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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版 版主:劳动者 aaa7 >>主题:文章评论: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主题:文章评论: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收藏 打印
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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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 发表于:2003/9/24 8:43 莫非的OICQ号码:20491284 Netscape 4.00 unknown 无权限查看IP地址!打包

文章评论: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原文章: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难与易是相对而言。会见规定之难易,应围绕着打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协调这两方面的关系,是制定会见方面有关规定的依据。

会见的目的在于了解案情。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取证能力弱,与公检机关相比实在是弱。
会见,律师事实上只能在案情基本上被公安检察机关查清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现。




知难行易,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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