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空间

法律人社区

  注    册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在线8403人
·文章查询· 祝各位网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阖家快乐!      本站受到大量的无效smtp连接和垃圾邮件的攻击,响应缓慢,请各位网友见谅!       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
首 页
当前位置:首页>>法官>>punker
关于司法修养
更新时间:2002/1/13 14:29:55  来源:  作者:punker  阅读202
    近年来,法院系统相继有同志在司法工作中出了问题、载了跟头。如山东的陈世春事件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在法官中引起巨大的震动,也备受社会的关注。任何问题的出现,都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和反思。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上述事件的最终发生?
1、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存在,并影响着我们的司法行为。忽视程序的制约,恣意或变相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片面追求实体结果往往就背离了正义的价值。
2、"熟人情结"是很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现象并左右着我们的司法行为。看一看泛滥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不得不直面中国的法治意识,尤其是法官的司法理念问题。当亲戚、朋友、同学发生纠纷需要帮忙时,法官的情感将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司法的结果。于是就出现了"人情案、关系案"等等,心中的天平自然发生了倾斜,公正被人自私的情感所出卖。
3、缺乏耐性和严谨,也许是当今我们法官队伍素质备受批评的重要原因吧。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更涉及到司法和公众的距离。面对神圣的法庭,司法设置了与公众的距离,目的在于法律的纯洁。但历史积淀的"冷横硬"等衙门作风,却让司法失去了公众,在法治的路上越走越远。
上述分析也许远不够深入和彻底,但足以让我们来讨论一个话题。那就是司法修养。 所谓司法修养是指法官通过司法实践逐渐养成的文明的司法行为(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方法等)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是其综合素质的外在表现。司法修养的内容包括:对公正的不懈追求;中立的司法思想;严谨的工作作风;廉洁的自律意识;敬业和奉献精神;高尚的个人品格等。
1、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追求的是公正,但公正的实现依赖于秩序。严格的司法程序支撑起了严肃的司法秩序。这种秩序要求既约束当事人,也制约着法官。法官在具体司法过程中,而不论是审判还是执行,应当通过严格的程序适用,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
2、中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我们伸出一个"熟人社会",例如当我们遇到一个问题或需要办理某项事务时,我们习惯于首先思考虑"我有熟人吗"的思维方式。但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官尽量超脱。因此,我们在遇到熟人案件时,应当做到主动回避,而不仅仅等待当事人的申请。
3、严谨是司法工作的特点。所谓严谨,就是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做到严格适用法律、谨慎作出决断。司法属于比较保守的领域,所以,审慎是极其重要的。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做到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审慎的处理纠纷。假如我们审理了一件离婚案件,尽管程序和实体无懈可击,但一方当事人却因为接受不了离婚的现实选择了自杀。你能说这是审慎的吗?审慎要求我们在工作时摒弃特权思想,注意工作态度、讲求工作方法,不能简单粗暴的通过暴力、强权或者威逼的方式追求结案。
4、廉洁是司法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俗语说得好: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司法的纯洁意味着中立和公正,意味着对法律的信心。腐败则玷污了司法的纯洁,公正还有吗?即使有,公众也失去了信心。所以廉洁是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修养。
5、敬业和奉献精神司法前进的动力。敬业和奉献的前提是热爱,法官对其职业的由衷热爱。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官首先是实践公正的职业、是一种荣耀和责任,然后才是我们谋生的手段和职业。法官只有树立和培养对司法事业的热爱,才能树立对司法的信心,才能把毕生精力和全部才华奉献给司法事业,并推动司法的前进。
6、高尚的个人品格是司法职业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一个人的人格魅力是无穷的。作为中立的纠纷裁判者,法官应当获得公众的认可和尊重,而这离不开其高尚的个人品格。法官高尚的个人品格不是空洞的、无形的,它是鲜明的是非观、高雅的情趣、健康的心理,它是坚定的信念、崇高的理想,它是文明的行为、宽广的胸怀等等。我们不能设想一名性格暴戾或者生活放荡或者奸滑狡诈或者……之徒充任法官的情形。假如一名法官品格受到公众的质疑,我们失去的何止是这名法官,更重要的是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所有的修养依赖于我们法官的积极实践,以诚实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威信是法官应有的职业意识。十全十美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我们的工作中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的。关键是要正视和正确对待,要看到我们工作的主流,要肯定成绩改正不足。有些问题最好自己解决,自己不能解决,也要按照程序依法处理,尽量减少问题的负面影响。因为出问题的是司法的个别现象,而一旦被公众和舆论进行炒作,会极大的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和法律的权威。正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中所阐释的,本守则各部分的基本精神是:无论作为个人还是集体存在的法官,均必须尊重和珍惜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努力增进和保持公众对我们法律制度的信心。
批 注 该 文]    [采 用 该 文]    [发 表 评 论]    [文章下载]    [关闭窗口

相关批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对这篇文章做出批注

相关采用:
暂时还没有媒体记者采用这篇文章

相关讨论:    
没有评论

Google


IP计数: 浏览计数:

Copyright © 2001 凌云志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7007639号

湘公网安备 4301040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