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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患病该不该抢救?
更新时间:2002/4/29 7:58:30  来源:  作者:河水  阅读306
    死刑犯患病该不该抢救?

河水

中法网特约讨论中有这样一个话题:现年22岁王志兵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在等待上级法院最后裁决的日子里,旧病复发,生命垂危。浙江省鹿城看守所及时组织抢救,花去几万元,将王志兵从病魔手中抢救过来后,这名犯人对自己的罪行痛悔不已。鹿城看守所的赵所长面对记者采访时说:“有些老百姓不能理解,死囚犯,要死的人了,干吗还去救他?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只要法律还没有最终判处并执行死刑,犯人就有活着的权利。哪怕他只剩下一天的时间,基于人道,我们也要尽力抢救。”
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事例,他特殊在被救治的人是一个死刑罪犯。对于一个行将走到生命尽头的死刑罪犯进行救治,确实使人们不能理解,甚至有人认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花这样的钱来进行救治。那么,对患病的死刑罪犯到底该不该救治?笔者谈一些粗浅看法。
在我国,人从一降生到这个世界上时起,到他的生命终止之前,其生命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通过对一个人的生命权保护,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的健全,而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死刑犯虽然是被剥夺了生命的权利,但在没有执行死刑之前,他的生命权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在终审判决下达后执行死刑前,如果罪犯发病,同样也应当进行救治,因为罪犯的生命将要由法律来进行剥夺,而不是由他因病自然死亡。当然,如果看守所尽到了救治义务仍无法使其生命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剥夺,则另当别论。鹿城看守所面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王志兵在等待死刑核准前,出现旧病复发,生命垂危之时,花重金对其进行救治是正确的,应当无可非议。因为他们的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我国人道主义的现实要求,而且也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法治精神。有人认为,对于已经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应进行救治,这种朴素的情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在实际生活中也这样做就不行的,因为这样做既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也不符合现代文明要求,反而会助长一种以牙还牙的原始复仇心态。虽然我们不能对这件事进行大肆炒作,但鹿城看守所的这一做法至少证明了中国注重对人权的保护,是法治文明的进步。对于鹿城看守所的这一人道主义的做法我是赞成的。
鹿城看守所赵所长面对记者的讲话讲得很好、很精彩,具有现代法律思想理念。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对于这种情况是不能接受的,往往容易情绪化。而鹿城看守却没有这样做,他们不是用情绪化来处理这件事,而是从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公正上来考虑并处理此事。有人认为赵所长“不把钱当钱”,甚至还有人说是侵犯了纳税人的利益,我对此持否定态度。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来自人们思维理念的转变和更新,而且更需要付出一定数量的金钱,上层建筑如果离开了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将会摇摇欲坠。其实道理就是这样的浅显。

写于2002年4月28日
字数:1110
电子信箱:tk9@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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