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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立案改革
更新时间:2002/1/13 14:32:36  来源:  作者:punker  阅读172
    
立案改革是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排期开庭,使当事人与庭审法官保持适当隔离,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通过立案、审判、执行等法院功能划分、相对隔离,使司法保持严明有序;通过对审理程序的管理和控制,使司法程序向社会公开,促进了司法公开;通过引入现代科技手段管理案件,加快了法院办公自动化进程,改变了法院整体工作面貌。司法实践证明,立案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大势所趋。

自去年以来,淄博市许多法院根据省法院制定的《审判流程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积极推行了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上,也出现了诸多认识和做法上的偏差(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流程管理改革是失败的)。本文试从立案工作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等方面对立案工作重新加以审视,以求能更好的完善法院的立案机制,提高流程管理效率。

一、关于立案庭职责的反思

立案庭,顾名思义,就是法院内部负责审查立案的部门。这一名称,仅代表了其统一立案的职能,不能全面的反应其在审判流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也不能准确的概括其职能。在审判流程管理中,立案庭整个程序的中枢,负责整个程序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工作。如:通过立案信息管理,对全院的案件进行统计和管理,及时督办和催办案件,实现对案件进度、审限和质量的控制和监督;通过排期开庭、庭前准备,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等等。因此,立案庭不能固守以前单纯立案的工作思路。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立案庭更名为“准备程序庭”。

适应立案庭职责的变化,立案工作应当树立窗口意识,加强立案大厅建设。立案大厅的建设,就是对立案工作规范,既是一个硬件问题,也是一个软件问题。所谓硬件问题,就是要保证立案大厅整洁、清新、宽敞、便于当事人出入和办理相关手续。为此,立案大厅应当建在法院最佳位置,最好是选择宽敞、向外开口的房屋。既便于当事人出入,也可以避免嘈杂、拥挤的立案状况。嘈杂、拥挤的状况意味着无序,而无序视安静、秩序等司法程序所不能容忍的。大厅内部应当设立立案审查、案件登记、收费、签收等窗口,实行窗口式一条龙立案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不少法院的立案大厅没有设立值班庭长窗口。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后,需要拿着材料到处找庭长签字。这种状况有悖于便民原则,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关于软件建设,就是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当事人创造一个文明的执法环境。大厅内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衣着整洁、态度和蔼、不空岗、不闲聊,时刻以当事人为中心;整个大厅应当时刻保持整洁、安静和有序。针对当前很多群众不了解诉讼的状况,可以在大厅内专门设立诉讼咨询台或窗口,以更好的方便当事人诉讼。

适应立案庭职责的变化,立案工作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流程管理要求立案庭应当为审判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立案庭应当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做好审判庭的服务工作,尤其应当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但现在有一些法院在立案工作中,仅将立案、送达纳入立案庭的工作范围,没有赋予立案庭庭前调解、庭前交换证据等工作。这使得一些简易案件,尤其是当事人要求庭前调解的案件,无一例外的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例如,“当立案法官送达时,被告说:我请求调解。立案法官却说:你必须去开庭。”这无异于在激化矛盾(姜启波言)。同时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在没有进行证据交换、明确诉争焦点的情况下,仓促进入庭审,导致许多案件不能实现一庭结案,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完善流程管理制度,明确赋予立案庭庭前准备的职权,配备专门的庭前准备人员。

二、关于立案要件的反思

对当事人的起诉能否立案,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立案要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立案要件有四,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以外,法律没有对当事人的起诉附加任何限制。也就是说,立案审查属于形式审查,法院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判断。但在立案实践中,对立案要件的认识不同,各地法院的具体做法也不尽一致。尤其是在以前立审不分时,法官基于审理的需要从严把握立案标准。这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笔者下面就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实行流程管理后,各地法院大都没有口头起诉的受理规定。实践中,立案环节一般都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诉状。对没有写书面诉状的,则要求其自写诉状或者找律师代写。有时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限制,如农村一些赡养案件的原告,自身文化素质不高也没钱找人代写诉状。口头起诉是法律针对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尤其是广大农村还存在相当一部分文盲的具体国情,为充分保障这一部分人的诉权而规定的诉讼行为。不可否认书面起诉是法律规定的起诉原则,但也不能就此否定口头起诉的例外规定。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原告,以口头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人员应当按照其陈述制作口诉笔录。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有诉必理是法院应当遵循的诉讼原则,而不应过分的追求起诉的形式问题。当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时,实行口诉笔录立案,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援助一样,使法律公平的及于所有公民,是公民充分、公平的享有和行使权利的法律保障。否则,就是法院变相的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有些法院基于防止当事人盲目起诉等原因的考虑,在立案时往往从严审查证据,并时常以当事人的主张与证据不符、权力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假如一当事人无法依赖自身力量直接取得证据,需要法院依职权取证或者其请求有可能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如果立案时就要求其提供证据,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与法律相悖的。

立案时对证据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即可,而不问这些证据能否足以支持原告的主张,这属于审判范畴;即使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只要其能够在诉状中将名了具体的纠纷形成原因和过程,也应当予以立案。因为,这时还存在法院调查取证和对方当事人认可得问题。此外,诉讼时效是属于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但其本身在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并未丧失,而且被告也可能基于道德等原因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案件未经审理,法院不能随意认定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更不能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总之,在起诉和受理阶段,法院无须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证据。至于起诉的证据能否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否具有证明当事人实体权利主张成立的证据效力,有待在案件的审理中进一步举证和审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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