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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版 版主:劳动者 aaa7 >>主题:文章评论:郑百文重组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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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发表于:2001/10/30 23:36 劳动者的OICQ号码:64350307 Netscape 4.00 unknown 无权限查看IP地址!打包

文章评论:郑百文重组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原文章:郑百文重组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李宪惠律师认为,如果法院最终支持“默示同意、明示反对”,将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原则得到确立。
李宪惠律师认为,郑百文目前的诉讼仍不能回避最具争议的“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法律依据问题.
法律是否授予股东大会作出这种决议的权利。对此,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决议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都认为沉默或缄默不构成承诺,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也都有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示的规定,认为默示同意既不符合我国法律,也与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不符。……

---李律师:请不要混同概念!!!
1.不仅仅是“默示同意、明示反对”一个要件。
2.“法院最终支持“默示同意、明示反对”,将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原则得到确立。”此原则是重组的民事行为合法性,并非是“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法律原则!
3.不要脱离债权人的参与这一特殊性去讨论重组的非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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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发表于:2001/10/31 13:47 劳动者的OICQ号码:64350307 Netscape 4.00 unknown 无权限!打包

回复:文章评论:郑百文重组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郑百文股份转让纠纷案开庭
(2001-10-31 7:56:26)



  本报记者 义敏

令人瞩目的郑百文股权转让诉讼案昨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开庭。在争议之外,原告表达了与被告方基本相同的诉求———由法院确认郑百文股东大会关于“默示”原则,及董事会办理股票转让手续的决议合法有效,责令被告履行义务,代股东完成过户手续。法庭宣布,此案经合议后将“定期宣判”。有关人士表示,考虑到原告、被告方时间的紧迫性,宣判会“很快”。

  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核心即是郑百文全体股东无偿放弃一半的股权以换取战略投资人———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对14.47亿债务的豁免。三联取得一半的股权,是重组成败的关键,也是郑百文重组的难点所在。由于郑百文公司无法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公司提供被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通过司法裁决推进百文重组成为有关方面的必然选择。而在原告———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八位郑百文的股东起诉郑百文公司及其董事会,用法律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被告方——郑百文公司重组的难题也有望云开雾散。

  昨天的庭辩时,原告的代理律师———仟问律师事务所的赵虎林律师指出,原告(郑州市市区农信联社等四位法人股东及四位个人股东)选择参加重组,同意郑百文股东大会作出的重组决议,无偿过户一半股份给三联,肯付出这样的代价,就是因为能取得三联对百文债务的豁免和优质资产的注入。经重组后,公司净资产可由-6.81元上升到1.27元,股东避免颗粒无收。

  郑百文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有义务完成股东会决议,但是过户问题毫无实质进展,公司重组无法完成,公司股票长期停牌,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原告方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确认郑百文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原则,及董事会办理股票转让手续的决议合法有效,已构成办理过户的依据;责成被告履行义务,完成过户手续。

  饶有趣味的是,被告的代理律师中博律师事务所的冀宗儒指称,尽管诉讼是原告提出的,但从诉权的角度,被告也请求能对本案作出裁决。冀律师还“温和”地辩称:被告一直在按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只不过是未能“完成”而已。

  郑百文今年2月22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一揽子议案。自3月5日起,郑百文董事会共向上海证券交易所7次申请停牌被获准。针对股份过户的工作一直在进行,只是结果不能被股东谅解。尽管在郑百文董事会规定的期限内(3月5日—3月19日),除代表11.2万股股份的38名股东(占总股份的0.06%)外,其余多数股东均以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同意参加重组,但是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确认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份转让方式不属于协议转让,属于“集体过户”,而在现有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中,没有找到对应依据。冀宗儒律师认为,上海证券登记公司是以1993年的业务规则中有关对办理非交易过户的规定作为依据的,当时的规则没有涉及公司重组的规定,而公司因自身资产债务情况而导致的股份变动是需要有依据的。最后冀律师希望法庭考虑到郑百文重组案对6.8万名股东和拥有20多亿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公司2700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的影响,综合各方情况,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昨天法庭没有作出判决,考虑到此案的特别情况也没有进行调解。审判长宣布“将在本合议庭合议后,定期宣判”。曾有专家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但是考虑到郑百文重组的时间限制,法庭可能会很快作出判决。这种推断也得到了进一步印证。宣判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的张太超庭长说:“考虑到原告被告两方时间的紧迫性,将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判决。”

  业内专家指出,百文重组事实上是在缺乏破产重整法律程序条件下的市场化的庭外和解,但要求对和解结果进行庭内确认,这说明实践已经走到法制建设的前面。百文这种当事人和解自救式的重组是值得倡导的,但它是个特例,作为其关键环节即用“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意思表示方式选择50%股权过户,是一个特定情况下的特定做法,是没有选择的选择,不具有普遍意义和适用性。(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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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发表于:2001/11/8 22:49 劳动者的OICQ号码:64350307 Netscape 4.00 unknown 无权限!打包

回复:文章评论:郑百文重组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快讯)郑百文败诉 重组又过一道坎


2001-11-08 20:55:56



上海消息 八股东状告郑百文一案11月8日下午终于有了结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也就是郑百文的八位股东胜诉。责令(600898)PT郑百文尽快完成股东大会的决议,这意味着阻碍郑百文重组进程的股权过户问题终于获得了法律依据,备受争议的重组方案也终于有了实施的可能,至此,一波三折的郑百文重组案又现出一丝曙光。

上个月,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八人以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为由起诉郑百文及董事会。原告请求法院确认郑百文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上述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股东依照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意思表示的结果,代股东完成办理股份变动的有关手续。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天判决原告胜诉,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用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郑百文和公司董事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百文和公司董事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同8天前第一次庭审相比,今天法庭上闻风而动的新闻记者多了不少,除了双方的代理律师,到场的还有郑百文新任董事长周松安,中和应泰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立佐等相关人士,山东三联则没有人到场。下午3点半,庭审开始。审判长张太超宣布,原告胜诉,责令郑百文尽快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尽管这样的审判结果对郑百文重组非常有利,但是相关重组方却并未流露出胜利后的喜悦,或许是因为他们知道,郑百文重组并未走到胜利的终点,

据中和应泰管理顾问公司董事长金立佐说“我觉得法院挺实事求是的,首先要去办理过户,过户完后要进行资产的置入置出,然后还有一个涉及三联收购要约的豁免。

这场官司的结束暂时扫清了郑百文重组的一个障碍,在接下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郑百文还有许多棘手的事情要处理,尽管有人反对郑百文继续留在证券市场,说它重组成功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失败,但市场有它自己的选择,不管怎样,郑百文重组仍在艰难前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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