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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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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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7 |
发表于:2001/9/15 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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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有两个:
问题有两个: 一、 据《中国文化报》4月16日《文化市场周刊》报道:2001年4月10日,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共同签订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双方就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饭店分会会员单位使用国际、国内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一事达成协议。 在轻松优美的音乐中,顾客得到良好的服务和消费环境,大部分商家则会相应地得到营销回报。然而众多的商家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播放这些音乐是应该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付费的。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国家版权局对背景音乐的管理,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向司法局148热线和市知识产权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在购买碟片时的价格里已经包含了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用,所以不需要另外支付报酬。 现在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茶楼、餐厅等地方的背景音乐是否一定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歌厅等直接使用音像制品的地方是否侵权?地级市的著作权管理应由何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模式应该怎样?音像碟片的价格中是否包含著作权使用费?应参照那些法律法规? 二、 我现在准备打场官司,试试身手,向您请教一下: 原告:本人;被告:某照相馆 事由:我在9月5日到照相馆拍一份登记照,用于户口登记,当时收取了5元照相费用,并开具了收费凭据,上面注明了7日取像,并口头约定7日上午取像。但7日(周五)一早8点左右,我到照相馆取像时,发现大门紧闭。向旁边商店的店主询问时,他们说由于停电,无法取像,照相馆的人也到武汉去了。中午12点和下午4点,我带了一位同事一起到照相馆,大门依然没开。7日下午5点我到车站坐车到武汉,路过照相馆时,看到依然没有开门。7日晚,我到武汉后找到另外一家照相馆又拍了一张照片,花费5元,9日(周一)回来后交给了领导,才完成了任务。 14日,我找到照相馆,要求退还照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遭到拒绝。 店主的理由是:7、8、9三天由于电网改造停电,无法取像,所以我的损失是由于电网改造造成的,应该由他们负责。 由此给我带来的影响是,无法按时上交登记照,可能导致户口登记时间过期,事实上,也发生了这样的事,但在领导的帮忙下,才没有更大的损失(到省公安厅重办),因此,我也收到了领导的批评。 我收集到的证据有:照相馆开具的收据一份;同事证明照相馆未开门的证言。还有到武汉照相的收据,由于已经交还给照相馆,无法取证。 在取证方面还有那些漏洞? 排除人情和法官素质等因素,就案件本身而言,我胜诉的把握有几成?? 是以违约,还是侵权为案由起诉?如果都可以的话,哪个更有利?? 他可否以情势变更作为抗辩理由?我如何应对? 多谢指教!! 再次感谢您的指导和教诲! 附:联系方式 主页:http://aaa7.yeah.net qq:46099428喷嚏
真相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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