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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Internet开展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更新时间:2002/1/3 18:37:42  来源:  作者:树理  阅读797
    利用Internet开展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树理­

关于信息时代下高科技对法律领域的影响,学者们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对法学研究者而言,高科技带给我们最大的益处恐怕是Internet上丰富的法律信息及资源,时下每一研究人员在从事其领域的工作时总会在网上搜寻资料,尽管Internet是一个非常好的研究辅助工具及信息来源中心,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信息及资源,都能从Internet中获取。本文将探讨利用Internet开展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有关问题,首先分析的是几个比较好的法律网站,然后指出利用Internet进行研究应当注意的一些事项。

美国国际经济法学者肯尼斯·阿伯特曾指出,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有五层,它们是(1)超国家法(supranational law)(例如欧盟法);(2)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条约与习惯);(3)跨国家法(transnational law),指国际组织之有关决议,国际法院及仲裁机构之裁决等;(4)国内法中的涉外经济法;(5)国际经贸惯例。[①]这是国外学者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我国学者亦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等。[②]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学者,其研究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其他传统法学部门(如民法、刑法)而言,将宽泛和复杂得多。而Internet正好是一个不同渠道、不同效力、内容庞杂的信息的提供者,也就是在这一层意义上,通过Internet开展国际经济法研究,在材料的占有方面,有着较明显的优势。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才刚刚接触互联网,而当时Internet上的国际经济法方面的资料还很少,即使在Internet技术最发达的美国,人们能使用的互联网信息也不过是由Lexis、Westlaw两家著名的法律出版商在Internet上的电子出版物,当时亦有一些政府机构及国际组织在其网站上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判决书及国际协定等有关信息,但当时的Internet所能提供的信息交换方式仅仅有电子邮件(e-mail),电子公告牌(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能提供的信息量不大,往往是文件的摘要而非全文。因此,当时大多数学者很少完全依据Internet信息来进行研究,使用的还是传统的纸质媒介资料信息。随着网页技术(Web)成为Internet的主要信息提供方式,一些新的网站开始提供全文信息,例如“加拿大政府网站”,该网站自1995年建立,所有与加拿大有关之法律信息均可在其网站找到。[③]此外,各种教育机构(如大学)、国际组织(政府间与非政府间),政府机构、学术基金会、研究机构甚至个人等纷纷上网,开始提供大量的国际经济法信息资料。根据2000年1月份美国的一份研究报告,Internet上已有一亿多张网页。[④]随着Internet上信息数量的飞速增长,Internet对国际经济法本身及其研究的影响越来越大,事实上,已有学者就Internet对国际公法,国家主权,国际民事商管辖权,国际商事仲裁等等的影响做出过研究,[⑤]例如,Internet如何影响国际法的产生(在国际条约的谈判过程中),Internet如何动摇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Internet如何促进了个人与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国际经贸争端如何通过网上仲裁方式加以解决等等。网页技术使我们非常容易地获取有关国际法律资料特别是有关国际条约和协议的信息。同时对国内法律资料Internet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方便的搜索工具。

目前很多国家都开始在Internet公布其基本的法律文件,通常情况下,在新的法律文件通过后数天内,就能在网上找到与其相关的信息。很多国际组织与机构的绝大部分文件与信息亦通过Internet加以公布,人们可通过电子邮件或是直接访问其网站的方式获取这些资料,如果某一国际组织的某一文件在其网站上无法搜寻到,我们可以向其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电子邮件询问,一般情况下,很快就能得到答复。有了Internet这一快捷、方便的信息平台后,有些国际组织甚至开始停止用纸质文献公布其资料。

有些国家的官方网站上相关的法律信息非常全面,从法律法规到法院判例,应有尽有。这方面做得较好的网站比如“澳大利亚法律信息协会”(AustLII),[⑥]该网站向全世界所有Internet用户免费提供澳大利亚联邦及各成员州的法律信息,该网站的宗旨在于扩展信息渠道以提高法律的透明度。AustLII自我宣称目前是Internet上最大的法律信息网站,其拥有一百一十多万份法律资料,既提供纯粹的法律文件(立法、条约、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亦提供相关的资料(例如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等等)。澳大利亚显然并不是在Internet提供其法律信息的唯一的国家,其他国家象美国、英国、德国、南非等等均建立有各自的官方的法律信息网站。[⑦]

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与一些民间组织合作,开展Internet网上法律信息的合作项目。最成功的一个例子如美国的“全球信息网”(GLIN),[⑧]该网站由美国国会图书馆与其他一些组织合作组建,为一非营利性的资料中心,其收集有来自美洲、非洲、亚洲及欧洲各国的法律资料,并有法学家对这些法律的评价的摘要,GLIN的成员用户则可获得这些评论的全文。

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亦主办有“中国法律信息网”,[⑨]该网站为中国目前最成功的法律信息网站,其不仅提供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法院判例,还建立了一个法学研究的平台,每天均有最新的法学论文公布。其他的网站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民商法网站”,[⑩]中国际私法学会主办的“中国国际私法网站”[11]等等。

国际组织,无论是政府间的还是非政府间的,均开始将Internet作为其主要的信息发布途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例,现在所有关于WTO的信息都可在其网站上找到。[12]在WTO的前身GATT时代里,相关信息的公布方式是,GATT指定一些分布于全世界各地的图书信息中心(如大学图书馆)作为其资料保存中心。这些中心必须付费才能获得相关信息的微缩胶片。而在WTO时代,通过Internet,其相关信息的获取则方便多了。微缩胶片自1995年后便不再作为WTO的信息发布媒介,WTO网站支持DDF数据系统软件,通过该软件,同一WTO的文件可以在Internet上供成千上万的网络用户同时使用,这显然是从前GATT资料保存中心手工出借微缩胶片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世界各国普通民众均可分享WTO信息,因此分地区保存资料的作法亦无必要了。自2000年冬季以后,WTO网站又采用了DOL数据系统软件,该软件提供了50种检索方式,例如:条约名称、文件编号、关键词、日期、内容分类等等,而DDF软件仅仅提供文件编号及题目检索功能,总之,WTO所宣示的透明度原则通过Internet这一信息工具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Internet 亦为促进各国际组织之间,及国际组织与学术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作出了贡献。最好的例子是“国际法学家网站”,[13]该网站支持多国语言文字,提供非常丰富的国际贸易法律信息。该网站的合作者有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WTO国际贸易中心,法国南希大学法律中心,以及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该网站除提供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多文字文本外,还有其成员国批准,保留等相关的信息。另外一个例子是“商事法网站”,[14]其收录了广泛的国际贸易与商事资料,该网站的合作成员有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院,图姆索大学法学院,国际商法学会,和平大学法学院及澳大利亚法律信息协会(AustLII)。与当代国际经济法密切相关的领域之一国际环境法在Internet亦有相关的网站,“生态法网”[15]就是这样一个网站,其合作成员有世界环境保护协会,联合国环境发展署(UNEP)以及荷兰政府。该网站收录有大量的国际经济法文件与信息,例如多边条约,国内立法,欧盟法律法规,国际“软法”(Soft Law)以及相关的文件、政策、法院判决等等。

通过上述这些网站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借助Internet这一工具,国际组织与其他的机构开展合作,可以向国际社会提供国际经济法方面最有效、最迅捷的的资讯。尽管这些项目并非完美,其提供的资讯亦非可以完全满足我们的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确向研究者们提供了广泛有效的研究资料。

许多非政府国际组织都开始积极利用Internet来开展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关于其行动的信息;展示其文件资料与出版物;号召其组织成员采取行动等等。在一篇关于国际法与高科技技术关系的论文中,两位美国学者指出,[16]高科技使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功能发生了两个根本性转变:第一,成为信息提供者;第二,成为其成员的号召者。Internet使很多的非政府国际组织能向比从前多得多的公众传播其观点。人权组织、社会互助机构、环境组织等尤其善于利用Internet。最近WTO关于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的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各国政府以及各种民间机构都在Internet表述其观点,公众亦热切关注谈判的进程,可以说信息是影响谈判过程及结果的关键性因素。

除直接的法律信息外,间接信息和法学家们对有关法律的评论,法律起草文件,法律新闻等等在Internet上亦十分丰富。例如法经济学百科全书,[17]国际公法百科全书,[18]法学家名录,[19]等等资料都可在网上找到,电子法学刊物亦成为研究者们的有利工具,例如“比较法电子期刊”,[20]与“信息、法律、科技期刊”,[21]都登载有大量的国际经济法论文。但亦应学指出的是,尽管Internet上法学论著的数量已非常多,但尚未有人完全脱离传统的文献而全部依赖网上文献进行研究,这一点从学者们论著的引文及参考资料中可以看出。

Internet上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网页将越来越丰富,同时,用户对它们的期望值也会将来将高,这两方面因素的互相作用将带来质量更高的信息,更好的搜索技术,以及对Internet上一些不当行为(如黑客行为)的有效控制。信息专家与法律专家已在从事这些方面的工作,他们试图建立一个关于在网上上载法律文献的统一标准。例如上文提及的北大法律信息网,其对用户提交的网上论文的注释参考文献格式、版权声明要求、稿酬支付方式等等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美国国际法学会(ASIL)则设立了“国际法律电子信息系统(EISIL)”这样一个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成立一个国际法律资料的电子数据中心,其功能有:统一网上国际法资料上载标准;提供一个网上国际法信息的基本内容框架;依一定标准将Internet上最优秀的相关网站分门别类向用户推荐 。前面述及的“澳大利亚法律信息协会”(AustLII)目前正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从事一个名为“世界法律与亚洲法律Internet发展”的项目,该项目旨在解决在Internet上搜寻法律资料所遇到的技术困难,提供网上任何一条法律信息的搜索方式,目前该项目可以提供全世界几千数计的法律网站的链结以及一个专门的法律文献搜索引擎,其既可以提供全文检索,亦可提供摘要检索。[22]世界银行亦开展了一个名为“全球发展”的项目,[23]该项目的内容之一是建立一个在线“法律及司法改革协会”,该网页提供了关于各国法律及司法改革的相关法律文献、学者评述、研究报告等等的全文信息,该项目的另一内容是建立“全球破产法数据库”,[24]该数据库提供关于破产法方面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关的守则(guideline)与示范法(model rule),以及其他信息。最近世界银行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一道,建立了一个名为“全球银行法”的在线数据库,[25]该数据库收录各国的银行法及规章的英文译本(非官方译本),目前第一步的工作已完成,收录了15个国家的资料,今后第二步将增至40个国家,第三步将达到60个国家,为了保证信息的可信度,在提供英文译本的同时,该数据库亦提供文献的原始语言文本。另外一个值得提及的项目是“跨国商事法数据库”,[26]该网页由德国一大学设立,其提供国际商法方面的全文法律信息,对于每一规则,该数据库均提供充分的背景资料,如仲裁裁决、国内规则、国际公约、一般合同条款、价格术语、贸易惯例等等。

在利用Internet搜索网上国际经济法信息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相关的问题。

第一,如何进行搜索?Internet上着浩如烟海的信息,如何搜索我们最需要的资料?一般而言,有两种搜索方式,一是目录搜索,一是利用搜索引擎。目录搜索方式是指在某一法律信息网页上,将不同的法律文献按其内容主题、文件类型、法律渊源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每一类提供相应的站点链结或网页,用户可按自己的需要进行点击。例如目前国外研究国际经济法的重镇美国Georgetown大学的国际法与外国法系(其拥有J·H·Jackson这一国际经济法学泰斗级人物)建立了一个国际经济法的专门网站“Internet上国际经济法资料搜索”,[27]该网站的主页上有按主题分类的国际经济法文献与网站的目录,使用起来十分方便。另一网站如美国国际法协会(ASIL)建立的“国际法电子数据指南”网页,[28]该网页目前的主题分类目录有:联合国文献、国际人权法、条约、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私法等等,内容非常广泛。但是利用目录方式进行搜索的前提是,必须首先找到收录网络国际经济法资料目录的网站的Internet地址。

另一方式是利用Internet 搜索引擎。调查结果显示,85%的Internet 用户使用象雅虎(Yahoo!)之类的搜索引擎在网上寻找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料。[29]有学者在著名科学期刊《自然》上撰文,对这些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的有效度进行了研究,[30]其结论是,搜索引擎的检索范围,仅仅是Internet上所有网站总数的42%。另外这种引擎搜索方式还存在着若干问题,首先,搜索引擎所提供的链结网站的信息往往是这些网站以前上载的资料,而最新的信息往往未能在链结中体现出来,因此搜索引擎无法即时反映所检索网站的最新变化。其次,搜索引擎为了避免遗漏,往往将一些与主题相关度不太紧密的资料也进行链结,导致用户浪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去排除这些非相关信息;最后,搜索引擎往往只提供那些有名气的网站的链结,而对于一些个人网页的关注较少,而事实上有很多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者建立与维护的个人网页上的资料非常丰富,且颇具特色。总之,目前两种检索方式都有其优缺点,综合使用两种方式进行检索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第二,应当注意Internet 无法获取的信息,尽管Internet上的信息浩如烟海但亦非应有尽有。僻如以下一些资料尚不充分:有关法律评论与分析文章;双边协定;背景资料;早期GATT的文献;有关判例及法律实施情况等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网上的文献往往未注明其官方的编号,进行引用时不太方便,绝大多数的国际组织所颁布做官方文件均有其独特的固定的编号方式,这些编号在对这些文件进行引证的时候可以方便使用。例如WTO公布的每一个文件都有其编号(例如:WTO/GC/M/6),这种编号是WTO文件系统称谓的首字母缩写形式再加上序列号,对研究者引证以及读者进行参考十分方便,此外,大多数的国际法律研究机构及文献中心亦有其引证格式的要求。但在Internet环境下,网页中的这些文件往往未注明其编号,因而在研究者使用这些文献撰写论著时,只能直接注明其网络地址,而无法注明其官方编号,而阅读者如不熟悉Internet,则无法查询参考这些网上资料。

第三,必须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评估。“尽信网,则不如无网”,无论我们从Internet上获取到什么信息,例如条约,会议文件,数据资料等等,都必须对其有效度进行评估。一般而言,评估的内容有下列几项:数据的准确性和质量,完整性,时效性,更新速度,稳定性及其效力等等。

其一,准确性和质量。当然对网上文献的准确性进行判断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还是可以从若干方面来进行分析,例如,上载文献的个人或组织是谁,上载的文献是否基于纸质的印刷文献?这个网站是否被其他的信息专家或法律专家所推荐?值得注意的是,网上文献不象低质出版物,经过了若干次的复审。一般情况下直接拷贝印刷文献的网页资料(如PDF或caj文件),其可信度比较高。

其二,完整性。主要考察网站所提供的文献是全文资料,还是梗概,索引或摘要?

其三,时效性。主要考察网站所提供资料所反映的时间跨度,大多数网站仅提供最近几年的资料,而早些年的资料则付之阙如。同时要考察网站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反映了最新的动态?

其四,更新速度。主要考察网站所提供资料是否及时,以及其是否经常更新,维护是否得力。

其五,稳定性。由于网页经常更新,有些资料往往由于其篇幅巨大或是技术上的原因被撤换,可能有些文献今天上网可以查到,明天就再也找不着了,因此为了谨慎起见,有必要将重要的资料下载保存或直接打印成纸质文件。

其六,文献的来源及效力。主要考察文献来源是否可靠,是否是官司方的正式文本,信息的提供者是谁?查明网站的支持者是哪一组织或机构?是否是官方的?以WTO部长会议网站[31]和IMF及世界银行会议网站为例[32],两个网站在外观上非常近似,但是其支持者和具体内容完全不同。

此外还有一些因素需要考虑,例如,网站的组织与维护是否正常,文件的编排是否合理,网站能提供的检索方式是否方便,访问与阅读该网站是否便捷?该网站是否有某倾向性?是否需要支持费用?付费是否能获得更好更多的资料?网站使用何种语言文字等等方面。

使用Internet开展国际经济法研究可能遭遇的问题,事实上在其他研究领域亦会遇到。对研究者而言,最可靠的研究方式恐怕是综合运用各种文献,包含传统的纸质出版资料,电子数据库以及Internet网上信息。由于目前几乎所有的法律文献及法学评论出版物都要求投稿者提供参考文献的年代、卷标及页码,因此,除非是网页直接拷贝纸质文献,否则传统纸质出版资料对研究者而言仍然是首选。但无论如何,Internet上国际经济法文献的数量将会飞速增长,随着我们对Internet这一工具了解的不断深入,相信一个主要依靠网络来开展研究的时代即将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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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 Kenneth W, Abbott,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mplications for Scholarship ”,17 U Pa J Int’l Econ L505(1996),P 507.

[②]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③] 美国霍布斯网上新闻在线曾对该网站发展情况作过全面报道,参见http://info.isoc.org/ guest/ zakon/ Internet/history/HIT.html

[④] Inktomi , “Web surpasses One Billion Documents”, http://www.inktomi.com /new/press/2000/billion.html

[⑤] 相关的中文论文有肖永平、郭明磊:“Internet对国家主权的冲击”,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韦燕:“‘最低限度联系’与网络管辖权”,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何易:“略论因特网上国际商事仲裁若干法律问题,”载《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1期。英文论述有:M. E Bowman, “Is International Law Ready for the Information Age?”, 19 Fordham Int’l LJ1935(1996); John K. Gamble, “New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and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41 German Yearbook Int’l L 170(1998); Henry H. Perritt,Jr., “The Internet is Changing the Public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88Ky LJ885(1999-2000).

[⑥] Australasian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AustLII), http://www.austlii.edu.au.

[⑦] 美国西北大学图书馆网提供有各国政府网站的链结, http://www.library.nwu.edu/govpub/resource/ internet/ foreign.html

[⑧] Global legal Information Network (GLIN), http://lcweb2.loc.gov/law/GLINV1/GLIN.html

[⑨] http://www.chinalawinfo.com

[⑩] http://www.civillaw.com.cn

[11] http://www.chinapil.org

[12] http://www.wto.org

[13] Juris International, http://www.jurisint.org/pub

[14] Lex Mercatoria, http://lexmercatoria.org

[15] ECOLEX:A Gateway to Environmental Law, http://www.ecolex.org

[16] John K. Gamble and Charlotte Ku, “International Law--New Actors and New Technologies: Center Stage for NGOs?”, 31 Law & Pol’y Int’l Bus 221(2000),p.260.

[17] Encyclopedia of Law and Economics, http://encyclo.findlaw.com

[18] RAVE, http://www.jura.uniduesseldorf.de/rave/e/englhome.htm

[19] Legal Scholarship Network, http://ww.ssan.com/lsn/index.html

[20] Electronic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http://Law.kub.nl/ejcl.

[21] Journal of Information, Law and Technology, http://elj.warwick.ac.uk/jilt

[22] G·Greenleaf ,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Finding Law on the web: World Law and DIAL”, 1 The Journal of Information, Law and Technology (JILT)(2000) .http://ej.warwick.ac.uk/jilt/00-1/greenleaf .html

[23] The World Bank, The Global Development Gateway. http://www.worldbank.org/gateway

[24] Global Insolvency Law Database. http://wbln0018.worldbank.org / legal/ gild/entry.nsf/entry?readform

[25]Global Banking Law Database, http://www.gbld.org

[26] Muenster University, Germany, Center for Transnational Law (CENTRAL), http://www.unimuenster.de/ Jura.iwr/central/english/central.html

[27] 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Library, Research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on the Internet, http://www.ll.georgetown.edu/intl/ iiel/ home.htm

[28] ASIL Guide to Electronic Resources for International Law, http://www.asil.org/resource/home.htm

[29] 资料来源,http://www.gvu.gatech.edu/user-surveys/survey-1998-10/tenthreport.html

[30] Steve Lawrence and C. Lee Giles, “Accessibility of Information on the web”, 400Nature 107(8 July 1999)

[31]http://www.gatt.org/homewto.html

[32] http://www.whirledban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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