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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独立宣言(草稿)
更新时间:2002/3/19 17:19:56  来源:  作者:杨德寿  阅读315
    中国律师独立宣言(草稿)

杨德寿倡导并首次起草

前 言

鉴于中国律师目前所处的状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赋予的权利得不到来自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尊重;律师执业上的自由度较大加上历史的原因,导致律师还没有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律师的合法身份每年都要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并被非法地收取高额的注册费用。中国律师很有必要为自己争取独立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是不经法定程序剥夺而不丧失执业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是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是拒绝缴纳一切不合法收费的权利。中国律师为争取到这种本来是法律已经赋于自己的权利,中国律师有必要发表自己的独立宣言,并在这个宣言的鼓舞下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本宣言即为争取独立而制定,所以只注重规定权利。

条 款

第一条
按照中国法律取得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包括此前的律师资格证)并获取律师执业证的自然人,是中国律师。律师执业证是律师合法执业的惟一凭证。

第二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中国律师享有执业自由的权利,该权利不经法定程序剥夺而不丧失。
中国律师享有中国法律所赋于公民的一切权利,同时享有法律赋于律师的特殊权利。

第三条
中国律师享有的法定权利需要一个真正能够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自律性组织来保护。这一组织的成立应当由中国律师选举产生并缴纳会费来维持正常的工作。
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自律性组织是律师协会。律师应当加入当地的律师协会,对于较高资历和品德的律师可以应邀加入更高一级的律师协会。加入律师协会的会员应当享有律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律师协会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只对法律和会员律师负责而不对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负责。只接受律师协会会员的指导和监督。
律师应当团结一致,相互尊重,在律师协会的组织下为维护所有会员的合法权益而斗争。

第四条
律师享有选择执业城市及律师执业机构的自由,律师的执业机构应当为律师提供工资以及相应的社会强制性保险。相应地,律师应当圆满完成执业机构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律师执业证的审办及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应当交由律师协会来承担。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律师在执业证年检注册时只要没有足以剥夺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律师协会都应准予注册。

第六条
律师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而在执业中受到歧视或限制。

第七条
律师应当为自己的一切违法行为负责,这种责任的承担由相应的执法机关来决定并执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处罚权,但可以依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开处会员的会籍。

第八条
律师应当垄断中国诉讼案件的代理权利,能够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代理并向援助律师支付必要的差旅费用和法律文书制作等成本费用。为此建议中国法律将此项权利加以规定。

第九条
律师就自己提供的法律服务享有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费用的权利。但该费用超过国家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的部分,当事人无权要求败诉的一方承担。

第十条
律师协会负有保管人事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的义务。并且有义务为律师的职称晋升提供方便。

条十一条、…………(为补充及修改内容)

说明:本《宣言》由郑州犀原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核准的机构名称是“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但我所律师执业证上的名称都是“郑州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德寿(执业证编号:160197110411)首次起草并发表在网络上。因本人水平所限,起草的《宣言》多有不当不足之处,理由也未必正当。为使宣言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中国律师的意愿,本人希望所有的中国律师都参与《宣言》的起草。因此,任何律师都可以对本《宣言》的所有内容包括前言和条款进行补充和删改,甚至包括修改《宣言》的名称。但是,本人希望参与《宣言》起草的中国律师光明正大,勇敢地将自己的真实姓名、执业机构名称和自己的律师执业证编号在自己的补充、删改意见中注明,并且将其同样发表在网上向全社会公开。

杨德寿
2002年3月19日
ydsmba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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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感谢您为中国律师及法治事业作出努力与贡献的决心与勇气。正是因为有包括您在内的中国广大律师的努力,中国的法治事业才能得以不断发展。同时,也愿您不断努力,包括把本宣言推广下去,让它真正起作用。   (荒斋主人  2002/3/27 18: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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