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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百三教授起诉状(诉财政部案)
更新时间:2001/12/8 22:19:54  来源:  作者:谢百三  阅读1226
    谢百三教授起诉状:
  一、原告:谢百三 职务:复旦大学教授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财政部国库司2001年8月9日发的通知[财库函[2001]13号]。该通知称:对今年发行的第七期国债(20年期限),“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为现券买卖,回购交易起始日将视市场情况安排。”
  这一通知,在没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在所有国债都可以做回购交易的情况下,事实上禁止了20年期国债的回购,时间已长达4个月,事实上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
  (2)请求财政部努力学习中国共产党三大优良传统的精神,进行自我批评,向国债投资者表示歉意。
  四、事实与理由
  事实:(1)财政部于今年7月31日至8月7日在深沪证交所分销了今年第七期国债,这期国债是以面值发行(分销),期限为20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票面年利率为4.26%,财政部还通知,“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40亿元。发行结束后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从这个通知,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国债将与1993年12月13日以来几十个国债中的任何一个记帐式国债一样,是可以做现券交易与回购交易的。因此,常规情况就意味着无例外(回购交易就是以国债为抵押进行融资、借款。)。
  但2001年8月9日,财政部突然以便函形式发出一个通知[财库函[2001]13号],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经财政部研究决定,本期国债在交易所市场上市时间另行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为现券买卖,回购交易将视市场情况安排。”
  这样,在20年期国债已发售完毕,买卖双方成交结束后,卖方财政部突然反过来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此国债暂不能进行回购交易。
  从2001年8月29日该国债在深沪证交所上市以来,由于它独一无二的被暂时禁止做回购交易,成为所有记帐式国债中事实上唯一有缺陷的债券,使它的价格被严重低估,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
  理由:(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的理由
  财政部的这一通知是以便函形式下发的,而且是仅针对2001年发行的第七期国债这一特定对象发布的通知,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与命令”。不是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多具有前瞻性、指导性,而这一通知恰恰是追溯性的)。
  (2)财政部在已卖出国债后,又违反契约,单方面未经买主同意,追溯加上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属违约行为。请求履行7月31日发出要约的义务。故财政部这一通知形成的错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范围。
  (3)这一通知违反了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该条例第八条称国库券可以用作抵押。并且,这一通知一则剥夺了机构们用它做回购融资的权利;二则使普通投资者因价格下跌造成物质上的损失与精神上的痛苦。因此,财政部这一通知侵犯了投资者购买的国库券的财产权,并且也伤害了金边债券——国债的公信力与信誉。这一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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