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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主题:文章评论: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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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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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数量:3
得分:3
注册日期: 2003/8/4
莫非
发表于:2003/9/24 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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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原文章:
也说律师执业刑事委托“会见难”
难与易是相对而言。会见规定之难易,应围绕着打击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协调这两方面的关系,是制定会见方面有关规定的依据。
会见的目的在于了解案情。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取证能力弱,与公检机关相比实在是弱。
会见,律师事实上只能在案情基本上被公安检察机关查清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现。
知难行易,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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