题。司法改革最要改的当然是审判程序、审判方式及司法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度等一系例改革。是的,一点没错。
  从法官、检察官脱下佩戴肩章、大沿帽的军警式制服,到换上有特定标志的西装出庭,我们明白无误地看到了司法应有的理性:多年以来的那种高高在上的国家权力的象征,正转化为一种平等性与亲和性,诉讼民主化的信号,已从这最基本的着装[还谈不上实质性的制度],最直接的显现出来。
  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我们欣喜地看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已经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司法从业资格的一体化终于变成现实,司法的门槛已将不再象过去那样随意地被越过。今后,司法机关需要的是“司法精英”,只要符合条件,“复转军人”当然可以进法院,但象陕西富平县闲散女郎王爱茹长驱直入进法院的现象,从制度上讲,应当永远成为历史。
  我们还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的具有惩戒意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已经颁布实施。无疑,以上种种都应算在我们期待已久的司法改革的大框架内。
  然而,笔者以为,这还远远不够。
  这样的事情每天还在发生:身着新式制服的法官和检察官整齐地一字排开,你千万别以为这是法官和检察官集会,也不要以为这是在开庭,这是一场新潮歌舞晚会:演艺界的“星”们和“腕”们正在某一个城市的露天舞台上边走边唱。原来,这些法官和检察官都是维持现场秩序的“警察”;起诉科长和民庭庭长们拎着皮包,从这一城市跑到另一城市,他们忙得不可开交、找不着北,正为市、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指标而忧心忡忡;在乡村、在田头,那些本应出庭的司法官员们正忙着为农民兄弟“结对扶贫”,他们购农药、买化肥,有的还得去养猪,忙得不亦乐乎;还得抽出法官、检察官参加常年的“城市建设督查组”、“企业债务清欠组”;还得象小学生一样地上街清扫马路以及那种种无法言传的“中心工作”。这里,我绝没作丝毫夸张。手头就有张2001年11月8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第四版的图片新闻是这样报道的:“江苏省盱眙县法院日前组织法官到水利工地,与人民群众一起参加兴修水利工程劳动,以增强法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法官、检察官,究竟怎么了?
  是的,这已不是纯正意义上的司法人员,这也不是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检察院和法院。这些法官、检察官俨然成了政府的“公务员”,甚至连公务员也算不上;法院、检察院也与其它部委办局一样,似乎理所当然地成了地方政府动辄都可调遣的两个下属行政部门。这一切都已司空见惯,然而,谁 又能说以上“工作”无关紧要吗?不,那可是很重要的“中心任务”,一点马虎不得。
  就这样,千头万绪的份外杂事,多年来就这样无休止地干扰着司法机关,在八小时之内,他们忙着许多与司法官员毫不相干的事,司法的角色被严重错位,法定职责在一些地方已庸庸碌碌、无所作为甚至失职。
  笔者以为,司法改革自从提出以来,从审判程序、审判方式改革到司法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度的改革,正不断深化,但是在司法机关内部不断推出新的改革措施的同时,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也已摆在我们面前,即司法改革到底是司法部门的自身改革,还是与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地位相当的全局性改革?笔者认为,答案无疑应是后者。本文无意在此深谈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的独立及一系例深度改革,仅对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早已赋予的司法机关的特定职能,提出应有的尽职主张和坚定的捍卫态度。因为,现实中,上述这种种干预正严重影响甚至戕害着我们的司法工作。
  术业尚有专攻,职能更是法定。宪法等法律都明明白白规定着司法机关的职责,这是司法活动得以正常运转的根本前提和保障。让司法人员“在其位,谋其政”,真正做到忠于职守,干好份内事,这完全是司法职责、道德和司法理念的最基本要求。
  诚然,笔者所言似乎已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改革,因为,这早已是法律明确规定,但类似上述种种的“拉郎配”的弊端,已是当务之急、燃眉之急。我以为,纵使我们对司法改革有再多的构想、再深的高谈阔论,如果连这最基本的都无法保证,那也多半是纸上谈兵、陷于徒劳,所谓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正是此理。因此,笔者认为,我们要改革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一系例运行机制,更有司法机关的外部保障,更准确地说,在司法改革中,更应当强调司法机关的职责意识,让其找准自己的位置,说穿了,也就是对司法机关职责的一种再强调、再重申,观念上的一种再生华、“再洗礼”。 如果长此以往,不对多年来的这种陋习除弊务尽,司法改革的最终结果,仍不免陷于徒劳乃至失败。
  “种了别人田,荒了自家地”,这是中国的一句古语。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今天,笔者呼吁:我们切不可继续容忍这所谓的“中国特色”,如果对这一司空见惯的现象,仍熟视无睹而袖手旁观,无疑是最大的失职。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必须把恪尽职守,专攻“正业”,摆在第一议事日程,必须一切从坚守司法职能和维护司法公正这一核心出发,必须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实现法律的正义铭记心中,以宪法赋予的职能为后盾,自觉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笔者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自觉维护宪法等法律给司法机关应有的定位,而不要其站错了地方。只有这样,这种种影响和干预正常司法工作的现象也才能早日消失。
  当前,司法改革已进入一个新的关口,加入世贸后,司法机关也必将面临更新的挑战。面对漫长而又艰巨的法治之路,我们需要的是司法人员的忠于职守,需要的是司法效率的日益提高、需要的是的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的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和检察官,而不是目前这种不伦不类的“身份不明者”。而这一切,理当有对司法改革应有的尊重和支持。如斯,则司法幸甚!国家幸甚!
  
   电邮:lubiaolubiao@263.net
   20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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