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7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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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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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7 |
发表于:2001/9/3 13:19 |
 打包 |
灌一小勺^_^
某公司是我市商业系统五大国企之一,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到2001年3月20日共积欠市工商银行本金3866.6万元,利息2709.2万元。1999年该公司新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公司。新公司占了原公司83.96%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新分立的企业应按有效资产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金融债务。由此推定,新公司应承担贷款3246.8万元,利息2273.02万元。 然而,新公司以“买断的是负资产,银行债务已通过财政局认定无法更改”等为由,拒不还款付息。而原公司表面承诺与工商银行办理抵押手续,私下里却与一房产开发商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想把未与银行续办抵押的房屋产权开发、变卖,后经房屋拆迁办公室协调,与工商银行签订了协议,将出售土地权益的60%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据悉,开发商已付300万元出售款,但原公司分文未付贷款本金。 
真相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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