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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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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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魏律师 |
发表于:2003/6/11 1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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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收条与欠条
双方对中文都好象不甚了了。 1、假设2003年1月建安公司没有付款,那么应当由建安公司出具收到价值57130元水泥的收条给固城公司,怎么可能让固城公司出具今收到57130元的收款条给建安公司呢,有悖常理。从这一份证据来看,可认定建安公司已付款; 2、但2003年3月,建安公司薛某又出具的《今欠到》水泥款57130元给固城公司,尽管其为了开发票而写欠条的理由有些可笑,但由于2003年3月双方并未发生实际交易,因此欠条缺乏事实依据,加之有前一收条佐证,建安公司完全可以以薛某未获授权或重大误解要求确认后面一份欠条无效。 因此我认为,固城公司的诉讼,胜诉的可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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