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想说爱你不容易
—写在“12.4”首届法治宣传日到来之际 法律本来是神圣的,这是大家不可否认的,但是本人历经几年的“司法实践”,看到法律已被“司法者”当作面团搓掐的不成样子,产生了疑问:“法律你还神圣吗?”
事件的产生是残酷的,但事件的本身并不复杂,就这简单的案件,在这四年的申诉中,我给上至中央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下至自治区、地方的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上书上百封,但令人痛心的是没有见到一封回复的信。让人怎么相信“件件有答复”的诺言?四年来,信访还是上访,都无法达到对话。等于白忙。
历时四年,现在到了“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地步,老汉一头雾水,“不急不行急也不行”,算是让我体验到了“油锅里的蚂蚁”是什么样子。老汉发自肺府的呐喊—“法律你还神圣吗?”
事实不为依据,法律不为准绳
1998年1月24日,我那年仅24岁的女儿惨死在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罪犯崔学坤的手中。
1月25日,市卫生局当即出据“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孕妇死亡”的处罚决定通知书,25日下午卫生局人员告知说,此案已移交市公安局。
经百 般努力,及《检察日报》曝光,此案于1999年3月下旬开始进入法律程序。
1999年9月10日,下达一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一月间,被告人崔学坤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及《节育手术合格证》的情况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学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多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学犯非法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判决在市某副书记的干扰下,避重就轻地对因被告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故意,及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护理规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这一事分制只字不提。
但这一事实的存在是无法回避的,就其判决书也露出马脚“在其诊所为刘俊平(死者)等多人做计划生育手术。”
死人有做计划生育的必要吗?这使我想起公诉人因提到被害人死亡一事受到批评,第二天,当庭声辩:“我无法回避死亡这两个字,因被害人死亡是事实……”
2000年1月27日,中院下达了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学坤有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个人诊所在开业时,也曾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工商部门又为其换发营执照,对崔学坤不能完全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看待;其行为不符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要件,构不成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崔学坤的行为以犯罪论不当。……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河市人民法院1999年9月10日(1999)临刑初字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定罪、量刑和附代民事部分。……
二、被告人崔学坤无罪。
这是一份亵渎玷污法律的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写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那么原审认定的事实是什么呢?
即“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到一九九八年间。”被告人崔学坤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并在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及《及节育手术合格证的情况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学坤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多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既然二审认定一审认定的是事实,为何又以“不能完全等同于”这样的是是而非的词语来推反一审已认定的事实,明白人都能看的出这不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当问中院为何要枉法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时,审判长说:“此判决是中院请示高院,经高院答复下达的判决,我们是照原文抄写上去的,连标点符号都没有改动。”
“惩善扬恶”天理何容
由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违法犯罪,受到“司法者”的保护,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造成我市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接二连三的发生。
1998年秋,狼山镇非法行医者杨某造成妇女李某死亡……杨某被起诉……
1999年9月,临河市城区非法行医者王某造成妇女解某死亡,……王某被起诉……
1999年11月,临河城郊非法行医者孔某、邹某,造成青年张某死亡……孔某、邹某被起诉……
因非法行医的罪犯崔学坤受到“法律”的保护,直到现在以上非法行医者均未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人都有活人的权利,生命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这些血就这么白白的流去,是“法律”还是不公正司法的“司法者”在放纵犯罪,使其不受到惩罚?
法律在保护谁?
法官的根本使命就在于护法。法官应当成为法律的守护者,守护神。然而,当这样一个非法行医达十年之久,已被主管部门多次取缔,都无法制止。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放任非法行医行为的实施。在发生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以后,仍有侍无恐,强行开业一年有余,对抗法律,蔑视法律的罪犯。法官们,装聋作哑的有之,出卖良心的有之。这些执法者无视法律的平等,使作恶者得到保护,使受害者得到打击摧残,这不仅仅是破坏了法律的尊严,而是让人怀疑,社会的正义还存在吗?
请看我四年来为讨公道的时间表,那里记载了我的血和泪,但同样也记载了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我们的法律没有最后的绝望,没有寻求法外途径,没有挺而走险。
我多么企盼有那么一天普天之下心同理同的法律,还我一个公道。
内蒙古临河市 刘瑞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地址:内蒙古临河市解放街209号
电话:(0478)8216427
后附 ( 为讨公道,历时四年的时间表)
为讨公道,历时四年的时间表:
1998年1月24日
我那年仅24岁的女儿刘俊平为做人流手术,惨死在非法行医的罪犯崔学坤的病床上。
1998年1月25日
市卫生局来人处理此案,并下达“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致孕妇死亡”的处罚决定通知书。
1998年1月25日下午2点多钟
第四批公安人员到现场处理此事。卫生局人员讲此案已移交公安局。
1998年8月6日
因看不到公安机关对崔有任何行动,送出了第一封控告书。
1998年10月12日
交市公安局一封追问信。
1998年10月21日
送市检查院一封“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申请。
1998年10月26日
因公安 局长答复不管,向上级各有关部寄出题为:“为了国法的尊严我呼吁……”的控告书。
1998年12月6日
向各有关部门寄出“无证行医致死人命的庸医崔学坤为何至今仍逍遥法外”的控告书。
1999年1月19日
上书临河市人大“律师意见书”
1999年2月4日
上书临河市人民检察院。
1999年3月1日
上书临河市检察院“要求纠正临河市公安局不公正司法” 的控告信。
1999年3月8日
网上发出“谁来清扫拦路虎”的呼吁书。
1999年3月19日
《检察日报》记者来访。
1999年3月25日
收到市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通知书》
1999年3月31日
《 检察日报 》以题《行医无照庸医治死新嫁娘 法网有洞罪魁逍遥何时了》对事件做了报道。
1999年9月10日
下达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崔学坤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1年2月3日
经拒理力争,才要出中院2000年1月27日的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崔学坤有副主任医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个人诊所在开业时,也曾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工商部门又为其换发过营业执照,对崔学坤不能完全等同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看待,其行为不符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要件,构不成犯罪……判决如下:一、……二、被告人崔学坤无罪。……”
2000年2月4日 (除夕夜到京城)
刺骨的风冰凉的心, 六眼相对两世人,
凄惨垂泪除夕夜, 怒火燃胸盼天明。
2000年2月5日(初一)
12点身着今日说法,维护国法,伸张正义,打击非法行医铲除司法腐败,……叩拜在中央电视台门前,请“焦青天”为民伸冤。
2000年2月6日
全国人大新华社等处
2000年2月7日……
2000年2月8日
中国人大想找到陈兴良教授。
2000年2月9日
《检查日报社》某部门领导看了二审判决书,拍案而起。
2000年2月12日
请求巴盟检察分院提起抗义。
2000年2月22日
请求内蒙检察院提起抗诉。
2000年2月23日
请求巴盟中院再审。
2000年3月28日
接到巴盟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
2000年4月3日
向内蒙高院、内蒙检察院送交申诉书。
从临河市到呼市,询问结果,约半月一次,后改为一个月一次。
2000年6月7日
内检院检察长接待一次申诉。
2000年6月26日
(正义网一则消息)北京见到最高检察院某副检察长被接待并听取了申诉。
2000年8月1日
内蒙检察院告知:“你的申诉,报请最高检察院有关部门。”
2000年—2001年
最高检察院接待处、全国人大接待处。又开始增加了一个临河市到北京,北京到呼市的往返,一月一次,慢慢地改为二个月一次,得到的是耐心地等吧。
2001年6月25日
北京,又见到最高检察院某副检察长,反映情况,交给有关部门人员处理,答复却是最高检察院没有见到内蒙检察院的请示报告。
2001年6月27日
内蒙检察院某副院检察长接待日,当即安排部门电话与高检联系,无果,过几天答复说最高检察院收到了,已经开始着手处理。
2001年7月12日
北京最高检察院接待处,答复到内蒙检查院等消息。
2001年11月 日
又没有了消息。
是否被“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