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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血亲迷思,还是捍卫母性天职——众眼看“借腹生子”
更新时间:2001/11/14 17:24:45  来源:天涯法网  作者:天涯法网  阅读497
    打破血亲迷思,还是捍卫母性天职——众眼看“借腹生子”

王 琳

  名词解释:

  □ “借腹生子”是****的通俗叫法,其实质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它是将一对夫妇的精子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受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的“****母亲”的子宫内,由这位“第三者”代替这对夫妻生下孩子。自从它诞生以来,有关“借腹生子”对伦理、道德、法律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冲击及其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歇。

  新闻背景:

  □ 1978年7月25日晚11时47分,在英国曼彻斯特郊外的奥德姆总医院里,一个女婴的啼哭声划破夜空,震撼了全世界,她就是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

  □ 1988年3月10日,中国第一个试管婴儿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诞生了,她的名字叫郑萌珠。中国的科研人员白手起家在这项高精技术的攻尖上只用了10年时间。

  □ 1992年底,纽约州的水牛城,一位53岁的妇女霍若尔汀打破世俗之见,为渴望孩子的儿子、儿媳作替身母亲,生下一个小宝宝,究竟这个孩子是儿子还是孙子?尽管有人对其是否合乎伦理提出疑问,但是更多的人却寄予同情或赞赏。

  □ 2000年,“借腹生子”在中国的市场化脚步似乎在加快,成都市一位女子愿"出租"子宫,开价是4万元;而重庆一位不孕的青年妇女在当地媒体登出“借腹生子”的广告,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就有300余人回应并称愿有偿“帮助”她实现为人母的愿望。“借腹生子”的公开化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议。

  □ 2000年6月22日,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了《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该草案禁止一切有关胚胎及配子在商业上的应用和交易。

  □ 2000年1月,第一胎孩子夭折后因生理疾病无法孕育婴儿的湖北姑娘柴新梅终于得到一个和自己血统有关的孩子。因为这个孩子是柴新梅夫妇的精子与卵子体外受精后长成的。“****母亲”为不孕母亲的弟媳。孩子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天伦之乐。三方相安无事,其乐融融。然而从今年8月1日起,因种种原因而无法正常生育的家庭将无法享受到与柴新梅一样的快乐。因为今年3月5日,国家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借腹生子”在立法上为我国所禁止。

  争议焦点:

  8月1日,“借腹生子”在我国全面遭禁。在看似一片波澜不惊中,****科技给伦理、道德、法律、婚恋观乃至整个社会的冲击却仍然在或明或暗处涌动。而这些不可回避的争议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并决定我们和我们子孙的未来。

  □ 打破血亲迷思?

  “借腹生子”不仅使得不孕夫妇可以享受子女之乐,更使得这些特殊的人们想要拥有一个“属于自己”血亲上的小孩的愿望得以满足。然而,这种强调想要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小孩的想法,无疑并不为当今社会占主流地位的婚恋家庭观所提倡——如果不说这是父权血亲主义,恐怕也要被归结为典型的“传宗接代”的父权思想作崇。

  而国家提倡与之相对应的解决之道,便是收养。无论在对“借腹生子”的态度如何支持或反对的国家,收养都同样被视为解决不孕的最佳选择。然而,当我们兴致勃勃地走进电影院,出来时却发现自己正为上映的“我的兄弟姐妹”而哭得双眼红肿,我们应该清醒地知道,血亲迷思已深深地扎根于社会,也深深地烙印在绝大多数父母或子女的心底,在这种社会意识下,片面要求不孕者收养的做法实在有些过于“理所当然”。政府似乎只顾及到对不孕父母“血亲”观的改造,却完全忽略了被收养人,似乎他们就只是一个待领的“工具”。若一旦收养成功,随着岁月的流逝,被收养人“血亲”观日益浓厚而执意要寻亲之时,收养人又将如何自处。

  收养,当然是一个解决不孕的可能选择,但却不应,也已经不可能是唯一选择。血亲迷思在未来的社会中会愈加淡化也好,抑或日益加强也好,都没有理由片面要求不孕妇女先行于我们来一肩扛起这个重担。在台湾的一次就****合法化的争议中,一位不孕妇女曾对反对者们这样质问道:你们亲身经历过不孕之苦吗?如果你们不能生育而又有条件能够得到自己的骨肉你还会赞同并愿意去收养吗?

  我们应该能想象出被质问者所遭遇到的尴尬,因为我们大多数人的确都不曾有过不孕的体验。然而我们还是可以同样提出质问:若“借腹生子”大行其道,恐怕福利院那些倍需家庭温暖的儿童,将不再有人愿意收养。正如前面的理由,天下父母又有谁在能够生育自己的“血肉”的条件下还退而求其次呢?

  □ 捍卫母性天职

  生育一直是女性主义者们激辩的主题,过去,在她们眼里生物性的生育能力就是女性解放的最大障碍。然而,认为人工生殖技术将带来女性解放的女性主义者毕竟却仍是少数。绝大多数女性主义者仍会对“借腹生子”介入女性受孕和生产的自然过程感到焦虑。

  “借腹生子”合法化经常面对的严厉质疑是,这一生育科技的使用将涉及到另一个女人的子宫,以及另一个小孩的出生。一些女性主义者甚至将“借腹生子”视为女人简化为子宫的极至表现。同时,透过“借腹”合同,贫穷女人更是无可救药的伦为有钱女人的生产工具。在她们看来“借腹生子”合同一旦透过国际市场的交换机制,贩卖子宫与小孩的行为将很快地被国际化。那时,“生育娼妓”将会如约到来:“借腹”者就好比妓女,医生及科学家则有如皮条客。未来也不再出现同时给予基因、又孕、又产、又养的母亲。相对应,将来基因状况优良的女性将贡献她的基因,再透过人工受精让身强体壮的女性来怀孕和生产,最后找个好脾气的女人把他抚养长大。“借腹生子”使得生育过程将如同一般商品的生产模式一样,被切割成几个破碎的片断。

  就在女性主义者这种近乎不屑的嘲讽中,我们似乎也看到了“借腹生子”在理论上足以颠覆传统四位一体的母职概念。如果放任自流,用不了多久,母亲将不是完整的、有自我主体性的个人,而是被碎裂成不同的生理器官、组织与细胞。医学界取代了母亲,成了生命的起源与创造者。不同女人的卵子、子宫就成了医生创造生命的原始材料。

  当然,也有人对此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事实上,所谓母亲被碎裂成不同的生理器官、组织与细胞,其实就是母亲身份的多元化。然而,即使没有“借腹生子”,因离婚及再婚等因素也照样会导致这一结果,如一个小孩可能有生母、继母、养母、干妈等,而这种多元化的母职却已为人们所接受。因此,真正的关键在于这些母亲能否和小孩有良好的亲子关系,而不在于她们是不是生产了这个孩子,或者所谓的生母用什么样的方式生产了这个孩子一昧地强调纯粹、单一的母亲身份,无疑又将陷入那个重视母子连带的血亲泥沼。

  □ 当“借腹”成为一纸契约

  当“借腹”成为一纸契约,法律的介入就不仅仅是不可避免。然而“借腹生子”给法律所带来的难题并不比伦理上母性天职的破裂更易于为我们所接受。

  1987年,在美国著名的Baby M案例中,新泽西州的高等法院法官Harvery R.Sorkow宣称,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保障的生育自由,包括多种生育方法的使用,当然也包括“借腹生子”在内。判决指出:“如果人有交合的生育权,那么就非交合的生育权……如果生育是被保障的,那么生育的诸多方式也是被保障的。……本法院认为,那些被保障的方式包括“借腹生子”的使用。事实上,如果我们同意Sorkow将生育视为基本人权,那么我们没有理由限制什么样的婚姻状态、性取向、年龄等的人才可以“借腹生子”。然而“借腹生子”中的法律问题却并非一个具体的安全这么简单。法律的介入,至少在当事人的特定资格、实施“借腹生子”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经过许可、委托夫妻自何时起方可成为胎儿法律上的父母以及如何进一步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予以限制等等方面都应做出具体的可操作规程。而这其中,几乎每一个问题都足以让法学专家们抓破脑壳。对此本文并不打算一一探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借腹生子”将婴儿视为商品,不但物化人性、也贬低人性价值。一是“出租子宫”的女性难免会因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等条件而在这一特殊市场中,将有不同的价格。法律若对这种差别价格予以保护先还得面对公序良俗的质问,“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条古老的原则仍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二是若代理母亲产下先天性残疾的新生婴儿,买方必不肯接受。这种“合同”将如何继续履行便是一道无法解决的考题,即便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于“借腹生子”及其类似的合同在法律上能否被强制执行大都持保留态度。就法律效果而言,美国新泽西州即主张不予强制执行,但也不予处罚。据此,如果“出借人”拿不到约定的酬金,公权力也不会介入;相应地,如果她不交付婴儿,公权力也不会强制她交付。

  □ 另类的声音

  正如我们一般认为的那样,选择了同性恋,也就意味着选择了放弃生育。因而,在“同志”们的眼里,“借腹生子”只是他们藉以鄙视婚姻制度的又一利器。多么清楚啊,婚姻——性——生育三位一体的古老传统,以及新兴的“借腹生子”技术,原来都只是为了挽救那早已奄奄一息的异性恋婚姻制度!

  然而我们却不能以同性恋者来类比于终身不嫁的“单身贵族”们,不嫁又想要小孩有时未必就是一对矛盾,然而想要承担母职的“单身贵族”欲籍“借腹生子”来实现她们的愿望同样为社会所不容。母职只存在于绝大多数遵守三从四德的“良家妇女”或至少能够遵循“一夫一妻”基本家庭结构的妇女身上,对于单身不婚者,即使她们有强烈的为人母的动机与需求,在当前的主流家庭意识下,她们仍然将被彻底地阻绝在那个始终被歌颂为自然的或伟大的母性光怀之外。一般而言,我们认为只有在一父一母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而正是“单身贵族”们与婚姻制度持续斗争的紧张关系,会使得禁止她们使用“借腹生子”成为逻辑上的必然。

  □ 结 语

  毫无疑问,“借腹生子”绝非一道简单的是非题,因为不论是禁止或全面开放“借腹生子”,都无法真正解决社会中错综复杂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借腹生子”的全面禁止,只是过渡时期的应急之策,而非一劳永逸。从决策过程看,尽管卫生部声称该《办法》的起草历时八年,就一国而言,却仍失于草率。

  对于同类法规的起草,欧美各国都将之视为国家重大决策来加以讨论、研究和决策。不论是开放或禁止借腹生子,都是交由一个集合了医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护理学家、伦理学家等不同专长的专业人士共同组成的国家级委员会,再由该委员会发表研究结论,作出政策建议。例如,英国在健康与社会安全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下设有人工受孕与胚胎学研究委员会,澳大利亚则于1988年设立了国家生殖伦理委员会(The National Bioethics Consultative Committee),德国则由法务部及科技部共同组成委员会来研究借腹生子政策。

  最后,借用著名法学家Laurence Tribe的一段话来结束本文:“在科技迫使我们重新定义亲子关系之时,法律人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避免科技斲伤人性的尊严,并避免科技将免征生命与延续的生育,贬低为一纸契约与一种技术。”诚如斯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7: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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