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导读 |
更新时间:2001/12/17 22:25:26 来源: 作者:树理 阅读3507次 |
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导读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学【1】在学界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新世纪伊始,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作一简要回顾,总结经验与教训,并展望国际民事诉讼法学未来发展的方向及路径,对我们的研究工作应该是有所裨益的。 一、 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就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对外经贸活动的蓬勃发展,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工作得到了加强,【2】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亦取得了不菲的成绩。近年来出版了多部专著、教材与论文集,主要有:倪征日奥著:《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刘振江著:《国际民事诉讼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黄进主编:《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费宗祎、唐承元主编:《中国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务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黄进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金彭年著:《国际民商事程序法》,杭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程清波著:《国际破产法》,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谢石松著:《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徐宏著:《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屈广清著:《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石静遐著:《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茂著:《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彭世忠著:《国际民商事诉讼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此外,学者们还纂写了大量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论文,仅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1996年至2001年收录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索引的论文(全文索引与标题索引)就有120多篇。这些著作与论文反映了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实力和水平。 二十年来,国际民事诉讼法学自身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亦取得了一定成绩。如: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学(现与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合并为国际法学位点)硕士点、博士点在全国率先下设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最近两年,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方向)博士点亦开始下设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并有此方面的博士毕业。【3】 二、 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 当前,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涉及的主要一些课题有: (一)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名称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法”这一称谓,民事诉讼法学的学者大多使用“涉外民事诉讼法”这一概念,【4】我国有关立法亦采用这一概念,如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而国际私法学者多使用“国际民事诉讼法”这一概念,【5】但也有把两者等同的。【6】笔者认为,从某一具体国家来看,涉及了外国因素(foreign element)的民事诉讼,即为涉外民事诉讼,而从国与国之间的立场上看,涉外民事诉讼即为国际民事诉讼,同时,我们的研究范围不应局限于中国与外国当事人之间或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在中国的涉外民事诉讼,对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在外国的民事诉讼也应当展开研究,因此,国际民事诉讼这一概念涵盖力更强。 至于国际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者将其视为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法,【7】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国际私法学者则将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程序法,认为它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亦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8】近年来,有学者主张,国际民事诉讼法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认为,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规范内容、法律渊源及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来看,其既不同于国际私法,亦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而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9】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断言国际民事诉讼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尚为时过早,不过这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趋势。【10】或许我们不局限于部门法划分的樊篱,运用多学科交叉、综合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民事诉讼法,视野可能更开阔,取得的成绩可能更多一些。 (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1999年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长沙年会曾将此问题列为会议讨论的主题之一,收到的主题论文有十几篇。【11】管辖权问题的研究目前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其救济问题,学者们主张有相似之处,即主张限制专属管辖的范围,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权利,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12】等等。第二,平行诉讼(或称诉讼竞合)问题,即同一争议在不同国家法院一事两诉或多诉的问题,学者们多主张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13】第三,其他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主要有对各国管辖权发展共同趋势的探讨,【14】具体国家管辖权制度的述评,【15】等等。 (三)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主权豁免问题 主权豁免问题研究得比较早,1983年、1986年针对“湖广铁路债券案”及其他类似案件,《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几篇长文论及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问题,【16】学者们基本上主张绝对豁免理论,即无论其行为性质如何,国家以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均享有绝对的司法豁免权。此外,有两本专著专门论述这一问题,一为黄进著:《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一为龚刃韧著:《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目前关于此问题,学者们的态度比较统一,即在坚持以豁免为原则下,允许特定情况下国家及其财产不享有豁免。【17】但亦有人主张有限豁免论,【18】现在就此问题进行研究的人较八十年代已大为减少。 (四)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问题 外国人在内国进行民事诉讼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即为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问题,其研究的内容主要有: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问题,对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救助及司法援助的问题,诉讼费用担保问题,律师代理问题等。我国学者就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理论依据及法律适用问题,【19】国际司法救助中的法人主体问题,【20】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21】诉讼费用担保问题【22】等作了一些探讨,但整体而言,学界对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问题的关注不是很多。 (五) 国际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司法协助问题亦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在1988年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西安年会和1995年北京年会(暨司法协助研讨会)上,司法协助曾被确定为会议主题,并出版了论文集。【23】关于此问题,还有专著出版。【24】资料方面有几本司法协助条约与法规集出版。【25】此外,还有一本法律英语读物“International Legal Assistance”(《国际司法协助》)出版。【26】国际司法协助有广义与狭义的理解,狭义的司法协助包括司法文书的协助送达和域外证据的协助提取,广义的司法协助除此外,还包括协助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我国学者在论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时,一般采用的是狭义的理解。【27】但亦有学者采用最广意义的司法协助概念,并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纳入其中。【28】学者们就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国际司法协助的模式比较问题,【29】我国目前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0】我国加入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后域外取证的实践,【31】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32】域外送达中有关文书的概念,【33】等问题的论述,颇有新意。 (六)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关注比较多的问题之一。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对国外的实践情况有诸多介绍与述评,如亚太地区国家与欧洲国家关于外国民商事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制度,【34】美国与南非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比较,【35】等等。对于我国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立法的修改建议,学者们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36】此外,关于外国法院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学者也进行了探讨。【37】 (七) 区际民事诉讼问题 由于区际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存在着比较多的联系,因此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将区际民事诉讼的内容亦纳入其中。目前对区际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亦是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热点之一。学者们的注意力主要在两个方面:各法域之间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谐调问题,以及区际私法协助的问题。 关于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与谐调问题,学者们论述较多,【38】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提出了确定一致的专属管辖,确定被告区籍所属地区法院一般管辖,确定当事人协议管辖,一事不再理等解决办法。【39】关于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曾有几次年会涉及这一主题(1988年西安年会,1990年武汉年会,1997年上海、苏州年会),并出版了论文集。【40】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问题,是研究的核心问题,学者们曾提出了游击模式、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分别立法模式、区际协议模式、国际条约模式、国际组织模式、中心机关模式、中介机构模式、示范法模式、律师协助模式、统一法模式、司法协调模式、特派员模式、分阶段模式等十几种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建议。【41】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就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达成了安排,分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修改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的方式在大陆和香港地区实施,【42】从而结束了有关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争论,估计今后我国开展区际司法协助,都将采用此种最高人民法院与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达成安排的方式进行。此外,学者们关于中国区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问题,【43】区际法院之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件的比较问题,及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问题,【44】展开了讨论。 (八) Internet案件有关问题 Internet案件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研究的最新问题之一,重点是管辖权问题。由于网络空间的非地域化与非中心化特征,决定了传统的管辖标志在Internet案件中失去了意义,【45】而如何确定管辖权,则是审理网络案件的关键,有的学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新近判例,主张网址可以作管辖标志,【46】但亦有学者持反对意见。【47】有的学者则分析了美国有关案例中确定管辖权的实践,【48】虽然就此问题目前学者们不可能达成结论,但无疑它反映了国际民事诉讼研究人员面临新技术革命的挑战,迎难而上的理论勇气。 (九)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问题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各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问题,二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国际立法问题。关于前一问题,学者们以“法律趋同化”为理论基础,分析了当今各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发展趋势,【49】关于后一问题,学者们主要通过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公约及公约草案的研究,来分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运动。【50】通过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趋势的探讨,学者们还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51】 除上述问题外,我国学者还就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52】国际破产程序问题,【53】国际海事诉讼特别程序问题,【54】等等展开了研究。 三、当前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存在问题与缺陷 无庸置疑,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颇丰的成果,但毋需讳言的是,研究中尚存在着较明显的问题和缺陷。 (一) 未能发挥交叉学科的综合研究优势 目前对国际民事诉讼法学展开研究的有国际私法学界的人士与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人士,国际私法学界基本上以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如法律冲突理论、法律适用理论等为指导进行研究,而民事诉讼法界则基本上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如诉讼关系理论、诉权理论、既判力理论等为指导进行研究,两者之间较少开展对话与交流。而当今时代,是一个“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的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研究发展的一个总趋势,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范围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的交流日显重要,不同学科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55】交叉科学是一个非常有前途、非常广阔而又重要的科学领域”,【56】国际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国际私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交叉学科,若能发挥两个学科的综合优势,开展研究,一定能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二) 研究方法尚需改进 1. 必须加强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证研究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57】 “法学的发展至少并不为学院里的学者所专有,不是来自概念、理论的演绎或照搬;相反,法学发展的真正源泉,法律真知的真正来源,必定是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58】相对于其他的法学部门,国际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更强的学科,更应当注重实证分析。由于受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影响,我们对判例的关注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年公布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案例,尚未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对象,更不用说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案件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了。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期间(1919年)即编辑有《华洋诉讼判决录》,【59】奇怪的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尚未见到一本类似的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判例实录,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2. 必须加强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研究 “不知别国法律者,对本国法律便也一无所知。”【60】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各国国内立法、判例、条约、学说既有共同点,亦有分歧,如果研究只限于内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资料,显然会得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结果,且在有些程序中如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中,还直接涉及外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要进行比较研究。笔者曾见到过题为《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论文,全文为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的解释,无一国外相关内容的对照借鉴,这种低层次的所谓论文,连注释法学的要求都未达到。在比较研究方面,国际私法方面的学者较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学者而言,做得好一些,但很多论著仅仅停留在对外国有关情况的介绍上(比较法上的术语称之为“外国法报告”),还称不上真正的比较研究。 3. 在研究中必须加强高新科技手段的运用 由于人文学科学者知识结构的比例偏差,我国法学界人士大多为“现代科技盲”,因此很难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如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开展对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61】目前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关于国际民事诉讼问题有浩如烟海的资料,而我国学者利用得很少,这一点从各种论文、著作的引文罕有网页资料亦可看出,此外,通过E-mail,BBS参加网上有关国际民事诉讼问题的讨论,发表网上论文,建立学术网站等等工作,我国学者尚未参与。【62】任何学科的突破和飞跃,都有赖于研究方法的变革,若不能利用高新技术展开研究,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与国外研究水平的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三) 选题过于集中,许多领域形成空白 近年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选题过份集中在管辖权问题与国际区际民事协助问题上,这两个问题确实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重点问题,但很可惜的是,许多学者就同一问题进行大量的重复研究,人云亦云,缺乏创意,老问题没有谈出新见解。与此相对照的是有些领域则形成空白,无人涉足,例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问题,人事诉讼程序问题,国际民事诉讼与其他非诉程序的衔接问题,我国加入WTO后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要求问题,利用Internet进行网上国际民事诉讼问题等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题材。 (四) 学术研究中的“焦躁”倾向有待纠正 与法学界普遍存在的“焦躁”倾向一样,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亦存在着这一问题。所谓“焦躁”,是指研究者的一种杂糅着急功近利和茫然无措等综合因素的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的产生,有内、外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外在方面看,随着当代国外研究的一些成果被逐渐介绍到国内,我们的研究者看到了自己学科发展水平的差距,自然生成“技不如人”但又不能心服的矛盾心态,而且,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法学,学者们很难提出系统的诠释理论。如此被迫以先天不足的理论背境去应对纷繁复杂的实践问题,焦躁心态很容易产生。从内在方面看,新生代的研究者大多没有能够受到较严格的治学训练,因此缺乏持之以恒的精雕细镂功夫。面对新课题、大课题,大家热情奔放、慷慨陈词,其兴奋之情有余,而潜心求证不足。由于功力欠深厚但又急于快出作品,这样就不能保持平和安静的心态。其结果是著作、论文洋洋大观,但所充塞的,多为一般性的常识或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简单抄袭。【63】 四、对新世纪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展望 (一) 促进国际民事诉讼国内、国际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此外还有大量的相关司法解释,立法的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对外开放实践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应当将完善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作为其首要任务。在此方面,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起草有《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64】其中含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管辖权与司法协助),但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单行立法,或者象有的国家一样,称为《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典》,《示范法》如何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衔接,以及《示范法》中有关管辖权与司法协助部分具体规定的合理性【65】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为完善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国内立法,学者们可谓任重而道远。此外,在我国参加各种国际民事诉讼公约以及与其他国家签订司法协助的条约时,国际民事诉讼法学者也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66】 (二) 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司法工作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个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法律部门。目前,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界人士亲自参与司法实践工作的还很少,在新世纪中,相信会有大批学者走出书斋,走进法庭,担任法官、律师,而学界也会出现一大批法官型、律师型学者,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将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三) 继续展开对重点问题的研究 1. 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功能与目的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国际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与诉讼结构问题,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各国国际民事诉讼法民族化与趋同化问题,等等。缺乏理论基础支撑的学科,是没有生命力的学科,这些重大基本理论问题,应当仍然是新世纪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课题。 2. 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其中包括区际民事诉讼问题,目前的研究多限于大陆与香港特区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与司法协助问题上,对于大陆与台湾、澳门地区之间的区际民事诉讼问题研究较少;国际司法协助问题,截止到1998年10月,我国已与26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67】应当对这些条约展开分别研究,对各条约之间的谐调问题进行研究;我国国际民事诉讼具体程序制度的完善问题等等。 (四) 对国际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研究 如互联网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网上开庭诉讼问题,电子数据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问题,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引发新型国际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跨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等等。注释: 【1】请注意本文不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学的内容。 【2】有关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情况叙述,请参见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第19页以下。 【3】参见西南政法大学彭世忠博士论文:《国际民商事诉讼法研究》,收录于西南政法大学编辑监制:“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数据库(1949-1999)光盘”,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徐卉博士论文精要:《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5页以下。 【4】参见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3页。 【5】参见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注释1。 【6】参见姚壮主编:《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78页。 【7】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23页。 【8】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9】参见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5期,第38页以下。 【10】在国外,国际民事诉讼法学已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学科,涌现了大量以此为主题的著作,见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要概论》一书后列参考书目,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页以下。此外如美国律师协会下设有专门的国际诉讼委员会(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Committee of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专门开展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每年在《国际律师》(International Lawyer)杂志夏季号上发布名为《国际诉讼》(International Litigation)的综述,回顾一年来国际民事诉讼有关立法、司法、条约实践与理论发展。 【11】数据来源:1999年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长沙年会论文目录。 【12】参见韩德培主编:《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页以下;李守芹:《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载《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1期,第39页以下;蔡彦敏:《论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第121页以下;王国征:《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协议管辖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5期,第64页以下;郭树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救济——以中国实践为例》,载《法学》2000年第7期,第35页以下;盛勇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协调》,载《人民司法》1993年第9期,第31页以下;黄松有:《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第18页以下;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第114页以下。 【13】参见李刚:《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第26页以下;徐卉:《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研究》,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论诉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0页以下;张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问题探讨》,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第132页以下;李守芹:《试述“国际二重起诉”问题的产生及其解决》,载《山东法学》1995年第3期,第37页以下;郭树理:《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附论区际平行诉讼》,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573页以下。 【14】赖紫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第88页以下。 【15】李新天:《韩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评价》,载韩德培等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1页以下;刘仁山:《加拿大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自由裁量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1999年长沙年会交流论文;樊茂勇、杨采霞:《美国国际私法管辖权中的法经济学问题》,载《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第43页以下。 【16】倪征日奥 :《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陈体强:《国家主权豁免与国际法》,同载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卷),中国对外翻译公司出版社1983年版,第3页以下;第31页以下。李泽锐:《国家豁免问题的回顾与前瞻》;黄进:《论限制国家豁免理论》;李浩培:《论国家管辖豁免》,同载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年卷),中国对外翻译公司出版社1986年版,第249页以下;第278页以下;第301页以下。 【17】参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 【18】参见潘梅:《国家有限豁免趋势浅议》,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7年第4期,第94页以下;林欣、李琼英:《国际私法理论诸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以下。 【19】参见鲁彬:《论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载《法制与经济》1997年第5期,第39页以下。 【20】参见唐新鼓:《国际司法救助中的法人主体》,载韩德培等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5页以下。 【21】参见林欣、李琼英:《国际私法理论诸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以下。 【22】参见李玉泉主编:《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以下。 【23】司法部司法协助局、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合编:《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司法协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4】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5】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译:《国际司法协助条约集》,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译:《国际司法协助法规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外交部条法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协助条约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6】皓明编:《国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Legal Assistance),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7】参见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69页以下。 【28】梁淑英:《中国对外司法协助(下)》,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6期,第69页以下。 【29】王志文:《论国际与区际民事司法协助》,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第56页以下。 【30】董丽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实践中的问题》,载《法制日报》1999年3月18日第7版。 【31】段东辉:《论我国民商事域外取证的立法和实践》,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第103页以下。 【32】徐宏:《简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载黄进等编:《当代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1997年版,第365页以下。 【33】谢文:《论域外送达中有关文书的概念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第6期,第60页以下。 【34】李双元主编:《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4页以下;李薇薇:《论《布鲁塞尔公约》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中国司法》2000年第5期,第58页以下。 【35】洪永红:《南非和美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比较》,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107页以下。 【36】张秋惠:《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黄进等编:《当代国际私法问题》,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2页以下。 【37】杨栋:《外国法院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第39页以下。 【38】参见董立坤:《论涉及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民商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8年第2期,第112页以下;詹礼愿:《涉港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初探》,载《广东法学》1997年第5期,第5页以下;张卿:《论大陆和香港地区法院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之解决》,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5期,第93页以下;白红平、王占明:《大陆与香港地区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与协调问题探析》,载韩德培等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创刊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0页以下;马琳:《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第81页以下。 【39】参见沈涓:《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以下。 【40】司法部司法协助局、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合编:《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黄进、黄风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1】参见徐晰:《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方案选择》,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期,第38页以下。 【42】参见邵文虹、高沙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6期,第11页以下;董立坤:《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及其特点:兼析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的有关《安排》》,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1期,第45页以下。 【43】沈涓:《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载韩德培等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以下。 【44】程卫东:《区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件之比较》,载韩德培等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以下;陈力:《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现状与前瞻》,载《复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5期,第125页以下。 【45】 薛红:《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冲突》,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7月1日第7版。 【46】参见王德全:《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30页以下。 【47】肖永平、郭明磊:《网址的法律地位探析》,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第25页以下。 【48】参见刘满达:《网络商务案件管辖权的实证论析》,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8页以下。 【49】参见李双元主编:《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2页以下。 【50】参见赵健等:《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运动评述》,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第75页以下。 【51】参见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页以下。 【52】屈广清:《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3】程清波:《国际破产法》,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4】王国华:《海事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以下; 张晓梅:《我国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之研究》,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7期,第28页以下。 【55】参见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以下。 【56】钱学森:《交叉科学:理论与研究展望》,载《光明日报》1985年5月17日。 【5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语,转引自[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38页。 【58】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译者前言”,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59】直隶高等审判厅书记室编辑:《华洋诉讼判决录》,何勤华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重版。 【60】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61】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者制作了两张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数据库光盘,由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年出版,收录我国(包括台湾地区)自1949年至1999年发表的有关论著,检索功能强大,使用非常方便,其中收录了大量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论著,但可惜很多只有标题索引。该数据库光盘是我国学者利用新技术手段开展学术研究的典范。 【62】目前我国建设得最好的法学研究学术网站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信息网站(http: //www. chinalawinfo.com)以及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民商法网站(http://www.civillaw.com.cn),但这些网站中亦鲜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研究资料与信息。 【63】参见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以下。 【64】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5】参见肖永平:《冲突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8页以下。 【66】参见韩德培等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上关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公约草案起草讨论情况介绍。 【67】资料来源:韩德培等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年刊》(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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