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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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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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落日 |
发表于:2004/1/8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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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刘涌黑社会案子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
原文章:刘涌黑社会案子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 死刑和死缓从刑法学的意义上看,是同一刑种的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而已.根据现行的刑法条文看"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如何评价罪行极其严重和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两个具体标准分析,目前的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来源于审判组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理解把握,也就是说选择死刑和死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既然是自由裁量的范围,谁对谁错难有定论,而在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如何保障基层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维护司法权完整性和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前提是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主要为事实\证据和程序的错误,而不应当是自由裁量的错误(如同一刑种执行方式上的裁量错误),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出的辽宁高院"不能完全排除刑讯逼供可能"有错误,实质上也是对证据采信的自由裁量的范围.我不怀疑最高法院判决的正当性,但这种判决正当性的实现过程确实值得商榷.
法律正义的社会评价的来源首先是对执法者的人格评价,其次是对事件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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