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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版 版主:劳动者 aaa7 >>主题:文章评论:驳律师对郑百文重组案合法性的诸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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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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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发表于:2001/12/3 0:14 劳动者的OICQ号码:64350307 Netscape 4.00 unknown 无权限查看IP地址!打包

文章评论:驳律师对郑百文重组案合法性的诸观点
原文章:驳律师对郑百文重组案合法性的诸观点百文重组又过一关
(2001-12-2 19:54:33) 本报记者 周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今天发布公告宣布,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该公司将按照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将郑百文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十过户到山东三联集团公司名义下。

能否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处置股东的部分股份,以及山东三联得到郑百文一半股份后是否可以得到证券监管部门豁免其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两个问题,被认为是郑百文重组过程中两个最大的法律难点。此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处置股东的部分股份予以支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公告,该公司11月29日收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协助办理郑百文股份过户手续。

至此,郑百文重组案取得了重要的进展。股份过户完成后,山东三联还应就豁免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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