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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3/5/26 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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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原文章: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1、该案如何定性处罚并不牵涉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换言之,盗伐林木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并不影响对该案当事人盗伐林木行为之犯罪属性的认定。因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划分是对犯罪既遂形态的细分,为的是更加准确地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而不是直接据以区分罪与非罪。 2、盗伐林木罪无疑属于结果犯,当然其结果表现为将林木伐倒,而不是非得进一步将林木盗走。 3、对于有数额规定的犯罪,首先要根据行为人犯意指向的侵害对象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来衡量其是否构成犯罪,然后再按照行为所处的阶段来判断是既遂还是未遂。本案中董某与人合谋盗伐四棵有四十年树龄、单棵材积一立方以上的护路水杉树,其中一棵已被伐倒,其余三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伐倒,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虽然存在一棵既遂三棵未遂的复杂情节,将整个行为笼统称为既遂与未遂似乎都有一定的困难,但认定未遂毕竟只是与量刑有关,加上司法实践中有就低不就高的惯例,故单就当事人这一节行为而言,恐怕以盗伐林木罪(未遂)认定为宜,当然实际量刑时可把一棵已被伐倒的因素考虑进去。 4、其实,本案存在着一个盗伐林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牵连问题,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过失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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