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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发起人 长限子:[B] 经济法做为一门综合性的法律部门,由于我国采用了民商合一的体系,因此分离出经济法是现行体制的结果,但最终还是要取消的,因为经济法中的平等主体的法律应由民商法调整,而涉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应专门制定国家宏观调控法来调整。 希望通过这个论坛,能结交朋友,共同来探讨我国的经济法。[/B][/QUOTE]
*如果打开HTML和UBB代码,意味着可以在信息中使用它们。
主 题 回 顾
主题:文章评论:欢迎法律人到我们新网站中经济法论论坛中做版主
长限子
发贴数量:1
注册日期:2002/11/20
文章评论:欢迎法律人到我们新网站中经济法论论坛中做版主
经济法做为一门综合性的法律部门,由于我国采用了民商合一的体系,因此分离出经济法是现行体制的结果,但最终还是要取消的,因为经济法中的平等主体的法律应由民商法调整,而涉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应专门制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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